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1434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弥勒市交通运输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3-19
信息名称
解读《弥勒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解读《弥勒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2017年6月8日弥勒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弥勒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17年7月9日起施行。

  2021年3月19日,弥勒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弥政规〔2021〕3号),正式印发经修订完善的《弥勒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为了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全市广大市民更好的理解该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将《实施细则》出台的修订背景、修订依据和修订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

  网约车与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一样,都是为广大市民的个性化、差异化出行提供服务,是关系民生、服务百姓的窗口行业。由于网约车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科学、严格的审核准入和监管,从平台、司机、车辆监管等层面为乘客提供更安全、更标准化的保障,全面严格把关,保证网约车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这才能更好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更好的保障人们出行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目前,《弥勒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到期,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2019第45号)于2019年12月28日修正发布执行和《云南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印发执行,并结合弥勒市近三年网约车发展的现状和监督管理的工作实际,对《弥勒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完善并印发执行,是弥勒市加快网约车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巩固弥勒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成果的需要,是进一步规范网约车经营、强化网约车安全监管、提升网约车服务质量的需要。

  二、《实施细则》修订的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2019第45号)和《云南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弥勒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秩序,规范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市场准入,全面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管理的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乘客为本、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的原则,切实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实施细则》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网约车发展规范有序、城市客运交通协调发展,构建多样化、差异化服务的城市客运交通格局,为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三、《实施细则》修订的依据

  《弥勒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9〕第4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云南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暂行)》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

  四、《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增加第二条第三款: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或证照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将第六条第四项修订为:(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3.将第六条第八项修订为:(八)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2.驾驶员管理制度;3.网约车调度规则;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6.网络技术、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7.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8.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9.车辆营运资质与技术性能、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劳动关系、驾驶员岗前培训与日常教育、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与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约车服务评价及乘客投诉处理、考核奖惩等各项制度及措施文本;10.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类应急预案。

  4.将第七条第一款修订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并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5.将第十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修订为:(一)车辆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所有人登记住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性质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车辆有明显的营运标识;(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及车内具有适时监控、存储、回放功能的视频监控装置,且符合相关规定;(五)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及相关规定。

  6.增加第十条第六项、第七项:(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已登记注册尚在经营有效期内的网约车,且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并变更车辆所有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将第十一条修订为:车辆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依法取得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8.将第十三条第四项修订为:(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9.将第二十条第二项修订为:“(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保存。”

  10.将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修订为:(三)衣着整洁,礼貌待客,文明行车。不得疲劳驾驶,不得有危及安全行车的行为。

  11.删除第五章私人小客车合乘,删除第二十五条。

  12.将第六章修改为第五章,第二十六修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13.将第七章修改为第六章,第三十修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修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