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4-01118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机构
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19
信息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文综罚字〔2024〕04号 

 

  当事人:弥勒市极客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咖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NNE4P2Y 

  法定代表人:资乐朋 

  住所:弥勒市弥阳镇佛城广场1-3-1、1-3-2 

  2024年1月25日1时10分,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苗天华(YHH23366)、周跃(YHH20752)出示执法证件后,在现场负责人资奇霖的配合下检查弥勒市极客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咖,执法人员发现弥勒市极客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咖正在营业中,现场有12名消费者正在上网娱乐。 

  弥勒市极客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咖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的规定。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弥勒市极客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咖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的规定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对当事人进行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弥勒市极客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咖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弥勒市极客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资格。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一)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之规定。 

  2024年3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弥勒市极客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咖送达了《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弥)文综罚告字〔2024〕04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整改。我局依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依法对你弥勒市极客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咖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缴款方式:1.扫描附件《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右上角二维码支付;2.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弥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4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