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信息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弥勒市机关事务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1-15
信息名称
弥勒市机关事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201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属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信息不被公开。 

  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四、局机关各科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负责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五、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市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六、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各科室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特殊重要信息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请示市保密局。 

  4.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八、不同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协办科室同意后,按程序审批方可予以公开。 

  九、各科室在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或相关科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或相关科室及时给予答复。 

  十二、各科室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办责任人和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弥勒市机关事务局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