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2172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弥勒市委市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4-22
信息名称
关于科学有序恢复婚宴等家庭聚集性活动和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通告(第6号)

  

关于科学有序恢复婚宴等家庭聚集性活动和

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通告

(第6号)

 

  当前,国内疫情形势总体平稳且持续向好,中高风险地区仅局限于省内个别县市辖区,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和多样化健身需求,推动餐饮服务行业经营秩序和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恢复,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实际,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决定对前阶段有关防疫措施作动态调整,科学有序恢复婚宴等家庭聚集性活动和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类聚集性餐饮活动服务单位(承办人)要严格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的有关要求,做好恢复前的准备工作,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食品加工操作过程管理,具备疫情防控方案和充足防疫物资,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各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实行属地管理,主、承办单位负主体责任,要充分考虑项目特点、规模、场地和人群密度等因素,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和疫情防控方案,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凡举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须报告本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及相关部门。

  二、严守防控要求

  (一)如实登记和正常开放。各类聚集性餐饮活动服务单位(承办人)要如实登记举办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举办时间、宴请人数等信息,要与举办者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举办者应主动配合做好信息登记;市域内的各室内外体育健身场所正常开放,如无法开放,须公示未开放原因,并报市教育体育部门备案。

  (二)理性宴客和举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各类聚集性餐饮活动、各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者不得邀请隔离期未满的来自国外或高、中风险地区人员及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参加聚集性餐饮活动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

  (三)扫码测温。各类聚集性餐饮活动服务单位(承办人)、各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举办人)要在就餐、赛事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张贴“云南健康码”,配有专人引导就餐人员、参加赛事人员及观众扫码入场、测量体温,“绿码”人员经测量体温正常后方可入场就餐、参加赛事活动及观看赛事。

  (四)科学就餐和参加赛事活动。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严格控制婚宴等家庭聚集性活动就餐人数,邻桌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每桌人数不得超过10人。每桌配备公筷公勺,倡导实行分餐制;鼓励各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入场入馆预约,控制瞬时流量,保持安全距离。体育赛事室内外场地观众上座率要报经本级疫情防控部门批准认可。

  三、注重食品安全和爱国卫生。婚宴等家庭聚集性活动若菜品中有冷链食品,务必执行冷链食品相关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向冷链食品经营者索要“一票三证”(三证即:冷链食品出入境检疫检验合证明、核酸核测阴性报告、冷链食品业经消毒证明),宴客食品必须按品种按量(不少于150克)留样,并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有完整的留样记录;按照云南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有关要求,各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者要做好公共体育场馆清洁消毒,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倡导“六条新风尚”,推广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四、强化监督管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承办人)的监管,并督促指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防止发生聚集性疫情。农村举办各类家庭聚集性活动按以上条款执行;市教育体育部门要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各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并督促指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防止发生聚集性疫情。

  各婚宴等家庭聚集性活动和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承办者是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教育体育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同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婚宴等家庭聚集性活动举办者提前3天向所在村(社区)报告备案;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举办者提前3天向市教育体育部门报告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教育体育部门要认真履职,切实加强对婚宴等家庭聚集性活动、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巡查,及时掌握和上报安全隐患。

  特此通告。

 

  弥勒市委市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