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关于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业整治活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等违法行为,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第222号修正)、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发《关于开展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活动的通知》(云工信资源〔2023〕396号)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资质认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及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未取得工信部门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的,均属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
二、凡未取得《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开展非法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机动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营业并彻底拆除相关经营设施,对不停止营业及未彻底拆除相关设施的,一经发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非法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四、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违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举报电话:
弥勒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0873-6124134
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0873-6126237
弥勒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873-88838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举报电话:0873-6136471
弥勒市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0873-6222328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873-3065299
举报邮箱:534708538@qq.com
(二)目前,我市现具有报废机动车拆解资质企业1家:红河州广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东风农场二分场九队(G326二河K1231+600M处);法人代表:保应辉,联系电话:13887585800
弥勒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