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4-01026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弥勒市水务局
文号
弥水许〔2024〕10号
发布日期
2024-04-03
信息名称
弥勒市水务局关于准予弥勒市创利石材厂西三镇小黑山饰面用石灰岩矿年产3万m³饰面用石灰岩矿改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弥勒市水务局关于准予弥勒市创利石材厂西三镇小黑山饰面用石灰岩矿年产3万m³饰面用

石灰岩矿改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弥勒市创利石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弥勒市创利石材厂西三镇小黑山饰面用石灰岩矿年产3万m³饰面用石灰岩矿改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18日依法受理,项目代码:2020-532504-30-03-031918。根据相关规定,本机关委托弥勒市水利学会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弥勒市创利石材厂西三镇小黑山饰面用石灰岩矿年产3万m³饰面用石灰岩矿改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弥勒市创利石材厂西三镇小黑山饰面用石灰岩矿年产3万m³饰面用石灰岩矿改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弥勒市创利石材厂西三镇小黑山饰面用石灰岩矿年产3万m³饰面用石灰岩矿改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弥勒市水务局

2024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创利石材厂西三镇小黑山饰面用石灰岩矿年产3万m³饰面用石灰岩矿改扩建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你单位关于审批弥勒市创利石材厂西三镇小黑山饰面用石灰岩矿年产3万m³饰面用石灰岩矿改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地理位置及周边交通情况 

  弥勒市创利石材厂西三镇小黑山饰面用石灰岩矿年产3万m³饰面用石灰岩矿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弥勒市城区329°方向,平距约25km处,隶属弥勒市西三镇麟马村委会管辖。矿区地理坐标:东经103°16′49″~103°17′04″,北纬24°36′49″~24°37′29″,矿区东侧有广昆高速公路通过,矿区南侧与现状乡村道路(青土厂村~麟马村乡村道路)相连,矿区交通运输条件比较方便。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及特性 

  本项目属于建设生产类扩建项目,行业类别为露天非金属矿。此次变更矿山开采面积0.1621k㎡,年产饰面用荒料3万m³/a,年产副产品建筑用石料12万m³/a,可开采标高为1862m~1750m,垂深112m,由9个拐点圈定。主要新建公路1467.81m,同时配套石材加工区、废料及边角料碎石场、弃渣转运场以及完善相关附属设施等。 

  根据勘探的矿体的赋存条件及地形地貌条件,主体设计的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综合考虑矿区开采安全因素及对周边区域的影响,矿区实际开采面积0.1621k㎡,开采标高为1836m~1750m,垂深86m,位于矿区范围内中部。开采顺序为自上而下分台开采(其包含1830m~1750m共9个台阶,首采平台为1830m、1820m开采平台,首采区占地0.55h㎡,位于采区东南角)。本矿山为延续矿山,根据初步设计报告,设计矿山生产规模为3万m³/a(采出副产品建筑用石料12万m³/a)。 

  本矿属于小型矿山,矿山采用露天全机械化开采,该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为普通饰面用石灰岩矿(副产品为建筑用砂石料),开采的荒料经切割打磨后外售,开采的废石经破碎机破碎成不同粒级的碎石料,供给弥勒市及周边地区用于城乡基础建设、民用建筑等,能满足一般民用建筑用原料的要求。 

  (三)项目占地情况 

  根据建设的特点、施工工艺及各建设内容的功能区划的不同,将项目建设区划分为露天开采区、办公生活区、工业场地区、道路区、弃渣转运场区、表土堆场区等六个功能分区。本项目总占地面积22.28h㎡,均为临时占地。项目各组成部分占地面积分别为露天开采区16.21h㎡、办公生活区0.32h㎡、工业场地区3.78h㎡、道路区1.35h㎡、弃渣转运场区0.12h㎡、表土堆场区0.50h㎡。 

  (四)项目建设土石方情况 

  本项目在基建期和运行期共产生土石方量13.44万m³,其中:剥离表土5.86万m³,产生建筑垃圾0.18万m³,产生一般土石方0.92万m³,剥离废土量6.48万m³);回填利用土石方7.00万m³,其中剥离的废土利用0.22万m³,一般土石方回填0.92万m³,绿化覆土5.86万m³(绿化覆土来源为前期剥离的表土);产生永久弃方6.44万m³(包括剥离的废土6.26万m³、建筑垃圾0.18万m³),永久弃方全部回填至采空区内(其中:基建期弃渣0.11万m³;运行期第1~26年弃渣5.69万m³首先暂存于弃渣转运场,待弃渣转运场南侧区域开采至最低标高形成采空区后回覆至采空区;运行期第27~28年产生的弃渣0.46万m³,建构筑物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0.18万m³全部直接回填至采空区)。 

  (五)项目建设投资、工期及拆迁安置情况 

  本项目矿山基建期为0.5年,即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矿山服务年限为28年,即2024年10月~2052年9月。矿山总投资549.52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投资160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本工程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 

  二、方案编制情况 

  《方案报告书》编制内容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等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编制目的明确,依据充分,内容较全面,基本达到有关规范的要求。 

  三、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项目征占地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面积为22.28h㎡。 

  四、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基本同意本方案水土流失的预测结果。预测时段、预测分区基本可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扰动原地貌、损坏土地及植被面积22.28h㎡,造成水土流失面积为22.28h㎡,损毁植被面积为11.94h㎡。预测时段内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量为18362.59t,项目区原地貌水土流失量为4147.66t,新增水土流失总量为14214.93t。 

  五、水土保持措施 

  本方案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布局基本合理。结合项目主体设计布局、施工组织设计,本方案针对现场存在的水土流失问题,主要设计措施布局如下: 

  (一)基建期 

  1.主体工程设计的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 

  (1)工程措施 

  露天开采区:表土剥离0.65万m³、截洪沟1267m。 

  道路区:表土剥离0.19万m³、排水边沟691m。 

  弃渣转运场区:表土剥离0.04万m³、挡渣墙13.54m。 

  (2)植物措施 

  办公生活区:景观绿化0.08h㎡。 

  2.本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措施 

  (1)工程措施 

  露天开采区:沉砂池2座。 

  工业场地区:排水沟1309m、沉砂池3座。 

  道路区:排水沟263m、沉砂池3座。 

  弃渣转运场区:截水沟149m、沉砂池2座。 

  (2)植物措施 

  道路区:行道树种植及边坡绿化0.20h㎡。 

  (3)临时措施 

  弃渣转运场区:编织袋拦挡246m、无纺布覆盖2800㎡。 

  (二)运行期 

  1.主体工程已考虑的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 

  (1)工程措施 

  露天开采区:表土剥离4.81万m³。 

  道路区:表土剥离0.17万m³、排水边沟753m。 

  (2)临时措施 

  露天开采区:平台排水沟3497m。 

  2.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措施 

  (1)工程措施 

  露天开采区:干砌石挡墙270m,工程量为干砌石砌筑297m³。 

  道路区:沉砂池4座。 

  表土堆场区:挡土墙10.12m、截水沟228m、沉砂池2座。 

  (2)植物措施 

  露天开采区:封场植被恢复面积16.21h㎡。 

  办公生活区:封场植被恢复面积为0.24h㎡。 

  工业场地区:封场植被恢复面积为3.78h㎡。 

  道路区:植被恢复面积为0.90h㎡。 

  弃渣转运场区:植被恢复面积为0.12h㎡。 

  表土堆场区:封场植被恢复面积为0.50h㎡。 

  (3)临时措施 

  工业场地区:无纺布覆盖5000㎡。 

  弃渣转运场区:马道排水沟120m、无纺布覆盖10400㎡。 

  表土堆场区:马道排水沟36m、临时覆盖5000h㎡。 

  六、水土保持监测 

  基本同意本方案水土保持监测的时段、内容、方法和监测点的布设。 

  七、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本项目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及取费标准符合概(估)算编制的现行有关规定,基础单价基本合理。 

  (一)基建期水土保持投资 

  本项目基建期水土保持总投资138.71万元(包括主体工程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投资为61.54万元、方案新增水保投资77.17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82.22万元、植物措施投资5.64万元、临时措施投资5.60万元、独立费用28.40万元(包括监理费0.97万元监测费11.15万元)、基本预备费1.8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4.48万元。 

  (二)运行期水土保持投资 

  运行期水土保持总投资759.75万元(包括主体工程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投资为52.53万元、方案新增运行期水保投资707.22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52.21万元、植物措施投资306.38万元、临时措施投资25.08万元、独立费用232.38万元、基本预备费16.9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26.80万元(最终按实际开采量计征)。运行期水土保持投资不纳入水土保持总投资,计入运行成本。 

  八、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及效益分析 

  基本同意本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及效益分析。通过各种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截止运行期末工程占地区域内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9%,土壤流失控制比达1.11,渣土防护率达到99%,表土保护率达到99%,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9%,林草覆盖率为97.62%,各指标均达到方案目标值。 

  九、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二)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区的水土保持工作,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认真抓好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避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三)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时开展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及时向弥勒市水务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依法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地点等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当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弥勒市水务局审批。 

  (六)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十八条的规定:“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云南门吉酒业有限公司在工程投入运行之前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弥勒市水务局报备。 

  (八)项目运行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按开采量0.3元/立方米计算,由建设单位到矿产所在地税务部门按照开采量按季度缴纳,于季度终了次月15日前自行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