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308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3-07
信息名称
解读《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3月5日,《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实施,现作解读如下。

  一、本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备案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脱贫攻坚、住房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社会事业,以及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等领域非涉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是按照规定由国家立项并在我市范围内建设和我市县级以上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当地产生较大经济社会影响的有关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二、基本原则

  常态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须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重点优先原则。全面落实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的要求,主动、全面、准确、持续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精细管理、及时公开。

  统分结合原则。凡属于市直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各部门对公开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应及时推送至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由平台管理部门对推送的信息和本部门掌握的信息进行集中统一分类展示,实现信息共享。

  三、工作目标

  2018年,编制完成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认定范围和标准,建立健全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框架和工作机制。

  2019年,全市各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得到进一步充实、公开实效得到进一步增强、公开范围得到进一步拓展。

  2020年,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常态化制度安排,内化为履行行政职能和开展政务服务的行为自觉。

  四、主要任务

  (一)重点公开对象和内容

  1.批准服务信息。由具有审批或核准、备案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权限、职能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2.批准结果信息。由具有审批或核准、备案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权限和职能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1)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批复结果、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结果、企业备案项目的备案结果、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招标方案审批核准意见。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结果。

    (5)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

  (6)其他涉及项目审批事项的审批结果等。

  3.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4.征收土地信息。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范围,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负责公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书三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征地批复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其中,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还应公开批准与申报情况变化信息。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具有审批、核准、备案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权限和职能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主要包括: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信息。

  6.施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资质情况等信息,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主要包括: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8.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财务决算金额等重大建设项目竣工有关信息,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烟花爆竹(批发)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信息。

  9.项目监管有关信息。由项目监管部门依法公开。主要包括:被审计建设项目信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及整改情况审计结果公告信息;项目投资执行情况稽察、项目管理全过程稽察结果及整改情况,项目后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公开方式。用好建好管好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各行业部门监管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现有政务服务平台作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集中共享、统一开放。

  充分发挥弥勒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权威平台作用,将公开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纳入弥勒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对各政务服务平台上的有关信息进行链接展示。

  积极利用政务新媒体(即政务微博微信、APP移动客户端以及开设在其他第三方平台上的新兴政务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多渠道发布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各类信息,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方便公众查询或获取,回应社会关切。

  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红河”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网站向社会公开。

  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依法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理信息需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三)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合理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审查。属于可依法依规对外公开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红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有关要求,主动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

  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或依法必须开展保密审查的信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守住。

  在公开中要依法保护好有关人员个人隐私,对于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门牌号码)、银行账号或卡号、出生日期、个人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财产状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

    六、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要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努力实现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全程公开、全程留痕。

  加强清单管理。要推行清单管理,制定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确保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

  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本地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公开时效等进行检查;探索建立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红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发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对提升社会公信力的促进作用。

  加强考核评估。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效果的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政务公开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

  七、市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主要涉及部门

  市委编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弥勒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审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市应急管理局、市扶贫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档案局,市政府督查室,市税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