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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mlsscjdglj/2025-0006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9-23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红弥处罚〔2025〕145号

当事人:弥勒市李飞糕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LTRY135

住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街道牛背社区牛背村578号

经营者:李彦飞

2025年8月18日,我局收到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5530000725735466GZ)、《检验报告》NO:(SBJ25530000725735466GZ),食品名称:拔丝蛋糕(糕点),被抽样单位:弥勒市李飞糕点店,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5530000725735466GZ)、《检验报告》(NO:SBJ25530000725735466GZ),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真相,报经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王磊、幸金丽为该案承办人,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抽检不合格的拔丝蛋糕是2025年7月18日加工制作,该批次拔丝蛋糕经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该产品实测为0.0173g/k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该批次拔丝蛋糕共生产5kg,全部销售完了,销售价格为30元/kg,依取得证据,本案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当事人《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身份、经营及主体资格;

2.书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1份共1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拔丝蛋糕的事实及抽样的合法性;

3.书证: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的《检验报告》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拔丝蛋糕为不合格产品;

4.书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

5.当事人的陈述:对涉案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事实;

6.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对当事人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拔丝蛋糕的事实及所经营的拔丝蛋糕(2025年7月15日)抽样检验不合格所使用的食品原料。

2025年9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红弥罚告〔2025〕141号),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云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云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缴款方式1、扫描附件《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右上角二维码支付;方式2、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 日内向 弥勒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 ( https://xzfy.moj.gov.cn/)提交申请;也可以在 六个月 内依法向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