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387
信息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弥勒市民政局
文号
弥民函〔2022〕5号
发布日期
2022-12-07
信息名称
弥勒市民政局对弥勒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019号建议的答复

  

弥勒市民政局对弥勒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第019号建议的答复

  

曾虎龙代表:

  您在弥勒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中提出的《关于完善办理小孩领养手续的建议》第019号建议,已转交弥勒市民政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西三镇目前有9户家庭领养了小孩,但手续办不齐全,落不了户,没有身份证,在就学、新农合政策上享受不了。

  二、代表提出建议及办理情况

  建议:市人民政府完善办理领养小孩的手续程序。

  办理情况:在收到曾虎龙代表的建议后,市民政局高度重视并成立了工作组。2022年5月5日,市民政局和西三镇邀请西三派出所一起与代表面商,对私自收养儿童情况作了分析,并交代收养户到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咨询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办理收养登记条件的,耐心解答,并宣传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款和有关规定。

  (一)据民法典中第五篇第五章第一节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儿童应符合以下情形: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据民法典中第五篇第五章第一节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的儿童应符合以下情形: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据民法典中第五篇第五章第一节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四)私自收养情形。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文件,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且不符合收养登记的,到公安机关采集被收养人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内进行比对,由公安部门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可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公安派出所直管公共户、社区集体户或者抚养人家庭户上,家庭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请各位收养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收养条款,结合自身情况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市民政局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服务工作。

  感谢你对我市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弥勒市民政局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