一、信访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信访人主要有六项权利和四项义务。六项权利:一是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二是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三是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四是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五是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六是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四项义务:一是按程序提出信访事项的义务;二是遵守走访形式的义务;三是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四是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
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三、公民可以对哪些人的哪些行为提出信访请求?
答: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四、信访人提出的哪些信访事项信访机构不予受理?
答:以下四种情形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第三,信访人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上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五、如何申请信访复查?
答:根据《云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规定:
信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复核;逾期未申请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即为信访事项终结意见;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并说明超期申请的理由。
六、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七、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有哪些规定?
答: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被申请人是人民政府的,应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
(二)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被申请人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被申请人是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查意见为信访事项终结意见。
(三)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应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四)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在分立、合并、撤销前作出的办理或复查意见不服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复查、复核,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处理。
申请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内容包括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的信访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复查、复核机关制作笔录,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由本人提出的,可以书面委托1名代理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变更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复查复核机关。多人提出同一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复查、复核申请书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网上信访受理平台提交或通过信访事项原处理或复查机关转送等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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