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1434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3-24
信息名称
解读《弥勒市城区、乡镇(街道)广场舞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解读《弥勒市城区、乡镇(街道)广场舞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日前,弥勒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弥勒市城区、乡镇(街道)广场舞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发布后30日后开始施行。为了便于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化旅游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相关单位更好的理解该规定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

  广场舞活动迅猛发展,已成为城乡基层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的重要内容,对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升群众文明健康素养、展示良好精神风貌、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因噪音扰民等问题,广场舞引发的纠纷也一直不断。为规范市城区、乡镇(街道)广场舞活动的管理,给广达市民创造和谐、安静、舒适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园、广场噪声管理,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弥勒市的实际,先后两次发向各有关单位及乡镇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所提意见建议进行完善,形成了《规定》。

  《规定》的出台,将起到以下作用:

  一是立法规范广场舞管理,噪音扰民等问题将会迎刃而解。首先,可由公安部门牵头,与环境保护、文化体育、城市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有效解决广场舞占道、扰民问题。其次,由相关部门指导社区广场、公园管理处等,对广场舞组织者进行登记,并明确跳广场舞的起止时间和设备音量大小,一旦发现有噪音扰民现象,直接联系组织人进行劝导或处罚。当然,在对广场舞进行依法规范、约束的同时,还应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投入,实现趋利避害。

  二是对城市管理部门来说,要求加强对广场舞活动的扶持、管理和疏导。做好规划设计,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干预机制和公共服务体系,营造良好邻里关系,化解矛盾、互相扶持,让邻里关系更和谐,最大程度争取社区其他居民对广场舞活动的理解和支持,减少因跳广场舞引发的邻里纠纷和矛盾。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广场舞,指占用市城区或乡镇(街道)广场、人行道、公园等向公众开放的户外公共场所,使用音响设备开展唱歌、跳舞、表演等健身娱乐活动。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群众参与广泛,以中老年妇女为主,同时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参与。二是群众公共文明意识有待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不够。三是管理主体不明确,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我国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存在取证困难、执法难度较大等问题。群众在受到广场舞噪音干扰时,因管理部门不明或矛盾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容易采取极端行为。从根本上看,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将广场舞活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依法管理、场地管理单位配合、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等广泛参与的广场舞活动管理机制。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广场舞活动噪声污染、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总体原则

  《规定》明确,在市城区、乡镇(街道)开展广场舞的团体、组织及个人,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

  (三)关于开展广场舞活动的要求

  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每天12:00至14:00期间、21:30至次日7:30期间,不得组织、参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广场舞。通过佩戴耳麦或不使用音响器材开展广场舞则不受时间限制。在每年中考、高考前3天至考试结束,不得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开展广场歌舞活动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限值: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噪声限值昼间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噪声限值昼间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噪声限值昼间为65分贝,夜间为55分贝;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按交通干线具体情况分类。

  (四)关于管理职责分工

  公安部门牵头负责联合组织各相关部门查处居民区及其周边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因广场舞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标准,负责广场舞环境噪声监测和技术指导,依法提供监测数据,并及时抄送相关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对市城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督促其制止在住宅小区管理范围内开展广场舞等产生噪声的扰民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噪声污染行为。文化旅游、老体协部门协助做好广场舞等群众性文化娱乐队伍监督管理,对没有噪声污染、没有举报投诉、普遍反映良好的广场舞团体、组织及个人予以表扬,积极组织参加相关活动。宣传部门负责市城区、乡镇(街道)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引导。各街道、广场、公园的管理部门,要监督场地所有权者或管理者按本规定第五条签订非经营性场地使用协议,街道、广场、公园所有权者或管理者要积极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噪声监管,对噪声污染行为进行劝阻,按规定设置必要宣传栏、标志标牌。辖区乡镇(街道)、社区要积极参与做好市城区除物业小区以外区域广场舞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广场舞责任人签订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防止产生噪声污染承诺书。

  (五)关于生效时间

  《弥勒市城区、乡镇(街道)广场舞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3月24日以弥勒市人民政府“弥政规〔2021〕4号”文件形式公布,生效时间为发布之日起30日后。《规定》生效后,将全面按照《规定》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