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0210
信息分类
应急管理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弥勒市应急管理局
文号
弥政办发〔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02-06
信息名称
弥勒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附件1

  弥勒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启动标准

  1.5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2.2应急救援办事机构

  2.3市安委会工作职责

  2.4市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2.5指挥机构下属各工作组职责

  2.6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与预案启动程序

  4.1分级应急响应标准

  4.2分级应急响应

  4.3预案启动程序

  5 应急行动

  5.1预案启动

  5.2应急行动

  5.3应急处置现场指挥

  6 应急终止

  6.1应急终止条件

  6.2应急终止程序

  7 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

  7.2保险

  7.3事故调查及经验教训总结

  8 保障措施

  8.1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8.2救援队伍保障

  8.3通信与信息保障

  8.4技术保障

  8.5资金物资保障

  8.6宣传、培训和演练

  8.7监督检查

  9 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9.2奖励与责任追究

  9.3其它事项

  10 附件

  

  弥勒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依法、迅速、科学、有序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云南省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弥勒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及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分为以下类型:

  (1)工矿、商贸、建设和建筑施工领域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铁路、道路、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灾难;

  (3)火灾事故灾难;

  (4)城市市政公用运营的各类事故灾难;

  (5)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6)农业水利设施事故灾难;

  (7)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的事故灾难;

  (8)石油、天然气设施事故灾难。

  1.4启动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本预案:

  (1)工矿、商贸行业发生的造成一次性死亡1人以上(含被困或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生命安全),道路交通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或5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安委会统一指挥、协调全市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下级政府预案服从上级政府预案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调度。各类企业是安全生产及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预案相衔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

  (2)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事故研判级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各职能部门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报市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应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市内的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应服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3)专业管理,部门协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实施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搞好配合,并服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4)常备不懈,平战结合。应急管理或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要建立本系统(行业)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机制以及跨部门联合预警处置机制,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2 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安委会是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的常务副市长(市安委会副主任)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事故单位的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安委办主任)担任副指挥长配合工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及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专职副指挥长,市安委会其他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

  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组、抢险救援工作组、通信信息工作组、医疗卫生工作组、治安交通工作组、专家技术工作组、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善后处理工作组。各工作组是开展应急处置的工作单元,实行组长负责制。各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人员组成(弥勒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图见附件1)。

  2.2应急救援办事机构

  市安委会办公室为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下设的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与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

  2.3市安委会工作职责

  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2.4市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各类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承担编制和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2.5指挥机构下属各工作组职责

  2.5.1现场指挥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在事故发生地设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综合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统一领导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救援物资等,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3)组织人员保护重要设备、设施和物资安全,确定并设置危险警戒线;

  (4)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市党委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各项指示、批示和重大决策,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完成抢险救援等工作后,形成书面报告;

  (5)完成市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5.2抢险救援工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武警弥勒市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等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可吸收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执行抢险救援方案,研究参与抢险救援工作重大疑难问题解决方案;

  (2)组织落实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援设备物资;

  (3)协助现场指挥组组织遇险人员紧急疏散。

  2.5.3通信信息工作组

  由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

  (1)保障现场通信畅通;

  (2)收集现场抢险救援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建立应急处置情况动态通报制度,及时向各组通报情况;

  (4)收集社会各界对事故及处置情况的反映,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5)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

  2.5.4医疗卫生工作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组成。主要职责是:

  (1)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协调外援专家;

  (2)对遇难、受伤者进行死亡、伤情鉴定;

  (3)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4)向市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提供伤亡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

  2.5.5治安交通工作组

  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武警弥勒市中队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

  (1)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2)负责事故现场警戒;

  (3)对遇难者死因进行鉴定;

  (4)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

  (5)依法处理涉嫌犯罪人员;

  (6)守护押运救援资金、重要物资和设备。

  2.5.6专家技术工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等有关专家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

  (1)分析事故灾难发生的原因,危险源、危险物质和危害因素的种类、波及区域及可能产生的征兆和后果;

  (2)分析事故灾难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

  (3)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

  (4)负责研究现场抢救工作中重大技术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5)对现场抢险救援方案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

  (6)对事故发生后造成的经济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汇总。

  2.5.7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

  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和事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的落实;

  (2)负责救援设施、设备、场地的征用及其补偿;

  (3)接受社会捐助。

  2.5.8新闻宣传工作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召集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

  (2)负责拟定新闻发布内容;

  (3)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4)负责国内外新闻记者的接待和采访工作。

  2.5.9善后处理工作组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和事故单位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

  (1)指导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

  (2)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

  (3)指导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

  (4)负责接待上访人员;

  (5)指导事故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2.6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做好事故有关的应急处置工作。

  2.6.1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和向市政府及州应急管理局报告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协调驻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1)负责工矿、商贸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协调;

  (2)负责提出确定危险化学品主要生产、储存区域重点目标的建议;

  (3)牵头负责专家顾问组,提供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4)负责协调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2.6.2市公安局

  (1)负责各类道路交通、爆炸、中毒事故的现场救援及应急处置工作和现场勘查处理工作;

  (2)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及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3)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及对遇难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4)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5)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2.6.3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所辖水域、航道、渔业(采沙)船舶及港口码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水域、航道的管制;

  (3)负责协调掌握通往事故现场道路和航道状况,做好抢险救援通行保障,按应急指挥部要求或视具体情况调集应急运力,运送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

  (4)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

  2.6.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参与建筑施工、各类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游乐园)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建筑施工事故灾难的相关技术支持;

  (3)负责对事故灾难中受损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

  (4)参与城市集中供气的燃气设施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5)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提供事故场所供水、供气管网及游乐设施、游船、索道、照明和游览路网等支持;

  (6)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2.6.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等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2)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2.6.6市卫生健康局

  (1)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受伤人员抢救治疗工作;

  (2)负责救援药品、器材携带,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

  (3)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2.6.7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危险、危害的涉及范围;

  (2)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3)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4)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2.6.8市水务局

  (1)负责涉及水利设施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有关事故水利设施的情况;

  (3)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2.6.9市教育体育局

  (1)负责涉及学校校舍和学校设施、体育场所(馆)、体育设施、体育活动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相关事故有关情况;

  (3)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2.6.10市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重点工程项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检查和督促新建、改建、扩建重点工程项目企业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相关事故单位的有关情况;

  (3)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2.6.11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1)参与机械、石化、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石油、轻纺、食品、医药、通信、流通企业、内外贸企业和加油站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2)协助组织提供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3)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2.6.12市文化和旅游局

  (1)负责涉及文化娱乐场所、直属旅游企业、风景区(景点)、市内旅游团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相关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3)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2.6.13市气象局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提供气象数据资料。

  2.6.14市民政局

  (1)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

  (2)负责灾害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2.6.15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事故抢险救援和处置的资金。

  2.6.16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地质灾害的防灾、减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提供事故应急救援地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质灾害等方面的技术资料;提供应急救援地质技术支持;

  (2)负责提供矿山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3)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2.6.17市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1)负责农业机械、渔业、屠宰、农用药品经营单位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相关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3)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2.6.18市供销社

  (1)负责系统内烟花爆竹、农药储存、经营单位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相关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3)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2.6.19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技工学校及实习工厂等下属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相关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3)调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死亡、工伤)善后赔偿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4)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2.6.20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1)负责粮食物资储备仓(库)、下属粮油加工等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救灾物资落实。

  (2)负责提供相关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3)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2.6.21市林业和草原局

  (1)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相关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灾难单位有关情况;

  (3)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2.6.22市监察委员会

  参与事故调查。

  2.6.23市总工会

  (1)负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参与事故调查。

  2.6.24市能源局

  (1)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2)负责协调、调动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煤矿事故灾难现场救援工作,参与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3)负责协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调查工作;

  (4)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2.6.25弥勒供电局

  (1)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工作;

  (2)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3)负责电力行业等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提供相关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2.6.26电信、联通、移动弥勒分公司及铁塔弥勒市办事处

  负责应急救援现场通讯保障。

  2.6.27保险机构

  负责投保范围内的事故灾难财产、人员赔偿事宜。

  2.6.28市政府办外事办公室

  负责事故灾难涉外事宜的处理。

  2.6.29市信访局

  负责接待上访人员和疏导工作。

  2.6.30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灾难新闻发布工作。

  2.6.3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区域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加强本辖区安全管理,及时汇报可能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情况,服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负责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2.6.32市人民武装部、驻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演练、现场抢救和事故现场保护。

  2.6.33市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火灾现场勘查、处置、救援、调查。

  2.6.34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在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有关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将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在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特别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弥勒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送渠道图见附件2)

  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市政府办公室转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出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通报后应及时分析,并按照分级管理程序逐级上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地乡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提供事故发生前监督检查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管理资质证、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职业卫生评价和应急预案备案等有关情况资料,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决策参考。

  3.2预警行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市级各部门等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市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分析事故预警信息,情况严重时,应建议市安委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与预案启动程序

  接到符合启动本预案规定的事故报告后,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立即成立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赶赴事故现场;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按本预案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命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汇总各项信息,并及时报告、反馈有关情况。

  4.1分级应急响应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各级预案分级响应标准如下:

  Ⅰ级响应: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Ⅱ级响应:造成10人至2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至29人生命安全,或50人至99人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Ⅲ级响应:工矿、商贸造成3人至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至9人生命安全,道路交通造成一次性5人以上死亡,或10人至49人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Ⅳ级:工矿、商贸造成3人以下死亡,道路交通造成一次性1人至4人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2分级应急响应

  4.2.1 I级应急响应:当发生I级响应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报请州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请求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2.2 II级应急响应:当发生II级响应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州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预案。

  4.2.3 III级应急响应:当发生III级响应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州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由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响应行动。

  4.2.4 Ⅳ级及以下应急响应:当发生Ⅳ级响应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市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险情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3预案启动程序及权限(见附件三)

  本预案启动程序及权限如下:

  (1)根据各方面报告的情况,对情况特别严重的事故,由市安委会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2)根据应急事故发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级主管部门的请求,由市安委会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3)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建议,由市安委会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4)市人民政府可直接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5 应急行动

  5.1预案启动

  预案启动后市安委会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确定进入应急响应工作状态的工作组和进入准备状态的工作组名单;

  (2)召集有关工作组组长参加应急行动战前动员会议,完成应急处置力量的调集组织;

  (3)下达应急行动命令,内容包括: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当地已经采取的措施,各应急工作组的任务及对各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等。

  5.2应急行动

  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市安委会的命令分别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工作组,由组长召集有关人员,传达上级指示,明确各自任务、集合地点、出发时间、需准备的物资、器材等;

  (2)进入准备状态的工作组,由组长指定专人通知本工作组成员做好应急准备,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一旦接到市安委会开展应急工作的通知,立即开展工作;

  (3)进入工作状态的各工作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与市安委会办公室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当发生本组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

  5.3应急处置现场指挥

  抢险救援的现场指挥工作以属地为主,凡是进入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的各工作组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6 应急终止

  6.1应急终止条件

  应急终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2)事故现场隐患得到消除;

  (3)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

  (4)无疫情发生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5)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6)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和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6.2应急终止的程序

  应急处置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时,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后,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有序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有关救援人员和救援装备设备撤离现场,并做好善后工作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形成现场应急处置书面报告,并报送州安委会办公室。

  7 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

  7.1.1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继续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1.2善后处理工作组要配合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事故受伤人员的后期医疗处理工作;

  (2)事后补偿、重建、保险理赔和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

  (3)事发地群众思想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

  7.1.3医疗卫生工作组要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继续做好对事故污染、疫情和环境的监测、处置工作。

  7.2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3事故调查及经验教训总结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8 保障措施

  8.1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各应急工作组组长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明确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市安委会办公室应按照“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相关规定,将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应急预案的熟悉掌握程度纳入安全生产大检查考核范围,并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考核的重要内容,登记备案、适时通报。

  8.2救援队伍保障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各部门、社会团体、学校、科研机构、社区组织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2)大型企业集团应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其他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3)市级各应急工作组组长单位联系电话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各参与单位要落实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并报工作组组长单位备案。

  8.3通信与信息保障

  (1)建立市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指挥监控系统,配备视频指挥系统,逐步建立市、乡镇二级指挥监控系统;

  (2)建立应急响应通信系统,各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配备相应的通信、摄影和办公器材;

  (3)建立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8.4技术保障

  (1)市级专家技术工作组组长单位要建立应急处置专家档案,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其他各工作组组长单位要建立本工作组专家或专业人员档案,并抄送专家技术工作组组长单位备案。

  2021年5月8日,弥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弥勒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弥勒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弥安办联发[2021]2号),建立了市级专家库,成立了由各领域专家组成的应急专家队伍。

  8.5资金物资保障

  (1)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应急救援建设规划,市财政每年应安排适当的资金;

  (2)各工作组组长单位每年要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应急处置队伍、专家组的配备以及物资、器材的储备、消耗和报废情况。

  8.6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

  市应急管理部门、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给予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培训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对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并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加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要将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3)演练

  市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和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救援演练。

  8.7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9 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印发,由市安委会组织实施;

  (2)随着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预案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能职责调整,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应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9.2奖励与责任追究

  9.2.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事故抢险救援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2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3其它事项

  (1)本预案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3)本预案修订起草工作,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修订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预案同时废止。

  10 附件

  10.1弥勒市基本情况

  10.2弥勒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图

  10.3弥勒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送渠道图

  10.4弥勒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图

  10.5弥勒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中心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10.1弥勒市基本情况

  弥勒市位于云南省东南部、红河州北部,全市国土面积4004平方公里,设9镇2乡、1个街道和1个农场管理社区委员会,常住人口57.01万人,少数民族占44.9%。区位优越,交通便利。弥勒是“接轨滇中、连接两广”重要枢纽,是“出境入海、辐射东盟”的重要节点。高速公路贯穿全境,随着弥勒至州府蒙自的高铁、弥勒东风机场通航,公路、铁路、航空综合立体交通体系正逐步形成。地处北回归线附近,年均气温18.8℃,平均海拔1450米,境内煤炭储藏量达19亿吨,水资源总量达7.9亿立方米,区位优越,交通便利。物华天宝,生态优美。

  全市259户企业录入安全生产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实行线上监督与线下执法检查相配套,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工作机制。其中在产企业157户,停产企业102户,(非煤矿山60户:在产8户、停产52户;危化企业76户:在产66户、停产10户;烟花爆竹企业在产1户;工贸30户:在产22户、停产8户;医药企业在产1户;煤矿5户:在产1户、停产4户;交通运输18户:在产11户、停产7户;建筑施工17户:在产7户、停产10户;食品药品加工18户:在产16户、停产2户;电力6户:在产5户、停产1户;其他类22户:在产18户、停产4户;重点工程4户:在产1户、停产3户)。

  

  10.2弥勒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图

  

  附件二:

  红河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送渠道图

  

  10.3弥勒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送渠道图

  

  10.4弥勒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图

  

  10.5弥勒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中心

  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一、市级各有关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6122387

  市应急管理局:6122287

  市公安局:3029108

  市交警大队:8883800

  市消防救援大队:6222186

  市交通运输局:6122549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6122299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3065299

  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6122360

  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办公室:6136471

  市水务局办公室:6122297

  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6122250

  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6128249

  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办公室:6122290

  市文化旅游局办公室:6135133

  市气象局办公室:6135116

  市民政局办公室:6122220

  市财政局办公室:6122104

  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6122518

  市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办公室:6123677

  市供销社办公室:612226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6122386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6122280

  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6222448

  市监察委办公室:6122229

  市总工会办公室:6122390

  市能源局办公室:6122337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弥勒供电局

  办公室:6223654

  电信分公司办公室:6221679

  移动分公司办公室:13608730009

  广电网络弥勒支公司:6134565, 8883911

  联通分公司办公室:8883404

  铁塔弥勒市办事处办公室:3020000

  人保财险支公司:6122571

  人寿保险支公司:3029137

  人寿财险支公司:6225563

  市外事办公室:6387686

  市信访局办公室:6122249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6387668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弥阳街道党政办:6122950

  新哨镇党政办:6381001

  竹园镇党政办:6361301

  朋普镇党政办:6266088

  虹溪镇党政办:6281001

  巡检司镇党政办:6311012,3058501

  东山镇党政办:6351001

  西一镇党政办:6191001

  西二镇党政办:6192001

  西三镇党政办:6264001

  五山乡党政办:6289367

  江边乡党政办:6269000

  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6331091

  

  附件2

  弥勒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启动标准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事故风险辨识、评估

  2.1弥勒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概况

  2.2事故风险分析

  3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3.2指挥机构与职责

  3.3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4 预防预警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2预警分级与发布

  4.3预防预警行动

  5 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5.2分级响应

  5.3响应程序

  5.4指挥与协调

  5.5现场紧急处置

  5.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7群众的安全防护

  5.8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5.9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调查与评估

  7 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7.2救援装备保障

  7.3应急队伍保障

  7.4交通运输保障

  7.5医疗卫生保障

  7.6物资保障

  7.7经费保障

  7.8技术储备保障

  8 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8.2监督检查

  8.3奖励和责任追究

  8.4预案管理

  

  弥勒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弥勒市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等法律法规,结合弥勒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启动标准

  本预案适用于弥勒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除外)。当我市境内发生因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或泄漏事故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本预案:

  (1)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危及1人以上、2人以下生命安全,3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饮用水源、湖泊、河流、水库、空气等)的事件。

  (3)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

  (4)涉及外宾、重要人员的伤亡事故。

  (5)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应急处置能力危险化学品事故。

  (6)市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等。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应急救援人员应加强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实行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安全生产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管理、演练和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平战结合,预防为主。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5事故分级

  一般事故(IV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等。

  较大事故(III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

  重大事故(II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

  特别重大事故(I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经济损失的事故,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2事故风险辨识、评估

  2.1弥勒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概况

  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共67家,其中生产企业2家,经营成品油经营企业62家,3家工业气体经营。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危险等级划分,弥勒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5个,其中危险等级一级1个、二级1个、三级3个。

  2.2事故风险分析

  危险化学品企业属于国家法定要求实行安全许可的高危险行业,在生产经营中稍有疏忽,就容易出现不安全因素,甚至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型分为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伤、泄漏等。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弥勒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是由弥勒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企业应急救援组织等组成。

  3.2指挥机构与职责

  3.2.1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担任。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武部、市融媒体中心、武警弥勒市中队、弥勒供电局、中国移动弥勒分公司、中国联通弥勒分公司、弥勒市公路管理部门、有关保险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组成。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市指挥部成员。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弥勒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抢险救援方案的制订;协助州指挥部及有关行业部门做好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向上级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3.2.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设立24小时报警电话,电话号码为:0873-6122287。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应急值班和办理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和救援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灾;紧急调用各类救援物资、设备、人员,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起草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对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为应急救援提供详细情况;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专业救援队伍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警戒、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事故区域人员疏散;打击事故现场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交警大队实施事故现场区域的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应急救援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严格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和管控运输安全,制定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各类剧毒化学品专项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救援;参与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确认现场应急救援及遇难人员身份。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处置与救援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搜救伤员;参与事故的调查。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制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交通处置的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负责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隧道安全通行和驾驶人管理,严格管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路线,严格管控公路隧道路面通行秩序。

  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周边对大气、水体、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建议。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和救援需要,协调调动全市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援助。

  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承担事故应急状态下,成品油等物资的紧急调度和协调;负责协调抢险物资供应,协助、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企业组织恢复生产。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危险货物运输从业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专职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储备;负责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各类公路隧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救援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客货运输车辆;组织公路抢修和维护,保障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运输车辆组织调度。

  市供销社:负责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对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参加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气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提供技术支撑。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事故应急专项经费的预算、拨付和监督使用;指导各乡镇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预算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队伍日常经费的保障制度。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气象信息。

  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按照负责事故处置的职能部门发布的信息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根据市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新闻报道,做好舆情监测和网络舆情调控;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和服务,根据市指挥部安排,配合负责事故处置的职能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展和改革局:协助相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及其它项目设施建设的审批和调拨工作。

  市总工会: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应急救援,协助相关单位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并参与监督对伤亡人员家属的抚恤、理赔等善后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以及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设施建筑规划工作,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的新建、改(扩)建计划纳入城乡规划;参与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抢险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等保障待遇;组织实施受伤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弥勒分公司,铁塔弥勒市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弥勒供电局: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第一时间从市应急指挥部获得权威信息,负责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宣传报道事故救援情况,正面引导舆论。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弥勒市中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有关保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保险理赔工作。

  弥勒市公路管理部门:制定所辖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和隧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援物资;参与所辖公路路段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援;协助交警对事故区域路段进行交通管制,疏导车辆;配合交警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畅通,保证救援人员、车辆、物资、装备迅速到达事故现场。

  3.2.4设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市相关部门领导为现场指挥部成员。

  主要职责: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当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应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保障。

  3.3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治安警戒、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环境监测、宣传报道、善后处置、技术专家等应急工作组。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3.1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大队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卫生健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以及相关企业兼职消防抢险队组成。

  职责:负责实施市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负责协调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清单;负责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3.3.2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人武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武警弥勒市中队。

  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3.3.3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3.4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中国联通弥勒分公司、中国移动弥勒分公司、中国电信弥勒分公司、广电网络弥勒分公司、弥勒供电局、弥勒市公路管理部门。

  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保障各级指挥人员、抢险人员生活与休息场所;为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信息;与相关电力企业保持联络,保证事故现场电力供应;与中国联通红河分公司、中国移动红河分公司联络,保证事故现场通信畅通;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证公路畅通。

  3.3.5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建议,提出妥善处置的技术指导意见。

  3.3.6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新闻办、市融媒体中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

  职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7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保险部门。

  职责: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处理相关善后工作。

  3.3.8技术专家组

  由相关部门专家组成。

  职责: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定;分析事故原因、灾害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提出意见和建议

  4 预防预警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处置、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应急综合服务中心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有关企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进行预警。

  4.2预警分级与发布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向全市或事发地发布预警信息,对于红色、橙色和跨本市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应及时上报,对于黄色、蓝色预警信息要及时公告。

  预警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4.3预防预警行动

  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公告发布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对情况特别严重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息后,分别进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应急准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应加强应急值班,保持和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救援队伍全体人员停止休假、探亲;启封、检修、补充应急装备和物资;制定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开展战前应急训练。

  5 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或涉险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对于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和市有关部门应在事发2小时内上报市委(值班电话:0873-6122309,传真:0873-6122309)、市人民政府(值班电话:0873-6122387,传真:0873-6122387)和州级有关部门。

  事故特别紧急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在30分钟内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做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灾难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市指挥部应及时通知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及时向州政府外事侨务办报告情况,及时联系伤亡人员家属协调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

  5.2分级响应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大小和予以应对的紧急程度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Ⅰ、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委、省政府有关厅局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州指挥部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按照州指挥部要求密切配合,进行应急处置。Ⅳ级应急响应由弥勒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预警状态,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

  5.3响应程序

  5.3.1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市指挥部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通知有关专家、队伍、市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派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5.3.2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市指挥部执行如下响应程序:通知市指挥部成员集合,组建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指挥协调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挥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经费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调动有关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5.4指挥和协调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内部的应急响应,开展救援。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时,市人民政府应立即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市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布局,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提出现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必要时,可协调驻军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发生一般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

  5.5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市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市、跨区域的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请求上级部门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分为:

  5.5.1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上风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要采取就地保护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和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特征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5.5.2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救援队伍、企业救援队伍等)。

  5.5.3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救援队伍、企业救援队伍等);

  5.5.4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员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启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部队等)。

  5.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次生灾害特征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5.7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手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靠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8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组织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事发地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9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事故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要在第一时间将真实情况发布出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10应急结束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重大以上事故由省指挥部现场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较大事故由州级指挥部现场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一般事故由市级指挥部现场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负责。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由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2调查与评估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市指挥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逐级报送至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应急部。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州、省指挥部办公室。

  7 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要确保联络畅通,各单位的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值守。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建立、更新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机构以及市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专职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的通信联络信息库。

  7.2救援装备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企业要根据本地区、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专业救援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泡沫车、药剂车、气防车、化学抢险救灾专用设备等)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7.3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市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市内相关大中型规模化工企业的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市消防救援队伍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应在弥勒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技术专家组的指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和社会志愿者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目前,弥勒市以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为依托,成立了2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必要时请求开远解化救援队救援。

  7.4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调遣,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输送安全。公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保证应急救援车辆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救援现场。

  7.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市内卫生资源对事故伤员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人员伤亡情况和医疗卫生保障需要,协调落实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调拨。医疗卫生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区域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实施后续救治。

  7.6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秩序和治安秩序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密集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7.7物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以及有关企业根据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需要,依托大(中型)企业建立市级应急储备库;统筹安排市储备物资相关经费;市常备物资经费由市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全市的物资调用,由市指挥部统一协调。

  7.8经费保障

  对需由财政负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做好年度财政预算,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9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在的技术人才资源和设备设施资源,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库和应急资源数据库,提供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各级气象部门要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市内有关科研单位要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7.10宣传、培训和演练

  7.10.1宣传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企业员工宣传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及逃生避险知识和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7.10.2培训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企业要制订落实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的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7.10.3演练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实战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危险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情况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

  8 附则

  本预案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名词术语定义

  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事故。

  8.2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8.3奖励和责任追究

  8.3.1奖励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8.3.2责任追究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阻碍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对责任人员依法依规问责。

  8.4预案管理

  8.4.1本预案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8.4.2本预案修订起草工作,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修订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4.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3

  弥勒市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事故风险辨识、评估

  2.1弥勒市烟花爆竹企业概况

  2.2事故风险分析

  3 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3.1应急救援指挥部

  3.2指挥部职责

  3.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5专家组职责

  4 预警预防机制

  4.1预防

  4.2监测

  4.3启动标准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基本响应程序

  5.3应急决策

  5.4指挥协调

  5.5应急联动

  5.6新闻报道

  5.7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保险

  6.3事故调查

  6.4救援总结评估

  7 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7.2装备保障

  7.3队伍保障

  7.4运输保障

  7.5医疗卫生保障

  7.6治安保障

  7.7技术保障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7.9监督检查

  8 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8.2市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8.3预案管理

  弥勒市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弥勒市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管理,提高应对、防范烟花爆竹事故风险和事故灾害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经营、储运、燃放等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烟花爆竹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3)依法规范。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烟花爆竹事故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4)统一领导。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烟花爆竹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烟花爆竹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5)资源整合。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救援队伍、物资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6)科学应对。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烟花爆竹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救灾能力。

  2事故风险辨识、评估

  2.1弥勒市烟花爆竹企业概况

  弥勒市烟花爆竹的成规模的批发经营、储存企业有1家,零售45家,库房2座,分布在弥阳街道办事处大树社区龙潭坡。

  弥勒市烟花爆竹事故重点防护目标是经营、批发单位的储存库房。主要涉及以下级别烟花爆竹:

  B级: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

  C级: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

  D级: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

  2.2事故风险分析

  烟花爆竹企业属于国家法定要求实行安全许可的高危险行业,在经营、储存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到位容易出现不安全因素,甚至发生事故。

  2.2.1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2.2.1.1烟花爆竹搬运过程发生燃烧、爆炸以及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2.2.1.2烟花爆竹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 、爆炸事故时,导致人员伤害、车辆毁坏和交通堵塞,尤其是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发生爆炸事故,可能引发连锁燃烧、爆炸事故。

  2.2.1.3烟花爆竹储存库发生燃烧、爆炸后可能引发的次生事故,如火灾、建筑物坍塌、现场危险物品二次爆炸等。

  2.2.2事故危害程度

  2.2.2.1烟花爆竹搬运过程发生燃烧、爆炸以及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事故后果是运输工具损坏,搬运人员受伤或死亡;可能造成邻近厂房发生次燃烧、爆炸事故。

  2.2.2.2烟花爆竹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导致人员伤害、车辆毁坏和交通堵塞,尤其是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发生爆炸事故,可能引发连锁燃烧、爆炸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2.3烟花爆竹储存库发生燃烧、爆炸后可能引发的次生事故,如火灾、建筑物坍塌、现场危险物品二次爆炸等。

  3 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3.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成立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的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市应急管理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政府新闻办、市供销社、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设立24小时报警电话,电话号码:0873-6122287。

  3.2指挥部职责

  (1)决定启动市应急救援预案。

  (2)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协调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关系。

  (4)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编制、管理和实施救援预案。

  (2)对全市范围内烟花爆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提出预测和预警。

  (3)针对有可能发生的烟花爆竹一般事故,组织制定烟花爆竹事故专项应急救援方案。

  (4)收集全市烟花爆竹应急救援资源信息,组建专家库和资源库,并负责联络。

  (5)跟踪各应急救援预案的执行情况,指导乡镇和企业做好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6)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做好应急救援联动组织网络的联系、协调工作,定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交换信息。

  (7)汇集、上报事故灾情和救援情况。

  (8)承办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应急管理局:承接烟花爆竹事故报告;制定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的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并传达落实上级领导的指示;负责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并开展工作;组织协调烟花爆竹事故的调查处理。

  (2)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和实施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和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查处打击辖区范围内违规跨县市或不按规定路线、规定药量运输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等行为;负责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以及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组织伤员的搜救,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事故现场扑灭火灾的处置方案,并实施控制和扑灭火灾,参与伤员的营救工作,控制事故现场及事故得到控制后的清理工作。

  (4)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事故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5)市供销社:负责系统内烟花爆竹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和相关事故调查。

  (6)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物资生产企业和商超保供储备物资协调调运。

  (7)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抢险过程中的医疗保障,组织对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统计、通报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情况。

  (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涉及烟花爆竹生产产品及使用原材料的质量检测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1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协调工伤保险相关事务。

  3.5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

  (2)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原因分析意见。

  (4)参与制订、修订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 预警预防机制

  4.1预防

  (1)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分级建立烟花爆竹重大危险场所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危险场所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分布、地理位置以及危险危害级别等内容;周边安全距离、地形、地貌、交通、电力、水源以及周围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情况。

  (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督促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制定针对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2监测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收集有关烟花爆竹事故信息,并定期将事故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事故分析预测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

  4.3启动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本预案:

  (1)造成一次性死亡1人以上(含被困或者失踪),或者危及生命安全,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烟花爆竹事故灾难。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应急处置能力的全市烟花爆竹事故灾难。

  (3)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的烟花爆竹事故灾难。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应立即向110、119、120报警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启动市级预案,并及时上报州应急管理管局。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应在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

  发生较大事故及险情时,应立即向110、119、120报警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应在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并立即上报州人民政府派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5.2基本响应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

  市人民政府应当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先行赶赴现场。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伤员抢救、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和隐患处置等工作。

  (1)封锁事故现场。根据人员伤亡和波及范围,设定现场抢险救援警戒区域。同时设立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保证救护车辆畅通。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控制事故扩大,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2)社会动员。市人民政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5.3应急决策

  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烟花爆竹事故灾难信息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置,其中较大以上事故灾难还应在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处置:

  (1)对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协调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市委、市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

  (3)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6)发布启动应急预案指令。

  (7)落实国家、省、州、市领导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4指挥协调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研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救援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3)组织人员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5.5应急联动

  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公安、应急、交通、气象等相关部门参加,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增援队伍。

  (2)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部门负责,交通等部门参加,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取证依据和资料。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部门负责,公安等部门参加,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同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发改、工商信、供销等部门参加,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救援。

  (8)应急通信组:由工商信部门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工作人员参与,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5.6新闻报道

  由政府新闻部门统一负责对外新闻报道工作。在市政府新闻办领导下,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有效向有关媒体发布事故和处置情况。

  5.7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指挥部向批准启动应急预案的指挥机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租用场地,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或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2)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勘查,核实受损情况,向购买保险的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和受灾人员支付保险金。

  6.3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现场清理。

  6.4救援总结评估

  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将应急救援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资料整理归档,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按程序上报。

  7 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各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应配备相应的通讯设施,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的联络畅通。

  7.2装备保障

  针对可能发生烟花爆竹事故危险场所分布,配备相适应的救援装备,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及时调用。

  7.3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医疗卫生等单位是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队伍。同时要加强以企业、市级层面和乡镇为单位的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

  7.4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单位负责运输保障。保证车辆在紧急情况下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7.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技术队伍,及时开展医疗救治,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7.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事故现场重点部位、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7.7技术保障

  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内烟花爆竹的数量和分布,建立当地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专家参与起草本地区的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方案,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1)应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应组织、督促对有关职能部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救护、防护撤离、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的综合素质。

  (3)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7.9监督检查

  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事故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8.2市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873-6122287

  传真:0873-6122287

  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电话:0873-6163502

  传真:0873-6163502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8.3.2本预案修订起草工作,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修订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3.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4

  弥勒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 工作原则

  3 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3.1启动条件

  3.2启动程序

  4事故风险辨识、评估

  4.1弥勒市矿产资源概况

  4.2事故风险种类

  4.3地下矿山事故风险

  4.4露天矿矿山事故风险

  5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5.1组织机构

  5.2工作职责

  6 应急救援行动

  6.1应急响应

  6.2救援要求

  7处置措施

  7.1冒顶片帮事故处置

  7.2水灾事故处置

  7.3中毒和窒息事故处置

  7.4放炮事故处置

  7.5高处坠落事故处置

  7.6物体打击事故处置

  7.7火灾事故处置

  7.8车辆伤害事故处置

  7.9机械伤害事故处置

  7.10触电事故处置

  7.11容器爆炸事故处置措施

  7.12坍塌事故处置措施

  8 事故后期处置

  9 事故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

  9.1非煤矿山企业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9.2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9.3搞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10 相关事项

  

  弥勒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弥勒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弥勒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的事故,主要包括有色、冶金地下开采矿山的采区、井巷和尾矿库所发生的透水、冒顶、片帮、中毒窒息、溃坝等一般事故;露天采石、采土、采砂矿(场)所发生的坍塌、山体滑坡等一般事故。

  2 工作原则

  2.1以人为本,科学救援。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成员单位在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2.3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4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坚持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依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公安、消防、交通、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全市矿山救援队伍增援。

  3 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3.1启动条件

  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山事故,启动本预案。

  (1)一次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发生中毒或急性职业病5人以上的事故。

  (3)尾矿库溃坝,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发生未达到上述条件的非煤矿山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级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3.2启动程序

  (1)市属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一般事故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事故情况向市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落实救援任务。

  (3)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事故风险辨识、评估

  4.1弥勒市矿产资源概况

  全市非煤矿山数量48座,其中8座非煤露天矿山(生产),4座非煤露天矿山(基建),3座尾矿库(停产),1座地下矿山(停产),32座露天矿山(停产)。主要分布在弥阳街道、西三镇、西二镇、西一镇、虹溪镇、巡检司镇、新哨镇、朋普镇、竹园镇。主要矿产资源有铅锌矿、铁矿、钛矿、建筑石料、冶金用石英岩、饰面用灰岩矿等。

  4.2事故风险种类

  4.2.1非煤矿山的危险主要来自于非煤矿山的勘探、探矿(巷探)、基建、生产过程。据此确定的主要危险源是:

  4.2.1.1地下矿山。弥勒市行政区域内的勘探、探矿(巷探、坑内钻探)、基建、生产矿井。

  4.2.1.2露天矿山。弥勒市行政区域内的勘探、基建、生产露天矿坑。

  4.2.2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非煤矿山事故风险主要包括:冒顶片帮、水灾、爆破、中毒窒息、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火灾、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压力容器爆炸、坍塌等。

  4.3地下矿山事故风险

  4.3.1冒顶片帮

  在地下矿山采矿生产中,冒顶片帮是采矿过程中发生频次最高的事故,危及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冒顶片帮事故产生的原因:采矿方法不合理、缺乏有效支护或支护强度不够、排查治理不彻底、浮石处理操作不当;地质、矿床等自然条件不好、顶板和边帮局部压力变化、岩石不够固、地压活动;岩体中地下水的影响、爆破震动、风化作用、地震等。

  冒顶片帮事故的前兆:

  响声:岩层下沉断裂、木架劈裂、金属架变形,由顶板运动引起的上述变化均会发出声响;

  掉渣:由于岩层破碎,支架支撑不力,会出现顶板破坏加剧掉渣现象;岩壁变松发生片帮;顶板裂隙增大;顶板局部漏顶。

  容易造成矿山冒顶片帮事故灾害的场所主要是: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主要运输巷道、辅助运输巷道、进风巷、回风巷、联络巷等处。

  4.3.2水灾

  4.3.2.1井下水灾(透水)

  矿井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地面水域和地下水通过各种通道涌入矿井,当矿井涌水超过正常排水能力时,就会造成矿井水灾,通常称为透水,是矿山常见的主要的灾害之一。一旦发生透水,不但影响矿井正常生产,而且还会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淹没矿井和采区。

  透水事故的形式:采掘工作面突水,采掘工作面或采空区透水,地表水或突然大量降雨进入矿井。

  透水事故的水体:地表水;采空区和废旧巷道中储存的人工水体,即老窿水。原岩溶洞、裂隙等构造中的原岩水体。

  4.3.2.2地面水灾

  汛期发生强降雨或超标洪水因防、堵、疏、排、截的水害综合治理措施不到位,造成洪水淹矿井,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3.3中毒和窒息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工艺的特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主要来源于爆破时的炸药爆炸过程(存在于炮烟之中)以及井下燃烧(含火灾)发生的过程。

  炮烟所含有毒有害气体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氨等。

  矿井在开采过程中,采场需要爆破来进行崩落与破碎矿石,如果进行爆破作业之后,未进行充分通风或者通风时间不足,人员进入采场,则可能发生人员中毒和窒息,导致人员伤亡。

  4.3.4高处坠落

  在矿山生产中坠落事故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事故,作业场所存在的较大高差是导致高处坠落事故的根本原因。井下多数作业场所的高差较大(2m以上),因为没有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缺少照明、作业环境不良;已发生事故的危险地点,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围栏、盖板等。

  4.3.5物体打击

  矿山进行井下开采作业时,当矿(岩)石具有的势能转变为动能时,可能击中人体,发生物体打击事故。

  物体打击的危险因素主要来自:

  4.3.5.1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干净,浮石坠落伤人。

  4.3.5.2设备、工具等坠落物砸伤经过的人员。

  4.3.6火灾

  根据火灾发生的地点不同,可分为:地面火灾,凡是发生在矿井工业场地的厂房、仓库、井架、等处的火灾;井下火灾,凡是发生在井下硐室、巷道、井筒、采场、井底车场以及采空区等地点火灾。火灾事故后果往往比较严重,容易造成重大伤亡,尤其是特大火灾事故。

  非煤矿山火灾事故的一般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4.3.6.1管理的原因。由于操作者缺少有关的科学知识,生活和生产用火不慎,在火灾险情面前思想麻痹,存在侥幸心理,不负责任,违章操作;吸烟;电气设备、设施管理不当;爆破作业;焊接作业等。

  4.3.6.2设备不良。如设计错误且不符合防火或防爆的要求,电气设备设计、安装、使用维护不当等。由于机器运转不良或安装上的错误,使其运动部件产生摩擦发出火花引起附近易燃物(油料、木料)着火。

  4.3.6.3物料的原因。如可燃物质的自燃,各种危险物品的相互作用,机械摩擦及撞击生热,在运输装卸时受剧烈振动等。由于电气设备安装或运转不良而产生电弧、电火花以及过电流或短路产生的热量,使其绝缘层或木支架、油类等燃烧。

  4.3.6.4环境的原因。如潮湿、高温、通风不良、雷击、静电、地震等自然因素。

  4.3.6.5建筑结构布局不合理,建筑材料选用不当等因素。发生火灾的主要场所有空压机站、提升绞车房、井下配电点等,井下可燃物有木支架、柴油、润滑油、擦拭机器后浸了油渍的棉布等。

  火灾一旦发生,可能焚毁大量器材、设备、建(构)筑物,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其中,井下火灾危害往往更大,井下工人不但在火源附近直接受到火焰的威胁,而且距火源较远的地点,由于火焰随风流扩散带有大量有毒有害和窒息性气体,使工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往往酿成重大或特大伤亡事故。

  4.3.7车辆伤害

  地下矿井车辆行驶在狭窄巷道,若车速较快,遇有弯道,很容易发生翻车、挤伤、撞伤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设施损坏。

  4.3.8机械伤害

  矿山使用的凿岩机、通风机、空压机、水泵等生产机械,其运行时传动部分与转动部分都具有较大的动能,因作业人员自身的原因和机械设备安全性较差等原因,极有可能受到伤害。

  4.3.9触电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提升绞车、通风机、空压机、局扇等电气设备漏电,可能造成触电。另外,坑内环境潮湿,绝缘电阻下降,供电线路敷设较复杂,若供电线路的绝缘损坏,或被挤压、刮碰等,更易发生人员触电。

  4.3.10压力容器爆炸

  空压机和压力容器是矿山生产中广泛使用的设备,若在使用中管理不当、不定期校验、设备本身存在缺陷等,可能发生容器爆炸,造成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空压机的储气罐爆炸的后果都是比较严重的。

  4.4露天矿矿山事故风险

  4.4.1坍塌

  露天采场由于受地形地貌、自然环境、矿床埋藏条件的制约以及实施开采工艺的需要,在开采过程中,将形成具有一定坡度的作业场所,开采过程中,上部坡顶的岩体受某种条件(爆破震动、雨水冲刷等)的影响,原有的平衡状态被破坏,稳定性受到影响,很容易产生坍塌。不仅会造成人员伤害,而且对露天采场的破坏也是相当严重的。

  露天采场发生坍塌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4.4.1.1开采单元的划分及露天采场构成要素不合理。如未划分阶段(台阶),采场阶段(台阶)太高、坡面角过大,采场边帮坡面角(边坡角)过大,采区太长等,都容易发生滑坡。

  4.4.1.2地质情况变化大,条件不好。如在矿体中有小断层、裂隙、软岩、泥夹层、破碎带、裂隙水等,都容易引起塌落、片帮、采场局部塌陷。

  4.4.1.3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使边坡角过陡,加上不按合理顺序开采或边剥离边掏底,会导致坍塌矿灾。

  4.4.1.4在降雨量集中的月份,雨水较大,冲刷露天采场坡面,这也是露天采场坍塌的主要诱因之一。

  随着露天开采的进行,露天采场的边坡受到爆破震动及雨季降水长时间冲刷,会引发边坡坍塌事故。

  4.4.2放炮

  在露天开采过程中,开采生产存在着以下危险:

  4.4.2.1在爆破器材的运输(送)、使用及起爆药包加工过程中,稍有不慎,很容易发生意外爆炸,造成危害。

  4.4.2.2在爆破作业中,若违背《爆破安全规程》与操作规程,容易发生伤亡事故。

  4.4.2.3残炮、盲炮都可能引发危险,若处理不当,易引发严重事故。

  4.4.2.4若爆破设计不合理或未按审批的爆破设计施工、人员误操作、爆破器材质量差等,都可能引起爆破事故的发生。

  4.4.2.5爆破警戒和信号发生错误引发的危险:爆破警戒范围确定有误、警示标志不明显、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未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或由于其它意外因素,导致爆破警戒范围内出现人员而进行了起爆,往往导致严重后果。

  4.4.2.6预警信号、起爆信号有误,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也易导致严重后果。

  4.4.3高处坠落

  露天采场为阶梯露天开采,日常开采工作中保持台阶高10m~15m不等,作业人员与作业场所内的物体都具有较大的势能。当人员在台阶边缘工作时,则存在高处坠落的危险。

  4.4.4物体打击

  露天采场在采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形成“伞檐”或边坡浮石及上段工作平台碎石清扫不净,受到爆破、采装、运输等某种震动,很可能发生滚石滑落,对在工作面下部作业人员的危害是严重的。

  造成滚石的主要原因有:

  4.4.4.1处理浮石、“伞檐”不及时(这是露天采场存在滚石伤人的隐患)。

  4.4.4.2爆破时边帮受震动,引起不稳定浮石突然下滑。

  4.4.4.3安全平台宽度不足,不能充分缓冲和阻截滑落的岩石。

  4.4.4.4处理浮石操作方法不当。由于处理浮石操作方法不当所引起的滚石事故,大多数是因处理前缺乏全面、细致的检查,没有掌握浮石情况而造成的。

  4.4.4.5处理浮石时,操作工人的技术不熟练,站立位置不当,当浮石落下时无法躲避而造成事故。

  4.4.5火灾

  采石场火灾主要为外因火灾。?

  外因火灾:由外部热源引燃可燃物发生的火灾。?

  外因火灾存在的场所有:生产场所外围山林;其它可燃材料储存、使用点等。?

  4.4.6车辆伤害

  车辆伤害主要指车辆在行驶过程引起的人员伤害和设施的破坏。由于矿山运输道较小,避车、让车不及或不当都会导致车辆伤害事故的产生。

  4.4.7机械伤害

  露天采场使用空压机、凿岩机等机械设备,其在运行时零部件的相对运动等,使机械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存在碰撞、切割、环境恶化等对人员安全不利的危险因素,作业人员极有可能存在被运行机械伤害的危险。

  4.4.8触电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提升绞车、通风机、空压机、局扇等电气设备漏电,可能造成触电。

  4.4.9压力容器爆炸

  空压机和压力容器是矿山生产中广泛使用的设备,若在使用中管理不当、不定期校验、设备本身存在缺陷等,可能发生容器爆炸,造成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空压机的储气罐爆炸的后果都是比较严重的。

  4.4.10水灾

  汛期发生强降雨或超标洪水因防、堵、疏、排、截的水害综合治理措施不到位,造成露天边坡坍塌,进而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5.1组织机构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安委会是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的常务副市长(市安委会副主任)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安委办主任)担任。市工商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负责人及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专职副指挥长。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委、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弥勒供电局、保险机构、中国移动公司弥勒分公司、中国电信公司弥勒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弥勒分公司、中国铁塔弥勒市办事处等单位领导组成。

  市安委会办公室为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下设的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与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设立24小时报警电话,电话号码0873-6122287。

  5.2工作职责

  5.2.1市指挥部职责

  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非煤矿山一般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指挥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开展工作。

  5.2.2有关单位职责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一般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新闻单位发布信息;组织、检查乡镇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市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3)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联系、安排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协调组织医疗专家组、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开展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4)市监察委:负责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款、物资使用去向,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处违纪人员。

  (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营业执照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特种设备事故及特种设备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提供事故应急救援地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质灾害等方面技术资料;提供应急救援地质技术支持;采矿许可证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7)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供应。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9)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10)市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

  (11)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1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和善后处理等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3)弥勒供电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供电的应急处置。

  (14)中国移动公司弥勒分公司、中国电信公司弥勒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弥勒分公司、中国铁塔弥勒市办事处: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通讯应急处理。

  (15)保险机构:负责对投保事故单位的理赔工作。

  (16)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和事故发生单位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迅速集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抢险救援队伍进行自救;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充实救援力量,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6 应急救援行动

  6.1应急响应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领导的指示,按照“就近、救急、高效”的原则,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被征调的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应当服从指挥调遣,并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6.2救援要求

  (1)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负责人及专家联席会议,通报事故初步情况,在专家协助下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2)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调集救援设备和器材,指派救援队伍深入事故区域,探明情况,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遗体到指定位置存放。在专家指导下,对涉及的矿山、尾矿库事故现场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3)卫生健康局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设立现场急救站,开展现场医疗急救,对伤员简单处置后,送指定医院治疗。搞好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的个体防护、监护,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采取的救治措施。

  (4)应急救援结束后,各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在撤离事故现场前,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切实消除不安全隐患,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7处置措施

  处置过程中需坚持以下原则:

  (1)应急救援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的原则。在实施救内援的过程中,要牢牢容把握“及时进行救援处理”和“减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两个事故损失控制的关键点,把遇险人员、受威胁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放在首位。

  (2)在对灾区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坚持先活人后死者的原则。

  (3)要坚持防止事故扩大优先的原则。

  (4)坚持保护环境,有利于灾后重建和尽快恢复生产的原则。

  7.1冒顶片帮事故处置

  (1)探明冒顶、片帮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可采用叫、喊、敲击等方法,确定被困人员的准确位置。

  (2)积极恢复冒顶、片帮处的正常通风。在冒落量很大,很难及时救出被困人员时,应利用供风管、供水管向被困人员输送新鲜空气和饮用水。冒落量不大,容易维护的地点也可采用穿楔支护等快速方法,直接进入被困人员区域。

  (3)在抢救遇险人员时,应加强工作地点附近的巷道支护,处理冒落区时,坚持由外向里加固冒落区周围支护,防止二次冒顶。清除巷道堵塞物,尽快接近被困人员。

  (4)如果冒顶片帮的巷道地质条件太差,清理和掘进困难,由专家组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可开掘通向被困人员的专用巷道。

  (5)遇有大块岩石威胁被困人员时,可使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块石,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6)当发现埋压人员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组织人员将伤员救出险境,全部埋入者根据伤员所处方向,确定部位,先挖头部胸部以上的岩石,使伤员尽快从重压下抢救出来。

  (7)迅速清除伤员口、鼻内泥土等,保持呼吸畅通。

  (8)局部受压的肢体在解除压力后,立即将伤肢牢牢固定,严禁不必要的肢体活动,伤部应暴露在凉爽空气中。

  (9)对呼吸、心跳停止者,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挤压术。

  (10)各种外伤尽量在现场作初步处理后转运至附近医院抢救。

  7.2水灾事故处置

  (1)地下非煤矿井

  1)第一时间疏散井下人员,按井下避灾路线迅速撤出;对升井人员进行清点,确定井下受困人员数量、姓名、工作区域。

  2)收集图纸资料,准确判断突水位置、影响范围、补给水源及水量大小,估计透水量,静止水位,透水后涌水量。地面洪水要采取防、堵、疏、排、截的水害综合治理措施,防止和减少涌入地下矿井。

  3)掌握事故影响范围、事故前人员分布,确定矿井中有生存条件的地点,进入该地点的可能通道。分析被困人员可能躲避的地点,如有可能应尽快设法与其联系,确定被困者的准确位置。

  4)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排水措施。在此期间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排水和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进行井下排水和通风。除利用矿山自身的设备外,还应及时调用大功率排水泵进行排水作业(包括利用其他管路作临时排水管),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矿内涌水排出。

  5)排水时应加强井下通风,防止有害气体从水淹区域涌出,造成次生事故。

  6)掌握透水原因后,应采取防止二次透水措施。

  7)在水和泥砂威胁到泵房安全时,在下部水平的人员撤出后,将水和泥砂引入下部巷道。

  8)抢救长期被困在井下的遇险人员时应注意:发现遇险人员时,严禁用灯光直射其眼睛,以免在强光刺射下瞳孔急剧收缩,造成眼睛失明。正确方法是用衣服等罩住头灯,使光线减弱,或蒙住遇险人员眼睛,待瞳孔逐渐收缩直至恢复正常时,才可以见到强光。发现遇险人员时,先运到安全地点(如车场)进行处置后再抬运出井。

  (2)露天非煤矿山

  1)立即停产停工和撤离无关人员。

  2)对地面洪水要采取防、堵、疏、排、截的水害综合治理措施,防止和减少洪水对露天非煤矿山边坡冲刷。

  3)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坡稳定时,要采取疏干降水措施;矿床疏干过程中出现陷坑、裂缝以及可能出现的地表陷落范围要及时圈定、设立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要在排土之前采取措施将水疏出。

  7.3中毒和窒息事故处置

  (1)若要入井救援、处置必须由矿山专业救援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入井。

  (2)立即通知可能受危及的作业区域的人员停止作业,紧急撤离。

  (3)在人员撤离出现危险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应及时安全、稳妥、就近撤离。

  (4)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封锁事故现场,严禁无关人员、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装备进出的安全通道。

  (5)现场专业人员应确定抢险救援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的控制事态扩大,消除危害因素,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火灾与中毒窒息事故往往是同时发生的,其因素和现场情况较复杂,具体情况应由专家确定。

  7.4放炮事故处置

  (1)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扩散范围建立警戒区,在警戒区的边界设置警示标识。

  (2)在抢险救援过程中,要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个体安全防护措施。

  (3)除消防、应急救援人员、医护人员、应急救援车辆外,其他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警戒区。

  (4)迅速将警戒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的人员撤离,以减少不必要的伤亡。

  (5)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护,掌握正确的应急处理办法。

  (6)事故无法控制时,所有人员应立即撤离事故现场。

  7.5高处坠落事故处置

  坠落产生的伤害主要是脊柱损伤、内脏损伤和骨折:

  (1)发现坠落伤员,首先看其是否清醒,能否自动活动,若能站起来或移动身体,进行简单包扎和固定后则要其平躺在担架上,运出事故区送至医院。

  (2)若伤员已不能动,或不清醒,切不可乱抬,更不能背起来送往医院。这样极易拉脱伤者脊柱,造成永久性伤害。应进一步检查伤者是否骨折,若有骨折,应采用夹板固定,找两到三块比骨折骨头稍长一点的木板,托住骨折部位,绑三道绳,使骨折处由夹板依托不产生横向力,绑绳不能太紧,能够在夹板上左右移动1-2cm为宜。

  7.6物体打击事故处置

  事故发生后,马上组织抢救伤者,尽可能不要移动患者,尽量当场施救。抢救的重点放在颅脑损伤、胸部骨折和出血上进行处理。

  (1)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后,应立即抢救伤者,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让其安静、保暖、平卧、少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尽快送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2)出现颅脑损伤,必须维持呼吸道通畅。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有骨折者,应初步固定后再搬运。遇有凹陷骨折、严重的颅底骨折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出现,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及时送就近有条件的医院治疗。

  若处在不宜施救的场所时,必须将患者搬运到能够安全施救的地方,搬运时应尽量多找一些人来搬运,观察患者呼吸和脸色的变化,如果是脊柱骨折,不要弯曲、扭动患者的颈部和身体,不要接触患者的伤口,要使患者身体放松,尽量将患者放到担架或平板上进行搬运。

  7.7火灾事故处置

  (1)井下火灾事故基本处置措施

  1)在火灾初期,现场人员应采取措施直接灭火。不能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或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时,井下所有作业人员立即佩戴自救器撤出至安全地点,并清点人数。

  2)迅速撤出火灾区域的人员,组织矿山救护队入井抢险救援,同时迅速切断通往火区的电源,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起火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火灾及有害气体向有人员的巷道蔓延。

  3)抢险救援和灭火工作由专业的矿山救护队组织实施,严禁其他人员进入现场施救。

  4)专业矿山救护队到达现场后,了解矿井巷道布置方式、通风方式、火灾地点、着火原因、是否有人员被困等情况,确定人员施救方法、灭火方法以及应采取的救援方式等。

  5)根据已探明的火区地点和范围,确定井下通风方法,其中:在进风口,井筒内、井底车场发生火灾时,可采用反风或使风流短路等措施;在井下其他地点发生火灾时,应保持事故前的风流方向,控制火区供风量;在进风的下山巷道发生火灾时,必须有防止火风压造成主风流逆转的措施;在掘进巷道发生火灾时,不得随意改变原有通风状态,需进入巷道侦查或直接灭火时,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无论是正常通风或是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及停止主扇运转等,都必须做到:不能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有助于防止火灾扩大,控制火势,创造接近火源的条件。

  6)必要时应将排水、压风等管路临时改为消防管路进行消防灭火。

  (2)电气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1)立即组织人员并使用正确的办法扑救,为保证人身安全,防止人身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

  2)切断电源时,应注意烟熏火烤,火场内的电气设备绝缘可能降低或破坏,停电时,应先做好安全技术措施,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电压等级合格的绝缘工具。

  停电时,先停断路器,后停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以免造成弧光短路。

  7.8车辆伤害事故处置

  根据现场人员被伤害的程度,一边呼叫120急救,一边对轻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划出事故特定区域,非抢救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对重伤者不明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的,不要盲目进行急救,请专业医疗人员救治,以免引起更严重的伤害。确认人员已死亡,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7.9机械伤害事故处置

  机械造成人体伤害最多的部位是手。因为手在劳动中与机械接触最为频繁。

  (1)机械手外伤的急救原则:发生断手、断指等严重情况时,对伤者伤口要进行包扎止血、止痛、进行半握拳状的功能固定。对断手、断指应用消毒或清洁敷料包好,忌将断指浸入酒精等消毒液中,以防细胞变质。将包好的断手、断指放在无泄漏的塑料袋内,扎紧好袋口,在袋周围放在冰块,或用冰棍代替,速随伤者送医院。

  (2)发生头皮撕裂伤可采取以下急救措施:

  1)必须及时对伤者进行抢救,采取止痛及其他对症措施。

  2)用生理盐水冲洗有伤部位,涂红汞后用消毒大纱布块、消毒棉花紧紧包扎,压迫止血。

  3)使用抗菌素,注射抗破伤风血清,预防感染。

  4)送医院进一步救治。

  7.10触电事故处置

  (1)切断电源。

  (2)迅速让触电者从带电体上分离。

  (3)实施现场急救。

  7.11容器爆炸事故处置措施

  储气罐、空压机爆炸应迅速切断电机电源、进口阀。建筑、设备、管道有崩塌危险时,严禁人员进入抢险,进入事故需佩戴完好防护用品;有人员受伤轻微伤,送医;受伤严重,呼叫120急救。

  7.12坍塌事故处置措施

  (1)一旦发生坍塌事故,应迅速清理现场,疏散人员,划定危险区、缓冲区、安全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2)清点人员,确定有无人员失踪、受伤或设备被埋压。

  (3)对已发生坍塌地点进行现场勘查,确定其破坏程度,是否危及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供电、交通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4)如有人员失踪或被埋,应根据事故发生时人员位置推断,对其进行搜寻,开展有效的挖掘工作。

  (5)当搜寻到被埋压人员时,救援人员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利用现场一切可利用的应急器材设施,组织抢救,尽可能的减少人员伤亡。

  (6)救援行动应本着“先易后难,先救人后救物,先重伤员后轻伤员”的原则进行。救援初期,不得直接使用大型铲车、吊车、推土机等施工机械车辆清除现场。

  8 事故后期处置

  8.1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和伤员的补偿、治疗和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8.2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和物资,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8.3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一般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8.4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查找不足和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事故预案。

  9 事故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

  9.1非煤矿山企业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对已确定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要指定专门人员和机构负责管理,并认真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掌握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了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搞好现场安全管理。

  (2)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严格依规作业。

  (3)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一旦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制定事故应急处置专项预案,配备充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工具,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演练。

  9.2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1)在对企业存在危险源认定的基础上,明确危险源管理范围、责任和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控和管理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2)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等进行监控和管理。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一般以上事故发生的危险源,每月向上级部门报告1次检测检验结果。

  9.3搞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要督促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重点从以下方面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检查、修订和完善:一是在事故期间报警通讯系统能否运作畅通;二是人员能否以最快速度撤离危险区;三是应急救援队伍能否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灾;四是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10 相关事项

  10.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安委办负责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市的要求及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对预案可行性进行评审,经过实际演练后作进一步修订、补充、完善,报市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备案。

  10.2本预案修订起草工作,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修订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10.3对在实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失职、渎职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10.4本预案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5本预案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10.6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5

  弥勒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启动要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减灾委员会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2.3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救灾装备和设施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3.7 宣传、培训和演练准备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预警预报

  4.2 信息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6.5 信息发布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5 应急措施

  6.6 信息发布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管理

  

  弥勒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弥勒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合理调配救灾资源,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山洪灾害,风雹(含狂风、暴雨、冰雹、雷电)、低温冷冻、霜、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2)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

  (3)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生产自救,广泛动员,社会互助。

  1.5 启动要求

  1.5.1 在全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达到本预案响应级别的,启动本预案。

  在市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造成较大损失的,启动本预案;在市行政区域外发生5.0级以上地震造成较大损失的,对我市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1.5.2 发生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交界地区维稳处突等其他公共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5.3 对敏感地区、特殊时段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发生自然灾害,视情况可酌情降低启动标准。

  1.5.4 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事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是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云南省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条例和州委、州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减灾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防灾减灾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群众安置救助、灾后民房恢复重建;指导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市减灾委主任:分管自然灾害救助副市长。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人武部副部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卫生健康局长、市地震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政府外事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委、市审计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红河生态环境局弥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统计局、市供销社、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融媒体中心、市人武部、市红十字会、弥勒供电局、中国电信弥勒分公司、中国移动弥勒分公司、中国联通弥勒分公司、铁塔弥勒市办事处、人保财险弥勒支公司、中国人寿弥勒支公司、弥勒市消防救援大队、驻弥96032部队、驻弥95668部队66分队、武警弥勒市中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市减灾委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其职责是:

  (1)承担全市抗灾救灾和防灾减灾综合协调工作。

  (2)会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的重点区域,做好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落实防范措施,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

  (3)传达、贯彻、落实省州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协调指导当地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对重大灾情进行会商,对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研究评估,并提出对策。

  (5)收集、汇总、评估和报告灾情信息、灾区需求及抗灾救灾工作。代市减灾委起草救灾方面的各类文稿。

  (6)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调运和供应,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指导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7)负责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8)完成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确定组成人员,明确工作职责。预案启动后,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市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驻弥部队参与灾难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抗灾救灾抢险队伍,根据灾情需要,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担任抗灾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救灾和执行重大防灾减灾措施的任务。

  市政府办:协助市减灾委办公室协调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参与起草市减灾委的重要文件和市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报告。

  市委宣传部:全面掌握抗灾救灾工作动态,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视灾情呼吁全社会提供援助。

  市政府新闻办:正确把握全市抗灾救灾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统一向外发布灾情。

  市发展和改革局:积极争取国家、省州对我市灾区重大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支持,帮助指导灾区编制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和抗灾救灾信息;分配、管理、调运救灾物资和协调救灾资金,监督资金、物资的使用管理;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应急救助和灾后生活救助;指导灾区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减灾委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筹集、调拨、分配、安排抗灾救灾资金,会同市应急管理局争取中央、省、州补助资金,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民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组织对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监测、趋势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等质量监管,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组织抢修受损毁的市政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其功能;组织安排灾后过渡性安置;组织对灾区建筑物和民房受损情况的应急评估及鉴定;协同参与灾情核查及评估;制定和审核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提供心理咨询及干预。

  市政府外事办:协助做好抗灾救灾的涉外工作。

  市地震局:及时发布地震动态监测目录,组织地震现场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与有关部门做好震情核查统计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市气象局: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管理,开展气象预报预测,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公安局:加强对灾区重要目标的警戒,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

  市监察委: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履行抗灾救灾职责以及救灾款物使用情况,及时查处违纪违规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市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履行抗灾救灾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中发现的贪污、挪用、截留、骗取、隐匿、变卖救灾款物等违法违规问题,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责内作出严肃处理,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信息化应急、无线电应急处置和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参与协调交通综合运输、公路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组织实施石油等物资调度;组织应急生活物资供应,对动用国家储备商品、稳定市场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市教育体育局: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合理调配应急教学资源,指导好灾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帮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市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落实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种子、化肥、柴油、农药等物资组织供应与技术指导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调运化肥、柴油等救灾物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受灾农户的理赔工作;组织开展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科研项目实施。

  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组织开展灾区环境影响评估,监督检查灾区环境保护、治理、恢复等工作,灾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抢修被毁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市水务局:负责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汛、旱抢险救灾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损毁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检测、检疫和防治工作,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木材采伐保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灾区食品安全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保证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负责抗灾救灾物资和装备的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质量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全市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组织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统计灾情数据。

  市供销社:协调组织农业生产物资、食用盐等物资的供应。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保障粮食和救灾物资调运。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组织受灾旅游景区(点)做好游客及相关人员疏散、 应急救援工作。

  市红十字会:协助参与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向灾区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

  弥勒供电局:组织抢修受损的重要电力设施,做好灾区电力调配和供应保障工作。

  中国电信弥勒分公司、中国移动弥勒分公司、中国联通弥勒分公司及铁塔弥勒市办事处: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按照《云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指挥调度通信设施。

  人保财险弥勒支公司、中国人寿弥勒支公司:组织开展灾害保险工作,及时提供保险理赔服务。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全市综合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组织、建设、管理,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驻弥部队(96032部队、95668部队66分队、武警弥勒市中队):当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负责指挥和协调所辖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防灾救灾减灾工作。认真制定并组织落实本辖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做好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灾害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灾害,及时组织救援力量开展抗灾救灾,帮助灾区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做好辖区内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承担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预算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乡镇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救灾资金的投入。

  3.1.2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弥勒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加大救灾资金的投入,使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1.3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考虑上年度救灾资金支出和本年度灾害趋势预测等因素,提出全市当年救灾资金预算计划。市财政局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全市救灾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4 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严重受灾地区恢复生产生活需要,制定灾区重建总体规划,倾斜安排灾区救灾建设项目,帮助严重受灾地区灾后重建。

  3.1.5 乡镇以上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救灾物资保障等经费。

  3.1.6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1.7 适时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帮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2 物资准备

  3.2.1做好市级物资储备的管理工作,确保各种救灾物资安全存放、调运及时。

  3.2.2 按照省州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网点,进一步完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

  3.2.3 按照统筹规划、规模适度、标准统一的原则,建设符合我市实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推进贫困、多灾、边远、道路通达条件差的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实现对较小灾害就地、就近、快速调运救灾物资,保障救助需要。

  3.2.4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要及时购置、储备救灾物资,丰富救灾物资储备种类,提高救灾物资储备效率。

  3.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出入库手续。

  3.2.6 市管救灾物资的使用,必须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统一实施调运和使用。

  3.2.7 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用于采购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

  3.2.8 建立救灾物资生产调运紧急处置机制,必要时与相关厂家及供货单位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3.2.9 市、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各部门应当准确掌握本级、本部门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分布情况,做到一旦灾情发生调运及时。

  3.2.10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交通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凭有关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加强市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并管理覆盖市乡两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3 以市减灾委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4 救灾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 市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技术、装备和设备,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4.2 市、乡镇(街道)政府、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测和居民人口数量及分布等情况,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紧急救援队、灾害现场工作队和抗灾救灾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快速联动机制,提高全市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强基层紧急救援能力建设。

  3.5.2 完善军地一体化的指挥协调机制,实现军地灾情信息共享,统一协调驻弥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救灾。

  3.5.3 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3.5.4 培育、支持、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引导和帮助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参与救灾,充分发挥其政府职能的辅助作用。

  3.6 社会动员准备

  3.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3.6.2 制定和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和实施细则,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上报、分配使用、社会公示和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有序开展。

  3.6.3 发挥现有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作用,积极做好经常性接收社会捐赠工作,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6.4 建立和完善市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加强与市外有关省、州市的沟通协调,争取对我市救灾捐赠的支持。

  3.7 宣传、培训和演练准备

  3.7.1 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广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宣传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7.2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自愿者队伍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管理水平和处置灾害的能力。

  3.7.3 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灾害应急救援队伍以及资源共享联防联动机制,统筹各部门专业救援队伍,定期开展不同规模、专业多样、形式丰富、多种救援力量共同参加的灾害应急救援演练,检验、锻炼、提高紧急救援队伍应急准备、快速反应、高效指挥的能力。

  3.7.4 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每年开展至少1次以上的防灾应急小型演练,提高基层单位应急准备、指挥和处置能力。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预警预报

  4.1.1 市气象部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务部门水情和旱情预警信息,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部门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地震部门地震趋势监测信息,自然资源部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林业和草原部门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4.1.2 主要涉灾部门要组织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登记和评估,加强灾情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完善预案和预警机制,定期检查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切实做好灾害的预警工作。

  4.1.3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对达到启动预警响应条件的,按照程序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同时向州应急管理局和市政府报告,并通报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

  4.1.4 根据灾情预警信息,对可能发生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可能出现大量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群众的自然灾害,市级和受灾害威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做好抗灾救灾应急准备并采取避险措施。

  4.2 信息管理

  4.2.1 加强灾害应急管理部门之间信息联动,完善和建立灾情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的灾害信息互换机制。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分析汇总各类灾情信息数据,按照程序报州、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政府,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4.2.2 建立灾情会商机制,市减灾委办公室协调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地震、气象、林草、统计等部门,每年至少进行1次以上灾情会商,综合分析、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处理、上报等工作。

  4.2.4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0分钟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信息后立即核实,1小时内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2.5 市应急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当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按相关要求越级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4.2.6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按照规定时限审核、汇总、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2.7 对于干旱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旱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8 灾情结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地震、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林草、气象、统计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4.2.9 灾情报告内容包括以下指标: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人员受灾、伤亡和紧急转移安置情况,房屋倒损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灾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采取的抗灾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2.10 灾情核定后,市、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两级应急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因灾倒损住房台账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省、州应急管理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预警响应有关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 向州应急管理局和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有关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 加强值班值守,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收到灾害预警信息后,向本行政区域内发布规避灾害风险警告,提示公众做好自救准备,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对重点监测、易受自然灾害威胁的乡村、社区及居民点提前告知并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 启用并开放应急避难疏散场所,利用各种媒体发布避险避难路线图和信息。

  (5) 市减灾委视情况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查看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处置情况。

  (6) 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

  (7) 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预警响应。

  6 应急响应

  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以市、镇人民政府(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为主。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减灾委设定4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并统一领导、指挥、组织救助;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并统一领导、指挥、组织救助或委托减灾委副主任统一领导、指挥、组织救助;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协调;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并组织、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灾区死亡(含失踪)人数1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2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

  (5)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经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1.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指挥、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对达到启动省、州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响应条件的,由市减灾委请求州减灾委启动对我市的应急响应。

  (1)市减灾委及时召开紧急会议,协调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听取灾区和有关部门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

  (2)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Ⅰ级响应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于每日10:0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1次本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市减灾委主任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减灾委或市减灾委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灾情,发布灾区需求;迅速编发灾情简报,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5)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评估,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及时向上级上报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请示,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灾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6)市减灾委统一协调和组织各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等各项工作。协调驻弥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市消防救援大队派出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稳定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紧紧转移安置;市发改局、工信局、农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住建局做好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和房屋损失鉴定、评估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9)市应急管理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积极参与救灾工作。向社会发布接收捐赠通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收捐赠账号和单位,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收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协助做好救灾捐赠的涉外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害评估、核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1)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灾区死亡(含失踪)人数5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经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对达到启动州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响应条件的,由市减灾委请求州减灾委启动对我市的应急响应。

  6.2.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指挥、组织或委托副主任统一领导、指挥、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组织召开市减灾委全体会议进行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研究、决定开展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协调落实上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听取灾区和有关部门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抗灾救灾。

  (3)市减灾委根据灾情需要,协调市级抢险救援队和驻弥解放军、武警部队赶往灾区实施抢险救灾。

  (4)迅速向州委、州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各成员单位对口向上级部门报告。

  (5)根据灾情会商评估结果和灾区的请求,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上报请求上级资金补助的请示;紧急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协助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减灾委办公室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迅速编发灾情简报,报送州应急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向成员单位通报,及时与灾区救灾指挥部联系,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必要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灾区死亡(含失踪)人数3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指挥、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及抗灾救灾工作,编发灾情简报,并代表市减灾委向州减灾委、应急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向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情;协调落实各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2)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灾区情况汇报,了解灾区各级政府的灾害救助能力和需要;组织召开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参与的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3)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局级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根据灾情需要派出市级灾害救援队。

  (4)根据灾情发展、灾区需求和申请,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及时向州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上报申请上级救灾应急资金的请示;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运输的各项保障工作。

  (5)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公布灾情及抗灾救灾情况。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灾区死亡(含失踪)人数2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50间以上,1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减灾委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派出救灾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掌握灾区政府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迅速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及时编发灾情简报,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并向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4)根据灾区应急需要和申请,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的建议;市人民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5)根据灾区需求,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向灾区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5 应急措施

  6.5.1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灾区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决定对灾区全境和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灾情缓解或危机解除后,由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宣布解除交通管制。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灾区的道路交通情况和实行交通管制后的有关情况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6.5.2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期间,灾区政府可按照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和通信工具等,可临时征用房屋和场地,事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5.3 应急救助期间需要采取的其他应急救助措施。

  6.6 信息发布

  6.6.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确导向的原则。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6.2 重大灾情需组织新闻单位集体采访的,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达到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自然灾害,市减灾委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到灾区评估需过渡性生活救助情况。

  7.1.2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同时加强对过渡性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无事故。

  7.1.3 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帮助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救助款物发放等工作;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要做好过渡性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安置经费发放的保障工作。

  7.1.4 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开展灾区救助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的冬季、次年的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按照应急管理部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要求,每年9月下旬开始,市应急管理局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上报州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7.2.2 结合调查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向上级上报冬春救助资金申请报告。接到拨款文件后,结合市级财政投入,联合下拨救助资金。

  7.2.3 制定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7.2.4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集中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口粮、衣被等问题。

  7.2.5 冬春生活救济补助款物的发放要公开,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接收社会监督,确保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济补助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7.2.6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对冬春生活救助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州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当遵循恢复重建与防灾减灾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帮扶相结合,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尊重群众意愿与受灾户自建为主相结合的原则。

  7.3.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灾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贷款优惠、农房保险、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解决。各级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7.3.3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立即核查灾情,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灾区开展倒损房屋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3.4 根据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倒房评估结果,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向上级报告恢复重建资金补助请示。

  7.3.5 州级下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后,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审核批准。

  7.3.6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结束后,市级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采取实地查看、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州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和市人民政府。

  7.3.7 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救助款物监管

  8.1.1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应急、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有关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1.2 各级政府应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将救灾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提供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8.1.3 救灾准备、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中的物资采购,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2本预案修订起草工作,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各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修订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3.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