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000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
发布机构
弥勒市财政局
文号
弥财发〔2023〕35号
发布日期
2023-05-09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弥勒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污水管网设施工程项目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2个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弥勒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污水管网设施工程项目专项债券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等2个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弥勒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污水管网设施工程项目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红河州弥勒市2022年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弥勒市财政局及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弥勒市财政局

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8日

 

 

弥勒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污水管网

设施工程项目专项债券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弥勒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污水管网设施工程项目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规范使用和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预〔2021〕61号)《云南省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云财预〔2016〕387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财预〔2018〕286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云南省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的通知》(云财库〔2019〕3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的通知》(云财债〔2020〕9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及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红财发〔2019〕1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8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弥勒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污水管网设施工程项目,是指新建污水处理厂一座,处理规模3.5万立方米每日,包括进水调节池、精细格栅、生活池改造,改造膜设备间、进水在线监测间、巴士计量槽等,并配套建设污水管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弥勒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污水管网设施工程项目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弥勒市为推进弥勒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污水管网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由省政府作为发行主体统一发行,逐级转贷给市县使用,以本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前款所称专项收入包括:污水处理收入、污泥出售收入。

  第四条 弥勒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污水管网设施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为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业主单位为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金监管银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弥勒支行和弥勒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项目业主单位是债券资金使用主体,负责本项目实施,承担还本付息及相关费用义务。

  第五条 弥勒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污水管网设施工程项目举借、使用、偿还专项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弥勒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污水管网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市财政局在州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债券额度内,会同发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连同年度专项债券发行计划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专项债券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上级转贷专项债券收入、增加举借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系统中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库,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区位、项目期限、项目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收入等情况,并做好与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系统的衔接。

  第九条 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专项债券规模、项目收益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专项债券利息、发行费用及相关手续费用支出应当根据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专门设置的预算收支科目单独核算和全面反映。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第三章 拨付和使用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债券资金,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支出指标,将已入库的专项债券资金拨至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将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至项目业主单位指定的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专项债券资金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或利息支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存量债务,不得出借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不得用于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资金的来源。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监管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债券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债券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项目实施完成后,专项债券专户要及时销户,产生的利息应及时上缴财政用于偿还对应专项债券利息。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申请支付专项债券资金时,必须根据项目建设实际进度填写《弥勒市专项债券资金支付审批表》,同时提供有效支出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结算单、监理报告等),经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市人民政府分管项目领导审批签署确认后方可支付,严禁“以拨作支”、“一拨了之”。项目业主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资金偿还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取得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后及时足额汇入项目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优先用于偿付专项债券本息及相关费用,在专项债券资金专户未全部满足还本付息及相关费用之前,项目业主单位不进行利益(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项目业主单位汇入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后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及相关费用偿付。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按时足额向上级财政部门汇缴应承担的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未按既定方案落实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的,市财政局可以采取扣减相关预算资金的措施偿债。

  第五章 项目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将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 “谁主管项目由谁入账”的要求,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登记管理单位,做好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工作,“一卡一物”准确完整登记资产信息。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形成资产的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有关制度要求,做到账物相符。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全过程管理。在专项债券存续期内,严禁将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资产注入企业或用于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或抵质押。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事前绩效评估。项目单位在申请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时,要同步设定绩效目标,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将事前绩效评估情况纳入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进入专项债券项目库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跟踪监测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四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项目单位要自主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跟踪、监督管理,并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同时加强专项债券统计监控,依托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系统有序推进专项债券日常监管,实现对专项债券“借、用、管、还”穿透式、全过程、跨部门监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的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及时组织专项债券项目收入缴入国库,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如实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收支结余情况,并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专项债券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督,项目业主对所报送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必须严格对应到项目,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出借专项债券资金、违规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未按规定实施预算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停止支付、追回资金等措施,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是本地专项债券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开展专项债券 “借用管还”各项工作,构建各级政府负主责、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 “双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责任、要素保障部门优先保障、审计部门协同监督的专项债券管理高效协调机制。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开展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专项债券限额和预算管理、项目资金需求申报、额度分配、债券发行、资金转贷拨付、风险监测评估、还本付息等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开展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可行性研究及批复审核、项目储备申报、项目成熟度审核、项目遴选及安排、调度推进等,参与 “一案两书”审核。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专项债券项目管理要求并根据项目规模、成本等因素,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库,审核资金需求,科学编制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库与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各项准备工作。履行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审核专项债券资金支出,确保专项债券资金专款专用。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控,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保障项目建设进度,如期实现专项收入。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支管理,确保按照分年到期债务本息偿还规模,将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专项债券本息及相关费用偿付。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将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承担本单位专项债券管理直接责任,专项债券资金使用严格对应到项目,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专项债券金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充分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责任,定期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收支结余情况,并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专项债券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支管理,确保将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足额上缴,专门用于专项债券本息偿付。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将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债券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要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账户管理服务协议,主动压实资金监管职责,保证专户内资金按约定的债券项目用途使用,严格按《弥勒市专项债券资金支付审批表》审批流程支付专项债券资金。资金监管银行在履约监管过程中,要对项目业主单位用款申请进行严格审核,一旦发现违规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应及时采取相关制止措施并向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资金监管银行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准确及时提供债券资金专户有关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财政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发生冲突的,以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2日起实施。

 

红河州弥勒市2022年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红河州弥勒市2022年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规范使用和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预〔2021〕61号)《云南省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云财预〔2016〕387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财预〔2018〕286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云南省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的通知》(云财库〔2019〕3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的通知》(云财债〔2020〕9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及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红财发〔2019〕1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8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河州弥勒市2022年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城东片区11个老旧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及公厕、市民健身活动设施配建等工程,包括室外配套管网改造、架空线网入地改造、道路绿化亮化、智慧道路和海绵城市道路建设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红河州弥勒市2022年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弥勒市为推进红河州弥勒市2022年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由省政府作为发行主体统一发行,逐级转贷给市县使用,以本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前款所称专项收入包括:广告牌收入、停车场收入、非机动车充电收入、充电桩收入。

  第四条 红河州弥勒市2022年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为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业主单位为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金监管银行为弥勒市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项目业主单位是债券资金使用主体,负责本项目实施,承担还本付息及相关费用义务。

  第五条 红河州弥勒市2022年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举借、使用、偿还专项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红河州弥勒市2022年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市财政局在州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债券额度内,会同发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连同年度专项债券发行计划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专项债券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上级转贷专项债券收入、增加举借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系统中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库,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区位、项目期限、项目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收入等情况,并做好与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系统的衔接。

  第九条 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专项债券规模、项目收益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专项债券利息、发行费用及相关手续费用支出应当根据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专门设置的预算收支科目单独核算和全面反映。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第三章 拨付和使用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债券资金,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支出指标,将已入库的专项债券资金拨至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将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至项目业主单位指定的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专项债券资金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或利息支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存量债务,不得出借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不得用于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资金的来源。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监管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债券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债券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项目实施完成后,专项债券专户要及时销户,产生的利息应及时上缴财政用于偿还对应专项债券利息。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申请支付专项债券资金时,必须根据项目建设实际进度填写《弥勒市专项债券资金支付审批表》,同时提供有效支出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结算单、监理报告等),经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市人民政府分管项目领导审批签署确认后方可支付,严禁“以拨作支”、“一拨了之”。项目业主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资金偿还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取得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后及时足额汇入项目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优先用于偿付专项债券本息及相关费用,在专项债券资金专户未全部满足还本付息及相关费用之前,项目业主单位不进行利益(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项目业主单位汇入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后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及相关费用偿付。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按时足额向上级财政部门汇缴应承担的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未按既定方案落实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的,市财政局可以采取扣减相关预算资金的措施偿债。

  第五章 项目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将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 “谁主管项目由谁入账”的要求,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登记管理单位,做好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工作,“一卡一物”准确完整登记资产信息。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形成资产的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有关制度要求,做到账物相符。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全过程管理。在专项债券存续期内,严禁将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资产注入企业或用于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或抵质押。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事前绩效评估。项目单位在申请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时,要同步设定绩效目标,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将事前绩效评估情况纳入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进入专项债券项目库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跟踪监测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四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项目单位要自主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跟踪、监督管理,并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同时加强专项债券统计监控,依托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系统有序推进专项债券日常监管,实现对专项债券“借、用、管、还”穿透式、全过程、跨部门监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的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及时组织专项债券项目收入缴入国库,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如实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收支结余情况,并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专项债券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督,项目业主对所报送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必须严格对应到项目,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出借专项债券资金、违规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未按规定实施预算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停止支付、追回资金等措施,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是本地专项债券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开展专项债券 “借用管还”各项工作,构建各级政府负主责、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 “双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责任、要素保障部门优先保障、审计部门协同监督的专项债券管理高效协调机制。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开展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专项债券限额和预算管理、项目资金需求申报、额度分配、债券发行、资金转贷拨付、风险监测评估、还本付息等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开展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可行性研究及批复审核、项目储备申报、项目成熟度审核、项目遴选及安排、调度推进等,参与 “一案两书”审核。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专项债券项目管理要求并根据项目规模、成本等因素,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库,审核资金需求,科学编制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库与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各项准备工作。履行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审核专项债券资金支出,确保专项债券资金专款专用。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控,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保障项目建设进度,如期实现专项收入。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支管理,确保按照分年到期债务本息偿还规模,将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专项债券本息及相关费用偿付。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将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承担本单位专项债券管理直接责任,专项债券资金使用严格对应到项目,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专项债券金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充分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责任,定期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收支结余情况,并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专项债券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支管理,确保将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足额上缴,专门用于专项债券本息偿付。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将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债券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要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账户管理服务协议,主动压实资金监管职责,保证专户内资金按约定的债券项目用途使用,严格按《弥勒市专项债券资金支付审批表》审批流程支付专项债券资金。资金监管银行在履约监管过程中,要对项目业主单位用款申请进行严格审核,一旦发现违规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应及时采取相关制止措施并向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资金监管银行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准确及时提供债券资金专户有关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财政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发生冲突的,以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