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308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8-20
信息名称
解读《弥勒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8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弥勒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弥政办发〔2018〕8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全市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农机装备技术支撑;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使用,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不断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民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政策制定的依据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和《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18〕3号)等文件规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三、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全市12个乡镇及东风农场管理局(以下简称各乡镇)。

  四、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农业法》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五、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云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2),共15大类34个小类79个品目,所有品目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敞开补贴。

  补贴机具必须是纳入云南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4.补贴机具须在显著部位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金属铭牌。

  六、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产品在全省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补贴额由省农业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测算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同档产品平均销售价格的30%,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的调整工作按年度进行。具体机具补贴额度详见《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一览表》由云南省农业厅在当年的云南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将数据导入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

  七、补贴方式

  补贴方式为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市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自主购机,指补贴对象自主选择经销商及农机产品,谈价议价,自行购买,不受干预;定额补贴,指农机产品的补贴额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先行测算确定,不受购机价格的影响;市级结算,指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结算给补贴对象;直补到卡(户),指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补贴对象银行账户;补贴对象无银行账户的,经本人申请,可拨付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人的银行账户。

  八、补贴申报和办理流程

  实行“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定额补贴、市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的原则进行。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二)申请补贴

  购机者自主向市、乡级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同一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总资金超出50万元的须报州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三)补贴机具核验

  按照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要求,将核验工作的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1.核验主体:市、乡级农机部门是核验主体。各乡镇(街道)原则上按地域管辖原则各自受理本辖区申请,市级农机部门可根据本市农业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直接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申请。

  2.购机者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二代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购机者在开远市农村信用社开立的账户及复印件一份,核验录入完毕后,复印件由受理单位收存建档,原件交还农户。

  3.核验的内容:机具的品牌型号、发动机号、出厂编号、购机发票,以及查验所购产品铭牌、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

  4.方法和步骤:接到购机者补贴申请,核验人员应及时与购机者协商安排核验时间地点。核验时认真采集记录机具的品牌型号、发动机号、出厂编号等信息,并拍摄人机合影和“三合一”照片。核验结束,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信息和购机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统,打印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在表格上签署姓名和日期。核验人员应在机具明显位置上喷印国家补贴标识,核验时,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按要求完善相关信息后存档。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

  (四)补贴资金兑付核实

  1.公示:补贴机具经核验后,各乡镇要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机站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市购机办汇将购机情况、资金使用进度等购机补贴信息在弥勒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上进行公示。

  2.补贴兑付: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由市农科局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购机者银行账号上。

  九、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农科、财政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弥勒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科局,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规范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资金兑付等工作,开展受理申请、核验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并确保畅通,安排专人受理举报,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贴过程信息公开、操作阳光、公平公正。政策咨询电话:0873—7223303(市购机办);举报投诉电话:0873—3165262(市农业局农机科);市财政监督电话:0873—7222422(市财政局农业科);市纪检监察委驻农业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3—3165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