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0742
信息分类
应急管理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弥政办发〔2023〕8号
发布日期
2023-03-05
信息名称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委、办、局:

  新修订的《弥勒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  工作原则

  2.1以人为本,科学救援

  2.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2.3集中力量,突出重点

  2.4常备不懈,演战结合

  3  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3.1启动条件

  3.2启动程序

  4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4.1组织机构

  4.2工作职责

  5  应急响应及救援行动

  5.1应急响应

  5.2应急救援行动

  5.3应急救援终止

  6  事故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2保险理赔

  6.3事故调查

  6.4经验教训总结

  7  应急保障

  7.1监测预防

  7.2应急队伍保障

  8  附则

  8.1奖励和责任追究

  8.2培训演练

  8.3预案管理

  弥勒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切实加强对弥勒市辖区内煤矿企业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进一步增强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及时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弥勒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及预案要求,结合弥勒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弥勒市辖区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及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煤矿事故灾难。

  2023年,全市有保留煤矿5个,公告登记规划产能780万吨。其中,露天煤矿1个:云南国能煤电有限公司弥勒市跨竹矿区山心村煤矿,生产能力600万吨/年,为正常生产矿井,主产褐煤,位于新哨镇夸竹片区;井工煤矿4个:云南省弥勒市嘉麟实业有限公司飞龙马煤矿整合脚落沼煤矿,规划产能60万吨/年,现处于一期30万吨/年项目建设阶段,计划2023年9月底进入联合试运转;弥勒市瑞祥矿业有限公司石棚煤矿,规划产能30万吨/年,现处于二期工程建设阶段,计划2023年6月底进入联合试运转;弥勒市宏源煤业有限公司小岔箐煤矿整合八公里煤矿,规划产能45万吨/年。弥勒市泥脖子矿业有限公司泥脖子煤矿整合吉田煤矿,规划产能45万吨/年。为停产整顿矿井,正在办理升级改造相关手续,计划2023年4月进入建设,由停产矿井转为建设矿井。全市4个井工煤矿主产烟煤,分布在弥阳街道瓦草片区。

  目前,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及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煤矿事故灾难主要为:水害、火灾、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运输、边坡等七大类。

  2  工作原则

  2.1以人为本,科学救援。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成员单位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2.3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4常备不懈,演战结合。要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各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市能源局及煤矿企业要认真做好风险评估、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确保发生事故时积极有效开展自救。

  3  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3.1启动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本预案:

  (1)发生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被困或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生命安全),或发生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直接经济损失较大(1000万元以上)的煤矿事故灾难;

  (2)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的煤矿事故灾难。

  3.2启动程序

  (1)市辖区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故煤矿负责人,事故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应迅速核实后于10分钟内向市能源局电话首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类型、需要救援的人员、联系电话、联络人的姓名等)。

  (2)市能源局接到事故单位电话首报后,初步核实后于1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委、市政府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并迅速组织人员到事故现场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程序逐级上报。

  (3)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落实救援任务。

  (4)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各工作组,接到启动命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4.1组织机构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弥勒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市应急局、市能源局局长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市能源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武警弥勒市中队、弥勒供电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保险机构、中国移动弥勒分公司、中国电信弥勒分公司、中国联通弥勒分公司、石林鼎鑫矿业有限公司救护队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指挥部下设现场救援指挥组、通信信息工作组、医疗卫生工作组、治安交通工作组、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善后处理工作组。各工作组是开展应急救援的工作单元,实行组长负责制。各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1名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人员组成。

  指挥部常设办公室在市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能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副局长、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分管联系领导担任。设立24小时报警电话,电话号码:0873-6122337。

  4.2工作职责

  4.2.1市指挥部职责

  (1)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根据事故情况和特点,研究提出救援计划、方案和措施;

  (3)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统一协调好各工作组,动员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参与救援工作,确保救援工作及时稳妥有效开展;

  (4)指挥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开展工作;

  (5)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传达、落实上级政府和领导对救援工作的指示;

  (6)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接受上级党委、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

  4.2.2各工作组职责

  (1)现场指挥组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能源局、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等组成,其职责是:

  ①统一领导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②组织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研究制定抢险救援工作重大疑难问题解决方案;

  ③确定现场警戒区域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救援物资等,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④组织人员保护重要设备、设施和物资安全,确定并设置危险警戒线;

  ⑤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市党委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局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各项指示、批示和重大决策,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完成抢险救援等工作后,形成书面报告;

  ⑥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现场救援工作组

  牵头单位:市能源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石林鼎鑫矿业有限公司救护队、武警弥勒市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煤矿企业兼职救护队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可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

  ①负责执行市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

  ②参与研究抢险救援工作重大疑难问题解决方案;

  ③组织落实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援设备物资清单;

  ④负责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3)通信信息工作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能源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中国电信弥勒分公司、中国移动弥勒分公司、中国联通弥勒分公司组成。其职责是:

  ①保障现场通信畅通;

  ②收集现场抢险救援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③建立应急处置情况动态通报制度,及时向各组通报情况;

  ④收集社会各界对事故及处置情况的反映,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⑤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

  (4)医疗卫生工作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由卫生健康局组织相关医疗单位组成。其职责是:

  ①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协调外援专家;

  ②对遇难、受伤者进行死亡、伤情鉴定;

  ③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④向市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提供伤亡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

  (5)治安交通工作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武警弥勒市中队组成。其职责是:

  ①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②负责事故现场警戒;

  ③对遇难者死因进行鉴定;

  ④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

  ⑤依法处理涉嫌犯罪人员;

  ⑥守护押运救援资金、重要物资和设备。

  (6)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能源局组成。其职责是:

  ①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的落实;

  ②负责救援设施、设备、场地的征用及其补偿;

  ③接受社会捐助。

  (7)新闻宣传工作组

  牵头单位:市政府新闻办

  成员单位:由市政府新闻办召集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

  ①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

  ②负责拟定新闻发布内容;

  ③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④负责国内外新闻记者的接待和采访工作。

  (8)善后处理工作组

  牵头单位:事故单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成员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市能源局、保险公司组成。其职责是:

  ①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

  ②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

  ③指导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

  ④负责接待上访人员;

  ⑤指导事故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4.2.3指挥部常设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应急值班和办理指挥部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和救援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

  (3)统一和协调救援所需的人、财、物、电、通信、交通,组织调度应急救援装备和救援物资等,确保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组织做好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5)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6)配合做好遇难人员家属的思想工作和安抚工作,为救援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7)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2.4各有关单位工作职责

  (1)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市能源局:履行指挥部常设办公室相关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事故单位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单位基本情况、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迅速集合本行业的抢险救援队伍进行自救;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保持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参与配合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做好应急救援物资日常储备。

  (3)市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4)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联系、安排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协调组织医疗专家组、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开展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营业执照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6)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提供事故应急救援地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质灾害等方面技术资料;提供应急救援地质技术支持;采矿许可证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7)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协调供应。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9)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负责对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10)市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

  (11)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1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和善后处理等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3)弥勒供电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供电的应急处置。

  (14)中国移动弥勒分公司、中国电信弥勒分公司、中国联通弥勒分公司: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通信应急处理。

  (15)保险机构:负责对投保事故单位的理赔工作。

  (16)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参与配合做好指挥部常设办公室相关日常工作。参与配合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17)石林鼎鑫矿业有限公司救护队。加强专职救护队伍教育培训,做好到弥勒煤矿企业开展日常战备训练,做好日常战备应急值班,确保接到灾情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

  5  应急响应及救援行动

  5.1应急响应

  5.1.1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2分级应急标准

  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各级预案分级响应标准如下: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国务院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Ⅱ级响应:重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跨州级行政区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Ⅲ级响应:较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县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跨县市级行政区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州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Ⅳ级: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5.1.3分级应急响应

  I级应急响应:当发生I级响应标准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时,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预案,并报请国务院请求启动国家预案

  II级应急响应:当发生II级响应标准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时,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预案,并由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响应行动。但事故得到及时有效控制,州市人民政府有能力组织救援的,可不启动省级预案或部分启动省级预案。

  III级应急响应:当发生III级响应标准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州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由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响应行动。但事故得到及时有效控制,不可能进一步扩大,且市人民政府有能力组织救援的,可不启动州级预案或部分启动州级预案。

  Ⅳ级及以下应急响应:当发生Ⅳ级响应标准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时,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市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险情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5.2应急救援行动

  5.2.1预案启动后,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常设办公室根据领导的指示,按照“就近、救急、高效”的原则,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被征调的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应当服从指挥调遣,并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5.2.2预案启动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1)确定进入应急响应工作状态的工作组和进入准备状态的工作组名单;

  (2)召集有关工作组组长参加应急行动战前动员会议,完成应急处置力量的调集组织;

  (3)下达应急行动命令,内容包括: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已经采取的措施,各工作组的任务及对各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等。

  5.2.3各工作组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命令分别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工作组,由组长召集有关人员,传达上级指示,明确各自任务、集合地点、出发时间、需准备的物资、器材等;

  (2)进入准备状态的工作组,由组长指定专人通知本工作组成员做好应急准备,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一旦接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的通知,立即开展工作;

  (3)进入工作状态的各工作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当发生本组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5.2.4抢险救援的现场指挥工作以属地为主,凡是进入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的各工作组及相关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组的统一指挥。

  5.3应急救援终止

  5.3.1应急救援终止条件

  应急终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2)事故现场隐患得到消除;

  (3)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

  (4)无疫情发生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5)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6)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5.3.2应急救援终止的程序

  (1)应急处置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时,经现场指挥组确认,报指挥部批准,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2)有序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有关救援人员和救援装备设备撤离现场,并做好善后工作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3)现场指挥组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形成现场应急处置书面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6  事故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1.1事故发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市能源局等部门和事故单位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继续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1.2善后处理工作组要配合事故单位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事故受伤人员的后期医疗处理工作;

  (2)事后补偿、重建、保险理赔和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

  (3)事发地群众思想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

  6.1.3医疗卫生工作组要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继续做好对事故污染、疫情和环境的监测、处置工作。

  6.2保险理赔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3事故调查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局、市能源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积极参与、配合牵头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4经验教训总结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组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7  应急保障

  7.1监测预防

  市能源局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认真组织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排查登记、安全评估、监控管理等工作;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监管执法计划落实监管职责,发现重大隐患或重大危险源,及时下达书面整改指令,督促整改达标;加强与气象、地震、水利以及供电部门的联系,根据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及停电事故预报,提前准备、做好预防。

  7.2应急队伍保障

  市能源局要组织督导煤矿企业加强本矿兼职救援队伍建设及管理,按标准配齐装备、器材;要加强与专业救援协议单位石林鼎鑫矿业有限公司救护队的沟通联系,做好到煤矿企业开展日常战备训练工作,确保接到灾情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

  8  附则

  8.1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任务、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致伤、致残以及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不按规定及时报告、不积极参与抢险救援、不服从指挥,或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2培训演练

  市能源局要组织督导煤矿企业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兼职救护队伍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各类险情科学处置技能;要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水平。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市的要求及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由市能源局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按程序报批备案后实施。

  8.3.2本预案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3发生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时,本预案与《弥勒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一并执行。

  8.3.4本预案由弥勒市能源局负责解释。

  8.3.5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弥勒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附件

 

弥勒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一、市级各有关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6122387

  市纪委市监委办公室:6122229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6387668

  市应急局:6122287

  市公安局:3029108

  市交警大队:8883800

  市交通运输局:6122549

  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6122360

  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办公室:6136471

  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6128249

  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办公室:6122290

  市民政局办公室:6122220

  市财政局办公室:6122104

  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6122518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6122386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3065299

  市信访局办公室:6122249

  市能源局办公室:6122337

  市总工会办公室:6122390

  市气象局办公室:6135116

  红河弥勒供电局办公室:6223654

  中国电信弥勒分公司办公室:6221679

  中国移动弥勒分公司办公室:13608730009

  中国联通弥勒分公司办公室:8883404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弥勒支公司:6122571

  弥勒市人寿保险公司:3029137

  弥勒市财产保险公司:6225563

  二、涉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弥阳街道党政办:6122950

  新哨镇党政办:6381001

  三、专业救护队

  石林鑫鼎矿业有限公司救护队:0871-67739119,队长和慧云,电话:15987149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