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弥勒市机关事务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0-24
信息名称
弥勒市行政中心办公用房装修管理规定

  为加强行政中心片区办公用房装修的管理,维护办公用房完好和各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装修申报

  1.行政中心办公楼范围指行政中心大楼、副楼、二号楼、三号楼及弥勒会堂。目前各单位所用办公用房均能满足正常办公,因工作需要等确需进行装修改造的单位须提前一周提交装修申报表至市机关事务局物管科,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动工。

  2.为保证办公用房及公共设施的完好,需要装修的单位在提交申报表时,须根据工程大小由施工单位缴纳3000—5000元的施工保证金。

  二、办公用房装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为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严禁下列行为:(1)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2)在承重墙、梁、柱、天花、地面上打孔;(3)不适当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设大理石地板(超过10毫米)等;(4)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易燃装修材料。

  2.为保持统一美观,严禁下列行为:(1)改变整个建筑的外观、造型,外墙的颜色;(2)在玻璃窗外加装防盗网,改变窗的款式和颜色;(3)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地),在公共走廊等公共场所(地)上进行任何形式的搭建、安装和铺设;(4)对屋外更改或加建。

  3.严格遵守施工时间要求,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及给其他单位带来的不便。

  4.装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及时处理,严禁将装修材料、废弃物等堆放于楼道、电梯间或其它公共区域。

  5.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及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用物品。

  6.装修施工中不得占用电梯及主要通道,应保证其他单位工作正常运行。

  7.装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须服从行政中心管理条例,办理出入登记及其它证件。

  8.装修过程中应保持对公共区域的卫生不受影响,做到建筑垃圾日产日清,对违章堆放、抛弃装修垃圾的,市机关事务局有权责令限期清理或相应从保证金中扣款。

  9.装修施工作业应遵守消防规定,作业现场至少配备两个灭火器。

  10.严禁高空抛物行为,违者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装修时间和工期

  1.装修时间:周一至周五12:00—13:40,18:00—21:00;周末按照城建管理规定时间段正常施工。若在非规定时间内施工,市机关事务局将有权责令装修停工并进行经济处罚。

  2.装修工期,最多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须办理延长手续。

  四、违章装修处理

  1.责令停工;2.责令恢复原状;3.扣除保证金及赔偿一切经济损失;4.报相关部门给予处罚。

  五、其它事项

  1.施工中对公共区域或管辖区域内配套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应恢复原状或由市机关事务局上报上级部门处理,发生的费用由造成损坏的装修施工单位承担。

  2.装修公司及各装修单位严格遵守规章制度,顺利完成办公用房装修施工。

  3.装修完工后,经市机关事务局验收,确认办公用房及公共设施完好无损后,按正常手续退还保证金。

弥勒市机关事务局

201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