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2987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弥勒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弥医保发〔2022〕7号
发布日期
2022-10-11
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市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红医保发﹝2022﹞56号)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全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一)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10元。

  (二)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从2022年9月1日起,征缴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截止时间2022年12月25日。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

  (三)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22年红河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85元。

  二、持续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切实做到应保尽保。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就读学生、在园儿童、婴幼儿、新生儿、宗教教职人员、在户籍地未参保的长期在我市投资经商和务工的人员及其父母、子女,以及国家和云南省规定的其他人员都纳入参保范围,确保参保连续稳定,稳定和巩固覆盖率不低于95%。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避免重复参保。

  (二)落实特殊人群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1.对市民政局确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额资助参保。2.市民政局确定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参保缴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定额资助参保,个人缴费230元。3.市残联确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持证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定额资助参保,个人缴费230元。4.公安机关确定的病残吸毒人员,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按照每人175元的标准资助参保。5.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人员,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按照每人180元的标准资助,个人缴费170元。6.过渡期内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按照每人135元的标准资助,个人缴费215元。

  (三)取消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参保政策。《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方式相关工作的通知》(红医保发﹝2021﹞39号)不再执行,自2022年9月起,取消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整为原渠道发放,采取先征缴后补助,补贴对象纳入全省集中统一的“一卡通”平台管理,补贴资金直达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账户。

  (四)新生儿监护人全年均可为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年度内新生儿自出生后90天内(含90天)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出生后超过90天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三、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坚决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继续做好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分类资助工作,统筹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用足用好资助参保、直接救助政策,确保应资尽资、应救尽救。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完善参保动态监测、高额费用负担患者预警、部门间信息共享、风险协同处置等工作机制,确保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帮扶。完善依申请救助机制,对经民政、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认定核准身份的困难群众按照规定实施分类救助,及时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困难群众,做好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政策衔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合力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四、加强医保公共管理服务

  构建统一的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推进医保经办纳入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重点依托乡镇(街道)社保中心拓展完善基层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推动医保经办服务下沉。按照“能放必放、应放尽放”的原则,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缴费、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变更、异地就医备案、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初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结算初审等业务下放到乡镇(街道)一级办理,鼓励有条件的下沉至行政村(社区)办理,实现医保经办服务就近办理。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加强源头控制和防范重复参保工作力度,推进“参保一件事”一次办。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创新并行,持续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深入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积极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委会和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医保费用征缴工作的重要性,压实缴费任务,不漏一户、不漏一人,确保应保尽保。各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委会要切实担起参保缴费的主体责任,严格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合理安排,把这一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要提前规划,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增设线下缴费窗口,积极引导缴费人员使用税务手机APP、一部手机办事通、医保电子凭证等进行线上缴费,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增加群众满意度;要加强征缴过程中资金的管理,避免出现截留、侵占、挪用等现象,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入库;要进一步明确时间节点,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攻坚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部门协作

  医保部门要做好新增参保人员医保登记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对各相关认定部门核实核准后提供的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精准标识,并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参保人员缴费记录做好权益记录。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宣传和工作力度。持续优化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积极宣传引导到医院就诊人员参保缴费。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等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乡村振兴部门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及返贫致贫等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公安部门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病残吸毒人员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残联部门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持证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公安局、市残联等部门向市医保局精确提供相应资助参保人员名单,市医保局进行系统标识;对实施动态管理的医疗救助对象,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公安局、市残联等部门应当在人员变动后次月5日内将变动人员名册提供给市医保局进行系统标识,确保待遇精准兑现(提供的名册需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联系人:高恩丽,联系电话:0873-3058088。

  (三)做好宣传工作

  各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迅速掀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医保、广大群众人人知晓参与全民医保的舆论氛围,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提高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主动性。要注重加强宣传引导和准确解读政策,切实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提高覆盖范围,保障辖区居民的基本医保的权益。要建立协调联系制度,由专人负责,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共同抓好落实,普及医疗保险互助互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

 

弥勒市医疗保障局                弥勒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弥勒市税务局           弥勒市卫生健康局

弥勒市民政局                   弥勒市乡村振兴局

弥勒市公安局                  弥勒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