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00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弥勒市乡村振兴局
文号
弥开组办〔2021〕33号
发布日期
2021-09-22
信息名称
弥勒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 有效衔接就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弥勒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就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级相关单位: 

  现将《弥勒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就业保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弥勒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弥勒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就业保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作用,确保过渡期内就业保障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州市党委、政府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按照“抓培训、强素质,重输出、增收入”的思路,以构筑增收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拓展就业渠道,优化就业环境,加大维权力度,着力做好脱贫劳动力就业帮扶工作。 

  二、目标任务 

  2021年,全市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9.83万人次,其中:脱贫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1.58万人次,省外转移就业0.48万人次,全市实现农村劳动力培训39120人次,其中脱贫劳动力培训5000人次。 

  三、具体措施 

  (一)免费职业培训的实施。对有培训意愿的脱贫劳动力每年可组织进行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 

  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脱贫劳动力,培训期间按照每人每天6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按照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资金按照出勤天数计算,由职业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培训人员名册、考勤签到表,填写《红河州职业培训生活费交通费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申请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账户。 

  (二)外出务工奖补的实施。对2021年以来外出务工且稳定就业满3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按照省外就业每人500-1000元、省内(县外)就业每人300-500元的标准给予外出务工奖补。符合条件的外出务工人员每年最多可享受1次。资金由上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外出务工奖补由符合条件的外出务工人员向村小组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务工单位开具并盖章的务工收入证明(参考样式见附件2),填写《红河州外出务工奖补申请表》(附件3)。由村小组长、村委会主任分别审核签字后报乡镇复核,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分管副乡镇长复核签字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后将《红河州外出务工奖补乡镇汇总申报审批表》(附件4)和《红河州脱贫劳动力外出就业人员名册》(附件5)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将奖补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账户。 

  (三)鼓励组织劳务输出补贴。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委会、劳务经纪人,可按经其组织输出后实际就业的脱贫劳动力人数向输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劳务输出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省外转移就业300元/人、县外省内转移200元/人,每年可申请一次。 

  鼓励组织劳务输出补贴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委会、劳务经纪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务工人员名册、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务工单位开具并盖章的务工收入证明(参考样式见附件2),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实施。对有创业意愿的脱贫劳动力优先给予“贷免扶补”创业贷款支持,对2020年3月24日后创业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人属于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申请补贴时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填写《红河州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6)。申请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审核后,将补贴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账户。 

  (五)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的实施。弥勒市本地用人单位(不包括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用人单位申请吸纳就业补贴时须提交吸纳就业脱贫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连续3个月工资发放名册、《红河州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名册》(附件7)等材料,填写《红河州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8)。申请材料经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六)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奖补的实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将适合分散加工的初级产品生产车间建在乡镇和农村,通过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就业。弥勒市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吸纳5人(含5人)以上脱贫劳动力满1个月以上的,就业扶贫车间每吸纳1名本市户籍脱贫劳动力就业,按照其发给脱贫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奖补,原就业扶贫车间一次性奖补政策不再继续执行,已申请享受过一次性奖补政策的就业扶贫车间仍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吸纳就业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就业扶贫车间申请奖补资金时须提交吸纳就业脱贫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红河州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人员名册》(附件9)、工资发放名册等材料,填写《红河州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奖补申请审批表》(附件10)。申请材料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七)乡村公益性安置政策的实施。针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劳动力,将开发一定数量的公路养护、农村保洁、治安巡逻等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按规定享受500元/人.月的岗位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由各乡镇开发,并与安置人员签订劳务协议。 

  (八)“易迁点”服务补贴的实施。对800人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点(东山镇将军寨),按照每个“就业服务站”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服务站“易迁点”服务补贴,主要用于就业政策宣传、服务保障等支出。所需资金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九)持续发挥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巩固脱贫成果。对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员、低保特困人员及脱贫后困难人员。继续由市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三、保障措施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等新媒体,全方位开展就业扶贫政策宣传,做到脱贫劳动力应知尽知。同时加大对通过政策扶持实现就业增收脱贫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更多脱贫劳动力通过转移就业实现稳定脱贫。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1.红河州职业培训生活费交通费补贴申请审批表 

  2.外出务工收入证明(样式) 

  3.红河州外出务工奖补申请审批表 

  4.红河州外出务工奖补乡镇汇总申报审批表 

  5.红河州贫困劳动力外出就业人员名册 

  6.红河州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7.红河州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员名册 

  8.红河州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9.红河州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资金申报人员名册 

  10.红河州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