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4-00731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弥勒市水务局
文号
弥水许〔2024〕8号
发布日期
2024-03-04
信息名称
弥勒市水务局关于准予弥勒门吉庄园一二三产业融合示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弥勒市水务局关于准予弥勒门吉庄园一二三产业融合示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云南门吉酒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弥勒门吉庄园一二三产业融合示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28日依法受理,项目代码:2308-532504-04-05-265874。根据相关规定,本机关委托云南利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弥勒门吉庄园一二三产业融合示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弥勒门吉庄园一二三产业融合示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弥勒门吉庄园一二三产业融合示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弥勒市水务局

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门吉庄园一二三产业融合示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你单位关于审批弥勒门吉庄园一二三产业融合示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地理位置及周边交通情况  

  弥勒门吉庄园一二三产业融合示范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弥勒市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鸡街铺社区长塘子水库旁,行政区划隶属弥勒市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鸡街铺社区管辖,场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3°23′51.47″,北纬24°19′33.77″。项目区东侧和北侧均有已建成乡村道路,乡村道路衔接东风大道,交通较为便利。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本项目属新建建设类项目,项目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03.086亩(规划面积不包括临时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约58254.78㎡。项目地块分为工业地块与商业地块两部分,其中:工业地块建设内容包括1#厂房~5#厂房、食堂、研发中心、玻璃酒窖等建筑设施,于入口广场、地块中部四周布设景观绿化;商业地块建设内容包括酒店、民宿及景观餐厅等建筑设施,于地块西侧、南侧布设景观绿化设施。项目容积率为0.85,建筑密度为35.90%,本工程绿化面积为1.65h㎡(其中:景观绿化0.98h㎡、植草砖0.07h㎡、临时堆土区植被恢复0.60h㎡),征地红线内绿化率达22.08%(其中:主体景观绿化率达14.33%),车位137个。  

  (三)项目占地情况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7.47h㎡(包括永久占地6.87h㎡、临时占地0.60h㎡),其中:建构筑物区占地面积2.47h㎡、道路硬化区占地面积3.42h㎡、绿化工程区占地面积0.98h㎡、表土堆场区0.18h㎡(布置在绿化工程区内,占地不重复计列)、施工生产生活区0.03h㎡(布置在道路硬化区内,占地不重复计列)、临时堆土区0.60h㎡(额外新增占地为临时占地)。占地类型包括建设用地、草地,其中:建设用地5.34h㎡、草地2.13h㎡。  

  (四)项目建设土石方情况  

  本项目开挖土石方量为10.46万m³(其中:表土剥离0.34万m³、硬化地面拆除1.13万m³、场地平整8.23万m³、基础开挖0.76万m³);填方量为9.93万m³(其中:表土回覆0.34万m³、场地平整8.23万m³、基础回填1.36万m³),产生弃方0.53万m³,余土综合利用至项目区北侧市政道路修建。  

  (五)项目建设投资、工期及拆迁安置情况  

  本项目建设单位为云南门吉酒业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35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3636万元)。总工期为2年(即2023年11月~2025年10月)。根据主体资料结合现场调查,工程建设不存在移民(拆迁)安置及专项设施改迁建工作。  

  二、方案编制情况  

  《方案报告书》编制内容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等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编制目的明确,依据充分,内容较全面,基本达到有关规范的要求。  

  三、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项目征占地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面积为7.47h㎡。  

  四、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基本同意本方案水土流失的预测结果。预测时段、预测分区基本可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将扰动地表面积为7.47h㎡,损毁植被面积2.13h㎡(全部为损坏草地);本项目施工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为7.47h㎡,自然恢复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为1.65h㎡;建设区在预测时段内水土流失预测总量为957.06t,原生水土流失量为27.27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929.79t。  

  五、水土保持措施  

  本方案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布局基本合理。结合项目主体设计布局、施工组织设计,本方案针对现场存在的水土流失问题,主要设计措施布局如下:  

  (一)主体工程设计的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  

  1.工程措施:建构筑物区表土剥离0.05万m³,布设雨水管网1576.46m;道路硬化区表土剥离0.18万m³,布设雨水管网3829.43m,透水混凝土路面23899.59㎡,雨水调蓄设施1座,沉砂池1座;绿化工程区表土剥离0.11万m³。  

  2.植物措施:道路硬化区布设植草砖4384.37㎡;绿化工程区布设景观绿化0.98h㎡。  

  3.临时措施:道路硬化区布设车辆清洗池1座。  

  4.工程量汇总:表土剥离0.34万m³,雨水管网5405.86m,雨水收集池3座,透水混凝土路面23899.59㎡,植草砖铺设4384.37㎡,景观绿化0.98h㎡,临时车辆清洗池1座,临时沉砂池1座。  

  (二)本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措施  

  本项目除主体工程设计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外,方案主要针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水土流失特点,对项目区各分区进行了补充设计,同时就施工过程中水土保持工作提出要求。具体措施及工程量如下:  

  1.工程措施:道路硬化区增设沉砂池1座。  

  2.植物措施:临时堆土区植被恢复面积0.60h㎡。  

  3.临时措施:建构筑物区密目网覆盖1576㎡;道路硬化区开挖临时排水沟993.73m,密目网覆盖483.65㎡;绿化工程区小边坡密目网覆盖3667.82㎡;表土堆场区临时拦挡180m,编织袋挡墙填筑及拆除量243.00m³,密目网覆盖1800㎡;施工生产生活区密目网覆盖50㎡;临时堆土区开挖临时排水沟700m,土质沉沙池1座,密目网覆盖6300㎡,干砌石护坡脚53m,干砌石填筑量53m³。  

  4.工程量汇总:沉砂池1座,植被恢复面积0.60h㎡,临时排水沟1693.73m,土质沉沙池1座,密目网覆盖13877.47㎡,临时拦挡180m,干砌石护坡脚53m。  

  六、水土保持监测  

  基本同意本方案水土保持监测的时段、内容、方法和监测点的布设。  

  七、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及取费标准符合概(估)算编制的现行有关规定,基础单价基本合理。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423.90万元(含主体已设计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投资352.61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71.29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283.68万元、植物措施费65.31万元、临时工程费18.94万元、独立费用49.26万元(其中:监测费15.95万元、监理费10.00万元)、基本预备费1.4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5.23万元(52267.60元)。  

  方案新增投资71.29万元,其中:工程措施0.19万元、植物措施0.69万元、临时措施14.44万元、独立费用49.26万元(含监理费10.00万元、监测费15.95万元)、基本预备费1.4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5.23万元(52267.60元)。  

  八、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及效益分析  

  基本同意本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及效益分析。通过各种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度达99.10%,土壤流失控制达1.42,渣土防护率达95.00%,表土保护率达99.00%,林草植被恢复率达99.50%,林草覆盖率达22.08%,六项指标均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  

  九、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二)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区的水土保持工作,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认真抓好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避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三)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时开展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及时向弥勒市水务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依法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地点等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当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弥勒市水务局审批。  

  (六)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十八条的规定:“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云南门吉酒业有限公司在工程投入运行之前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弥勒市水务局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