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4-00426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弥勒市水务局
文号
弥水许〔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02-02
信息名称
弥勒市水务局关于准予宇星钻石产业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弥勒市水务局关于准予宇星钻石产业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弥勒宇星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宇星钻石产业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受理,项目代码:2306-532504-04-01-394786。根据相关规定,本机关委托弥勒市水利学会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宇星钻石产业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宇星钻石产业园项目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宇星钻石产业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弥勒市水务局

 2024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宇星钻石产业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你单位关于审批宇星钻石产业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地理位置及周边交通情况

  宇星钻石产业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红河州弥勒市福城街道章保社区弥勒产业园区创智大道F-15号,行政区划隶属于弥勒市福城街道管辖,项目区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北纬24°20'52.47",东经103°26'40.69",目前有乡村道路从项目区东侧通过,项目区周边均规划工业园区内部道路。本项目一期工程施工期间利用项目区东侧已有乡村道路,二期工程施工依托一期工程建成后场内道路,项目建成后利用项目区周边已建成的园区规划道路,不需新修施工便道。项目区距离弥勒城区约7km,地理位置优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本项目属新建建设类项目,项目包含两期工程建设,其中:一期工程包括危化仓库、两座珠胚仓库、辅助车间、两座熔炉车间、九座磨抛车间、两座后道生产车间、办公楼、研发大楼、附属用房(含变电站)、卫生间、污水处理设施及循环水池、室外停车场、道路硬化、给排水及绿化等工程,一期工程预计于2024年5月中旬开工,计划于2025年5月中旬完工;二期工程包括一号车间、二号车间、三号车间、四号车间、五号车间、六号车间、七号车间、室外停车场、道路硬化、给排水及绿化等工程,二期工程预计于2026年5月中旬开工,计划于2027年5月中旬完工。项目建成后年产水钻10.3亿包,烫钻13.3亿包。

  (三)项目占地情况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33.97h㎡(其中:一期工程占地面积25.51h㎡、二期工程占地面积8.46h㎡),总建筑面积448950.64㎡(全部为地上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为20.28h㎡,堆料场占地面积0.79h㎡,道路硬化面积9.33h㎡,绿化面积3.57h㎡,绿化率10.51%,容积率1.32,建筑密度62.03%,停车位2793个(含大车车位33个、小车车位332个、非机动车位2428个),全部为永久占地。

  (四)项目建设土石方情况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共产生挖方49.11万m³(其中:土石方开挖40.79万m³、项目表土剥离3.57万m³、工业园区表土剥离4.75万m³);回填方44.36万m³(其中:土石方回填40.79万m³、绿化覆土3.57万m³);土石方内部调运22.10万m³。本项目剥离的表土运至项目布设的表土临时堆场内临时堆存,分别用于一期、二期工程后期的绿化覆土;项目一期工程开挖产生的余方临时堆存于主体设计的临时土方转运场,待二期开工后用于该区域场地回填平整;工业园区剥离的表土全部外运至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收储预留项目用地回填;本项目产生的开挖方全部用于回填,项目建设期间不产生永久弃方。

  (五)项目建设投资、工期及拆迁安置情况

  本项目建设单位为弥勒宇星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116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6000万元)。

  本项目建设工期3年(即2024年5月中旬~2027年5月中旬),项目一期工程工期1年,计划于2024年5月中旬开工,计划于2025年5月中旬完工;2025年5月中旬至2026年5月中旬为停工期;二期工程工期1年,计划于2026年5月中旬开工,2027年5月中旬竣工。

  根据主体资料结合现场调查,工程建设不存在移民(拆迁)安置及专项设施改迁建工作。

  二、方案编制情况

  《方案报告书》编制内容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等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编制目的明确,依据充分,内容较全面,基本达到有关规范的要求。

  三、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项目征占地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面积为33.97h㎡。

  四、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基本同意本方案水土流失的预测结果。预测时段、预测分区基本可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将扰动地表面积为33.97hm²,损毁植被面积0.02hm²(全部为损坏林地);本项目施工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为33.97h㎡,自然恢复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为3.57h㎡;建设区在预测时段内水土流失预测总量为29618.43t,原生水土流失量为226.83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29391.60t。

  五、水土保持措施

  本方案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布局基本合理。结合项目主体设计布局、施工组织设计,本方案针对现场存在的水土流失问题,主要设计措施布局如下:

  (一)主体工程设计的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

  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有:一期工程道路硬化区透水砖硬化0.48h㎡,雨水排水管5017m,景观绿化区园林式绿化2.59h㎡;二期工程道路硬化区透水砖硬化0.12h㎡,雨水排水管2022m,景观绿化区园林式绿化0.98h㎡。

  (二)本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措施

  本方案根据施工期间水土流失特点,针对防治分区进行了完善的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本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措施如下:

  1.工程措施:一期工程区表土剥离23.75h㎡;二期工程区表土剥离7.95h㎡,剥离表土35700m³。

  2.植物措施:临时土方转运场堆存期间临时撒草绿化面积5.60h㎡,表土临时堆场堆存期间临时撒草绿化面积0.98h㎡,表土临时堆场部分堆土取用结束后场地临时撒草绿化面积0.70h㎡;草种选用狗牙根和白花三叶草混播,撒播草籽436.8kg,抚育管理7.28h㎡,考虑10%补植率,需草籽480.48kg。

  3.临时措施:一期工程区建构筑物区临时覆盖36100㎡,堆料场区临时覆盖7900㎡,道路硬化区临时排水沟3898m、临时沉砂池1口、车辆清洁池1座、车辆清洁池配套沉砂池1口、临时覆盖5800㎡,景观绿化区临时覆盖25900㎡;二期工程区临时堆土场(含表土临时堆场、临时土方转运场)临时拦挡1938m、临时排水沟1386m、临时沉砂池2口,建构筑物区临时覆盖18700㎡,道路硬化区临时排水沟1983m、临时沉砂池1口、车辆清洁池1座、车辆清洁池配套沉砂池1口、临时覆盖2700㎡,景观绿化区临时覆盖9000㎡。具体工程量为:土方开挖6541.28m³,土工布123700㎡,C25砼浇筑45m³,砖砌体27.8m³,M10砂浆抹面90㎡,钢板4块,高压清洗机2台,编织袋填筑及拆除4395.39m³。

  六、水土保持监测

  基本同意本方案水土保持监测的时段、内容、方法和监测点的布设。

  七、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及取费标准符合概(估)算编制的现行有关规定,基础单价基本合理。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072.23万元(含主体已设计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投资639.02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433.21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346.81万元、植物措施费329.34万元、临时工程费253.93万元、独立费用95.19万元(其中:监测费56.82万元、监理费8.00万元)、基本预备费23.1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3.78万元。

  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433.21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29.09万元、植物措施费8.04万元、临时工程费253.93万元、独立费用95.19万元(其中:监测费56.82万元、监理费8.00万元)、基本预备费23.1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3.78万元。

  八、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及效益分析

  基本同意本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及效益分析。通过各种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度达99.9%,土壤流失控制达2.27,渣土防护率98.74%,表土保护率99.0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99.9%,林草覆盖率10.51%,六项指标均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

  九、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二)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区的水土保持工作,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认真抓好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避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三)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时开展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及时向弥勒市水务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依法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地点等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当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弥勒市水务局审批。

  (六)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十八条的规定:“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弥勒宇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工程投入运行之前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弥勒市水务局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