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730-156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9-01-14
- 有效性有效
弥环发〔2019〕1号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弥勒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委托书》的...
  弥勒市环境监察大队: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落实环境监察大队的职能,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第十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委托你队实施,请按照《弥勒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委托书》执行。
  
  附件:弥勒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委托书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弥勒市环境保护局
  
  受委托单位:弥勒市环境监察大队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落实环境监察大队的职能,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第十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如下:
  一、行政委托执法事项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环境监察及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对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弥勒市辖区的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群众来信来访和区域内的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件进行调查,并参与处理; 
  (五)负责对全市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调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负责对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环境违法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负责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七)负责对全市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负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八)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处罚决定的落实及后督察;
  (九)对其他违反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实施行政委托执法的权限
  (一)现场监督检查;
  (二)调查、取证;
  (三)现场行政处罚;
  (四)依法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遇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六)遇突发核与辐射安全事故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七)遇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三、实施行政委托执法的要求
  (一)被委托人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二)被委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
  (三)行使行政执法委托权的环境监察人员,须经培训并考试合格,持有省政府法制办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委托执法证》或国家环保部颁发的《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
  (四)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需要对废水、废气污染物和噪声等进行监测的,由环境监察大队移送县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分析认定后出具正式监测报告;
  (五)委托权仅限委托期限内有效。
  四、实施行政委托执法的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委托机关(印章)                                                   受委托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弥阳镇温泉路中段                                          地址:弥阳镇温泉路中段
  2019年1月1日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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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滇公网安备 5325040200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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