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4-00708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弥勒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2-29
信息名称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加强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重要意义 

  (一)优秀退役军人是充实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力量。退役军人政治信念坚定、使命责任强烈、作风素养过硬,在传承红色基因、为党和人民培养可靠接班人方面具有独特优势。部分优秀退役军人学历水平高、适应基层工作能力强,在部队练就了“会讲、会做、会教、会做思想工作”的基本功,具备担任中小学教师的潜质,是充实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力量。 

  (二)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是推动新时代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在基础教育阶段,加强思想品德培养,加强国防教育,引导价值观养成格外重要。吸收优秀退役军人担任中小学教师,有利于推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助力改善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学科结构和性别比例,不断提升优化育人环境、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三)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是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途径。发挥好退役军人人才优势,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既是推动新时代云南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实现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途径。 

  二、加强退役军人教师人才培养 

  (一)扩大师范专业教育机会。支持有条件的省、州(市)属高校优化招生结构,积极扩大我省师范类学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升本招生计划。 

  (二)支持高校应征入伍士兵退役复学后转师范专业。支持入伍前已被开设有师范类、体育类专业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复学后优先转入本校师范类、体育类专业学习。转专业的退役士兵需符合转专业条件,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其中,有意愿转入体育类专业学习的退役士兵,需提供体育类相应专业统考成绩合格证明。退役士兵在读期间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允许适当延长修业年限,并提供专业补习等帮助。 

  (三)支持在校非公费师范生退役军人转公费师范生。通过高考进入省内有培养公费师范生的师范类高校,属于非师范专业的优秀学生,在学习期间参军并退役复学后,按照在校期间公费师范生管理的具体办法,在入学2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培养学校、定向就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考核合格并同意的,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可在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为公费师范生,由定向就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养学校与其签订协议,纳入公费师范生进行培养,享受公费师范生同等权利。转为公费师范生的退役军人毕业后,由定向就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并按规定履约任教。 

  (四)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师范类学历提升教育。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考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校高起专、高起本层次考试(凭当地有关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在其统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符合成人高考专升本报考条件的3类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可申请免试就读省内成人高校专升本。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在读师范专业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鼓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学考取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五)实施退役军人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行动。各地可结合实际依托本地师范类、体育类高等院校开设退役军人学院或退役军人师范教育、体育专业专修班。对云南省内接收安置的35周岁以下,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意投身教育事业的,经过考试选拔、择优录取后,委托符合条件的省内普通高等院校进行培训,帮助其掌握教育教学能力,参加教师公开招聘。结合退役军人特点,着重培训思想政治、国防教育、体育等任教专业能力。 

  三、畅通退役军人任教发展通道 

  (一)实施专岗招聘。各州(市)、县(市、区)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统筹,每年在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时,可提供部分岗位,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将招聘计划纳入各地定向招聘退役士兵计划中统筹。 

  (二)支持校园安置就业。中小学行政、工勤空岗优先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官和退役士兵,并适当增加学校接收安置指标数。将获得相应专业教师资格的退役军人纳入中小学兼职教师选聘范围。鼓励退役军人经培训认证后参加学校选聘,担任军训教官、驻校教官。鼓励为学校提供安保服务的相关企业聘用更多退役军人,并兑现有关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三)享受同等政策待遇。“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等基层服务项目招聘教师,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均可报名参加,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毕业生优先到中小学任教,享受国家相关政策待遇。 

  (四)适当放宽条件。综合考虑服役年限等因素对退役军人相应放宽年龄限制,并在教师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四、支持退役军人教师职业发展 

  (一)注重作用发挥。中小学校要遵循教师成长规律,加强退役军人教师的专业培训和跟踪培养,配备优秀骨干教师传帮带。要发挥好退役军人教师优势,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在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中提供施展才能的舞台空间,巩固学校思想文化阵地,加强国家安全教育。 

  (二)落实待遇保障。退役军人教师的服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在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定、岗位晋级考核中,综合考虑退役军人教师的教学业绩、教书育人实效以及对学校的贡献作用,全面客观评价,体现激励导向。 

  (三)做好宣传激励。深入挖掘退役军人教师先进事迹,选树“兵教师”先进典型,对贡献特别突出且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模范退役军人”评选表彰,优先推荐为“最美退役军人”选树活动候选对象。 

  五、落实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本级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健全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工作机制,高位推动落实。各级退役军人事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统筹做好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选拔、培养、聘用、发展等各个环节工作,相互配合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妥善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政策宣传、思想发动、退役军人身份审核等工作,引导退役军人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加中小学教师招聘。各级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师范院校制定退役军人培养计划,督促师范院校落实各项倾斜政策;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制定退役军人招聘计划,督促中小学校落实各项倾斜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退役军人教师招聘计划备案、聘用手续办理、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工作。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将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纳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项目范围,合理统筹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教育部门要保障师范专业退役军人学生资助等相关经费。 

  (四)强化督导问效。省级退役军人事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联合督查检查,将是否落实倾斜政策、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人才培养体系作为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履行教育、退役军人工作职责和对学校实施绩效奖励、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