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1024
信息分类
应急管理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弥勒市应急管理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29
信息名称
弥勒应急管理信息 第三期

   

弥勒应急管理信息 第三期

  弥勒市2022年1—2月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2022年1—2月,全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起,去年同期4起,同比起数减少3起,下降75%;死亡1人,去年同期死亡4人,同比死亡人数减少3人,下降75%;受伤2人,去年同期受伤1人,同比受伤人数增加1人,上升100%;直接经济损失0.05万元,去年同期0.3万元,同比经济损失下降83.33%。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起,去年同期4起,同比起数减少3起,下降75%;死亡1人,去年同期死亡4人,同比死亡人数减少3人,下降75%;受伤2人,去年同期受伤1人,同比受伤人数增加1人,上升100%;直接经济损失0.05万元,去年同期0.3万元,同比经济损失下降83.33%。工矿商贸事故:2022年1-2月和去年同期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煤矿事故:2022年1-2月和去年同期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委办)

  『政务动态』

  我市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

  3月9日,弥勒市组织召开2022年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弥勒市设立主会场召开全市安全生产视频会议,45家市安委会成员单位、38家企业领导在弥勒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乡镇、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设分会场,共计422人参加收听收看,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涛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通报了2021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2021年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能源局分别围绕安全生产工作作交流发言。

  刘涛就当前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强调:一是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圆满收官。二是深化源头治理,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机制,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示范建设,逐步提高全市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会议要求:一要抓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确保各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二要抓实重点行业领域生产安全监管。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紧紧扭住防范重大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三要强化执纪问责抓责任落实。开展督查检查,掌握各单位工作履职情况,严格执行失职照单问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细落小落实。(市应急局 周汝徽)

  弥勒市组织参加全州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

  3月1日,全州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在蒙自召开,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弥勒市委书记梁凌云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精神上来,切实把抓安全、保稳定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聚焦矿山、危化品、工贸、道路交通、建设工程、消防、燃气等重点领域,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全面防范化解风险隐患;要明确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严抓违法惩治、推进安全生产专项三年行动、增强宣传教育培训效果、推进应急能力建设等工作落地落实,确保当前及全国“两会”期间全州安全生产大局持续向好。会上,州安委办通报了安全生产形势,州教体局、州交通局、州林草局分别就安全生产工作作了交流发言。会议以视频方式召开,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涛,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在弥勒分会场参会。(市融媒体中心 赵云飞)

  『监察动态』

  市应急局重拳出击整治烟花爆竹零售市场

  近期,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社参与,开展弥勒市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专项巡查整治工作。此次专项行动一项主要任务是针对1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45家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其中督促3家不符合标准规范的零售店变更经营场所,查出安全隐患共计65条,对5家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零售店立案调查,给予行政处罚共计1.5万元,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市应急局 汪愿信)

  市应急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节后安全检查

  2月17至18日市应急局对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本次检查一是对2021年下半年省级交叉检查、应急部督导核查发现的54条隐患进行复查,两家黄磷厂已将隐患全部整改完成;二是对照危险化学品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任务,督促指导企业按时开展相关工作;三是对企业春节后开展安全培训、安全例会、隐患自查、特殊作业等情况进行检查。市应急局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履行职责,加大安全投入,按时完成危险化学品三年专项整治行动;要采用多种方式让员工节后收心,精力投入到安全生产中,做好特殊作业、检维修的审批和现场监督工作。(市应急局 汪愿信)

  『行业亮点』

    西三镇“守土有责”打好低温雨雪天气交通安全“保卫战”

  强化安全提示。认真分析研判本地因低温雨雪天气可能造成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发生的重点地区和重点路段,确定专人负责,加强预警提示,借助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及时向群众发送天气、路况及交通管制信息20余条,方便群众出行。强化联勤联动。镇应急办联合镇交通管理所、西三派出所开展道路安全检查,联合凤凰村小组30余人对大凤公路凤凰段进行除冰行动,共清除道路积雪200余米。强化应急处置。对县道进行封路管控,及时利用微信群、农村大喇叭开展封路宣传,提醒群众减少机动车出行,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进一步完善雨雪冰冻恶劣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保辖区道路安全、有序和畅通。(西三镇  刘云伟 郑惠方)

  市林草局组织观看《应急使命·2021》抗震救灾演习电视专题片

  2月25日下午,市林草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中观看《应急使命·2021》抗震救灾演习电视专题片,并组织讨论。《应急使命·2021》抗震救灾演习是应急管理部成立以来首次举行的大规模实兵检验性演习,真实反映了抗震救灾多种力量协同配合、多个灾区统一调度的“全灾种,大应急”救援行动。演习模拟四川雅安发生7.5级地震,灾区房屋、道路、桥梁损毁严重,造成大量人员被困,各级、各部门接到地震警报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协同联动,组织抢险救援工作,观看完后,大家积极发言。市林草局干部职工纷纷表示,通过观看专题片,充分认识到了抗震救灾演习的重要意义,也更加深刻体会到了抗震救灾精神力量的巨大威力。(市林草局 刘保良)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弥勒市开展危险废物排查确保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圆满收官

  2月22日,弥勒市组织相关单位对弥勒市普河糖业有限公司、云南省弥勒市冶金建材有限公司、弥勒市易达纸厂、弥勒市朋普镇黄金造纸厂、弥勒锌鑫有色电冶有限公司开展辖区内企业排污风险隐患排查和涉重金属废渣堆存点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场排查发现弥勒市易达纸厂污水循环池旁污泥临时堆放点建设不规范、生产废水可能外溢、外渗;弥勒市朋普镇黄金造纸厂锅炉车间污水收集不完全。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一是要求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备案。二是按照要求抓紧抓实问题整改,把整改任务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收关任务结合起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有效避免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市应急局 卢红利)

  煤矿行业健全完善风险分析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弥勒市煤矿行业领域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警示报告机制,科学制定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定期组织开展重大风险辨识。制定重大风险管控方案,确定管控重点,明确管控责任,监督落实到位。健全完善了风险分析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采取安全风险“1+4”模式对安全风险进行跟踪评估,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健全自查自改闭环管理。目前共辨识重大安全风险16项,排查隐患27次,查出隐患365条,完成整改365条,整改率达100%。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登记造册,建立明细清单,及时指导、督促煤矿整改完善,并对整改隐患进行复查、验收和销号,形成闭环管理。(市应急局 卢红利)

  『安全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