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307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弥勒市人民政府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8-23
信息名称
弥勒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2018年8月21日,弥勒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弥政发〔2018〕90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按照中央、省、州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市于2017年开展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工作,并于2017年9月11日正式印发《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弥办发〔2017〕137号)文件到各乡镇和市级各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文件下发后,州农业局联合州环保局分别于2017年9月25日、2018年4月18日,通过召开“红河州畜牧限养区、禁养区划定专家技术审查会”和派出工作联合督导组实地督导的方式,对《弥勒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下发《红河州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技术审查问题清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几点说明》、《红河州农业局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各县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等工作自查情况的反馈意见》等。经收集各乡镇及市级有关部门资料、修改完善《弥勒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绘制完成禁(限)养区分布图后,我市于2018年6月30日,将《弥勒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工作送审材料》上报至州农业局。2018年7月20日,州农业局联合州环保局召开“红河州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调整情况反馈意见会”,再一次对我市《方案》提出修改意见,要求我市于2018年8月20日前完成《弥勒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禁(限)养区分布图绘制,并将《方案》对社会进行公布。弥勒是畜牧业生产大县,现代畜牧产业建设加快推进,养殖污染防治和禁(限)养区划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不足。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州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工作,按照弥勒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畜牧兽医局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形成《弥勒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弥勒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21日印发了《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弥政发〔2018〕90号)。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包括九个部分。

  (一)指导思想。结合我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术语和定义。文本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定义进行了阐述。

  (五)划分类型。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六)划定区域。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辖区范围内的10个饮用水源保护区、1个风景名胜区、6个集镇规划区和3个工业园区划定为禁养区,共划定禁养区20个,划定面积67.14km2。相应划定限养区20个,划定面积52.38km2。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划定为适养区。

  (七)监督管理。明确了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监督管理要求:一是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限期搬迁或关闭。养殖专业户(户)自养畜禽必须圈养,配套建设相应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设备,做好污染物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二是限养区内实行养殖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对该区域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实行“一场一档”管理,对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不达标的,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的,责令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养殖专业户(农户)自养畜禽必须圈养,配套建设相应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设备,做好污染物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若限养区内出现区域性土地利用功能调整、环境污染或环境恶化现象,由市人民政府将该区域调整为禁养区管理。三是适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配套完善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做到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无法做到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的,责令关闭;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若适养区内出现区域性环境污染或恶化现象,由市人民政府将该区域调整为限养区或禁养区管理。

  (八)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具体负责禁养区划定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媒介,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养殖场建设等有关政策规定,提高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努力营造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和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三是加大执法力度。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市领导小组组强协调环保、农业、国土、城管、住建等部门和相关乡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污染环境的违法养殖行为,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四是强化技术指导。市环保局、畜牧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广雨污分流、干清粪工艺、沼气化处理、有机肥加工、种养结合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九)其他事项。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州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殖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各乡镇依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禁养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需要调整的,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及环境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及省州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禁养区划定方案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由市畜牧兽医局、环保局负责解释。

  三、《方案》的划分意义

  《方案》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划分原则和划分依据,对文本中的各项术语进行了准确阐述,依法依规划定出了我市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并对后期的监督管理提出了要求,为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