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4-01516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弥勒市自然资源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06
信息名称
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拟纳入自行废止探矿权、采矿权的名单公示

  

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拟纳入自行废止探矿权、采矿权的名单公示

 

  根据《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二款“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第二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定期清理过期探矿权,对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清理过期采矿权,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拟纳入自行废止名单的5个过期探矿权和1个过期采矿权信息予以公示。

  矿业权人如对本公示有异议的,请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材料形式送达弥勒市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873-6127698。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我局将按照程序和发证权限上报矿业权审批登记机关列入自行废止名单。

  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和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等相关责任和义务,不因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而免除。

  特此公示。

  附件:1.弥勒市勘查许可证拟列入自行废止名单

      2.弥勒市采矿许可证拟列入自行废止名单

  

弥勒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