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1946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
发布机构
弥勒市财政局
文号
弥财发〔2022〕61号
发布日期
2022-08-09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弥勒市东西部山区供水及灌溉工程项目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弥勒市东西部山区供水及灌溉工程项目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弥勒市东西部山区供水及灌溉工程项目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弥勒市财政局及弥勒市水务局共同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弥勒市财政局    弥勒市水务局

2022年8月4日

 

 

弥勒市东西部山区供水及灌溉工程项目

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弥勒市东西部山区供水及灌溉工程项目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规范使用和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预〔2021〕61号)《云南省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云财预〔2016〕387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财预〔2018〕286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云南省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的通知》(云财库〔2019〕3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的通知》(云财债〔2020〕9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及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红财发〔2019〕117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弥勒市东西部山区供水及灌溉工程,是指为解决弥勒市山区乡镇供水设施不完善,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困难而实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弥勒市西一镇、西二镇、西三镇、五山乡、虹溪镇、巡检司镇、东山镇、江边乡。工程包括提水泵站、高位水池、供水管道和配水管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弥勒市东西部山区供水及灌溉工程项目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弥勒市为推进东西部山区供水及灌溉工程项目建设,由省政府作为发行主体统一发行,逐级转贷给市县使用,以本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农业灌溉供水收入和生活用水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前款所称专项收入为东西部山区供水及灌溉工程建成后的农业灌溉供水收入和生活用水收入。

  第四条 弥勒市东西部山区供水及灌溉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为弥勒市水务局,项目业主单位为弥勒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监管银行为工商银行红河弥勒支行、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浦发银行昆明滇池路支行、平安银行红河分行营业部。项目业主单位是债券资金使用主体,负责本项目实施,承担还本付息及相关费用义务。

  第五条 弥勒市东西部山区供水及灌溉工程项目举借、使用、偿还专项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弥勒市东西部山区供水及灌溉工程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市财政局在州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债券额度内,会同发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连同年度专项债券发行计划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专项债券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上级转贷专项债券收入、增加举借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库,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区位、项目期限、项目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收入等情况,并做好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

  第九条 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专项债券规模、项目收益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专项债券利息、发行费用及相关手续费用支出应当根据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专门设置的预算收支科目单独核算和全面反映。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第三章 拨付和使用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债券资金后,应及时下达预算支出指标,将已入库的专项债券资金拨至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将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至项目业主单位指定的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弥勒市东西部山区供水及灌溉工程项目的建设或设备购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或债务利息支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其他债务,不得出借专项债券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监管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项使用,专项债券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债券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项目实施完成后,专项债券资金专用账户要及时销户。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申请支付专项债券资金时,必须根据项目建设实际进度填写《弥勒市专项债券资金支付审批表》,同时提供有效支出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结算单、监理报告等),经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市人民政府分管项目领导审批签署确认后方可支付,严禁“以拨作支”、“一拨了之”。项目业主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资金偿还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按时足额向上级财政部门汇缴应承担的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项目业主单位汇入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后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专项债券本息及相关费用偿付。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取得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后及时足额汇入项目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优先用于偿付专项债券本息及相关费用,在专项债券资金专户未全部满足还本付息及相关费用之前,项目业主单位不进行利益(利润)分配。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未按既定方案落实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的,市财政局可以采取扣减相关预算资金的措施偿债。

  第五章 项目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将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转入国有资产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形成的对应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质押和还贷承诺等。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事前绩效评估。项目单位在申请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时,要同步设定绩效目标,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将事前绩效评估情况纳入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进入专项债券项目库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跟踪监测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四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项目单位要自主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跟踪、监督管理,并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同时加强专项债券统计监控,依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专项债券“借、用、管、还”穿透式、全过程、跨部门监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的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及时组织专项债券项目收入缴入国库,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如实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收支结余情况,并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专项债券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督,项目业主对所报送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必须严格对应到项目,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出借专项债券资金、违规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未按规定实施预算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停止支付、追回资金等措施,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办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专项债券项目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并根据市发改局、项目主管部门建议以及专项债务风险、收入等因素,复核本地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做好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管理、发行准备、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专项债券项目管理要求并根据项目规模、成本等因素,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库,审核资金需求,科学编制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库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各项准备工作。履行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审核专项债券资金支出,确保专项债券资金专款专用。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控,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保障项目建设进度,如期实现专项收入。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支管理,确保按照分年到期债务本息偿还规模,将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专项债券本息及相关费用偿付。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将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转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专项债券资金使用严格对应到项目,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专项债券金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充分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责任,定期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收支结余情况,并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专项债券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支管理,确保将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足额上缴,专门用于专项债券本息偿付。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将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转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债券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要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账户管理服务协议,主动压实资金监管职责,保证专户内资金按约定的债券项目用途使用,严格按《弥勒市专项债券资金支付审批表》审批流程支付专项债券资金。资金监管银行在履约监管过程中,要对项目业主单位用款申请进行严格审核,一旦发现违规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应及时采取相关制止措施并向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资金监管银行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准确及时提供债券资金专户有关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财政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发生冲突的,以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