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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hhzsthjjmlfj/2025-0009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 文号
    红弥环责改〔2025〕7号
  • 发布日期
    2025-10-11
  • 有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2025〕7号

弥勒市泓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4MA7CP0461D

法定代表人:何银花

住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二环东路三那线旁

根据弥勒市公安局转交案件线索,2025年7月8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弥勒市泓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查阅公司2023年6月17日-2024年10月28日期间出具的340份合格排放检验报告中,出现不同品牌、型号的车辆CALID码、CVN码均一致。CAL ID码为“23067LMNOP8345TU”,其中CVN码为“D3D45056”的车辆共334辆,CVN码为“不支持”的车辆共1辆;CALID码为“6012767GHIJK569A”、CVN码为“352F3031”的车辆共5辆。经调查证实,当事人在车辆尾气排放检验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对待检车辆的OBD信息系统进行屏蔽,干扰OBD诊断仪读取真实数据,向检测计算机系统发送虚假合格数据,使车辆通过OBD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违法所得达到3.4万元。公司的行为违反《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4.2.3.2“OBD 诊断仪应连续获取、转换及显示车辆排放相关的数据和故障代码,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读取并自动传输。避免误读、漏读、更改及清除故障代码及相关信息等篡改检验结果行为。”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何银花)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段金旭、何天高)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弥勒市泓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任命的通知复印件1份、弥勒市泓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人员花名册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以及相关人员身份;

2.2025年7月8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1组6张、340辆受检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为“23067LMNOP8345TU”“6012767GHIJK569A”车辆统计表1份(8页)车辆检测信息统计表及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40份、弥勒市泓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站使用OBD作弊器检测车辆情况说明1份、弥勒市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来文处理单1份、关于公安部通报机动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线索开展调查核查工作的通知1份及弥勒市公安局调查询问笔录材料等。证明你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对待检车辆的OBD信息系统进行屏蔽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3.2025年7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弥勒泓庆机动车检测站收费公示1份、弥勒市泓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站在用车排气污染检测费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一是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开展机动车检验(测)工作,严禁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测)报告;二是请你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