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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mlslcj/2025-00012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林草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10-11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和完善草原保护制度,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及国家和省、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安排部署要求,我市组织开展完成了全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目前,划定成果已通过省州审核验收,现依法向社会公布如下:

一、划定依据与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24号)等文件,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草原基况监测评价数据等为基础,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和标准,科学评估草原生态功能、生产功能及保护价值,将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显著、具有重要经济和社会价值的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实行严格保护与管理。目的在于明确保护范围,强化保护措施,维护草原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重大意义。

二、基本草原划定范围与面积

经划定,全市共确定基本草原小班共计140个,总面积为3454.8581公顷(5.18万亩),分布于6个乡镇和江边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辖区内。同时,划定基本草原储备区小班共计95个,面积350.3314公顷(0.53万亩)。基本草原类型全部为对调节气候、水源涵养、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划定区域全部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具体地块边界、面积等详细信息,详见弥勒市基本草原分布图(附件)。

三、基本草原保护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划定的基本草原实行严格保护。

(一)禁止开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垦基本草原。

(二)限制占用:因国家能源、交通、水利、通讯、国防等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基本草原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严格的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三)规范利用:在基本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必须依法报经相关部门批准。

(四)禁止破坏:严禁在基本草原上实施超载过牧、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非法采矿、挖鱼塘、建造坟墓、倾倒废弃物等破坏草原植被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科学利用:鼓励和支持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利用基本草原,发展生态畜牧业、草牧业和草原旅游业,实现草原生态保护与农牧民增收协调发展。

(六)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江边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是辖区内基本草原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市林草、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改、财政、水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监督和执法工作。

四、监督与实施

本公告划定的基本草原范围是实施草原生态保护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护规定。市林草局是全市基本草原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基本草原的日常监管、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基本草原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基本草原保护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弥勒市林业和草原局 0873-6222448

五、生效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弥勒市基本草原及基本草原储备区划定结果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