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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民宗局常见问题问答

文章来源: 弥勒市民宗局
作者: 弥勒市民宗局
发布日期: 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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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1: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有两种情况可以变更:

    一种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面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是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父母离婚或父母一方死亡的),本人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是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父母亲离婚后再婚或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本人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是本人民族成份与养父(母)(属收养关系)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是书面申请书;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是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是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结婚证;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是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是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另一种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不超过20周岁),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是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是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是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是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问题2: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如何申请清真食品标志牌?

    答:根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或企业决策管理人员中,必须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二)屠宰、采购、保管和主要制作人员,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三)员工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对不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能上岗。

    (四)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场所、库房以及生产加工工具、计量器具、餐具、储存容器和食品运输车辆必须专用。

    第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条  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事先向市民宗局提交户口册和身份证等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经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到市场督查管理局依法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市民宗局签署意见后方可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申请人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二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持有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到当地民族事务部门申请领取统一监制的清真食品标志牌。

    第十三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标志牌由州级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清真食品标志牌时限为五年,每年进行一次年检,由民族事务部门与工商营业执照同时进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清真食品标志牌,不得使用过期的和本州以外的清真食品标志牌。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申领的清真食品标志牌,只限在申领地行政区域内使用,停业、易业后到市民宗局办理清真食品标志牌注销手续。

问题3:特困少数民族学生救助金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是什么?

    答:受助少数民族学生申请条件

    1.必须是红河州户籍的农村少数民族学生(需户口册及复印件)。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

    属于孤儿的农村学生(需乡镇民政部门的证明);

    父母中有长期患病、残疾、死亡的农村学生(需村委会证明);

    家庭贫困属于低保对象的农村学生(需村委会证明)。

    受助少数民族学生申报材料

    1.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特困少数民族学生救助金申请表。

    2.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3.大学(大专)录取通知书。

问题4: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递交申请表的同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4.必要的资金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