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1434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公安、司法
发布机构
弥勒市公安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3-19
信息名称
解读《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重点区域内道路上停车的通告》

   

解读《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重点区域内道路上停车的通告》

 

  日前,为规范本市城市停车秩序,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弥勒市人民政府在2017年印发的《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重点区域内道路上停车的通告》基础上修订印发了《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重点区域内道路上停车的通告》(弥政规〔2021〕2号)(以下简称《通告》),自2021年3月19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为便于理解相关内容,现就《通告》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通告》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速,城市交通“人、车、路、管理”之间矛盾凸显,与城市发展形势和群众交通畅行需求不相适应,与创建文明交通城市和创建美丽县城需求不相适应,存在着停车难、易拥堵、事故多等诸多问题,城市交通安全管理任务艰巨。为了缓解这种状况,弥勒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下发《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禁止在重点区域内道路上停车的通告的通知》(弥政发〔2017〕198号)文件,对我市城区划定交通管理重点区域禁止停车,并依法对违停车辆进行处罚。从2017年起,我市采取划定重点区域、分片管理的方式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从2017年至2020年,通过全面推进城市交通拥堵具体整治措施,严禁机动车乱停乱放,有效缓解了“人、车、路”矛盾,但由于我市机动车增长过快,城市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仍然突出,部分路段严重影响交通畅通。为此,经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和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通告》。《通告》出台,将起到以下作用:

  一是扩大了管理适用范围。明确了《通告》适用于我市城市道路交通,并结合我市城市发展趋势,扩大了重点区域管理范围。积极打造了“安全畅通、和谐有序、文明规范、服务民生”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二是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环境。通过划定重点区域,明确了我市中心城区,将中心城区划定为重点管理区域。对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全面治理乱停乱放现象,将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进一步提升城市交通品质形象,为构建安全、畅通、和谐的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环境,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三是进一步提升城市主次干道畅通。加大城市停车秩序管理,将进一步优化交通畅通。结合我市城市交通特点,划区域进行管理,对中心城区重点区域路段禁止停车,同时取消部分路段的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确保了中心城区主次干道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了重点区域内群众出行安全、文明、和谐。

  四是提升了停车信息服务建设。通过限制机动车在城市主次干道乱停乱放,进一步推动我市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智能化建设,提高我市停车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通告》的使用对象为弥勒城区禁止停车的主次干道,部分路段允许在划定的临时停车泊位上按规定停放。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弥勒城市发展迅速。以老城区为中心不断向外扩建,新城区主次干道路段不断延伸,城市公路公里数在增加。

  二是结合我市城区道路特点和交通流量情况,将我市城区路段进行分类,分为一级、二级管理路段。一级道路为重点区域管理道路,二级道路为非重点区域管理道路。一级道路划定区域如下:路与师弥线连接处—滇东南市场片区—双桥路—三那线南桥口;南至三那线南桥口—红烟南路—吉山南路—弥勒大道—弥勒大道章保村岔口—章小路(含工业园区片区)—吉山南路与中山路延长线路口—湖泉湾一号片区;西至熙和路与湖东路连接处—熙和路—梅花寨温泉片区—湖泉和境片区—庆来路—庆来路与弥勒北连接处;北至庆来路与弥勒北连接处—锦屏路—弥勒大道北止点—锦屏路与师弥线连接处。一级道路以为的城市道路为二级道路。

  三是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对一级管理路段和二级管理路段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对一级(重点区域)路段内违停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二级(非重点区域)路段维持原标准不变。

  (二)总体原则。《通告》明确,一级路段除划有临时停车泊位外,一律禁止停车,若违法停车,交警部门将实施罚款150-200元的处罚。二级路段城区管理区域四至界线内一级管理道路外的所有道路,除划有临时停车泊位外禁止停车,若违法停车,交警部门将实施罚款50元的处罚。

  (三)关于违停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要求。除划有临时停车泊位外,一律禁止停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处罚150-2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拖移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警告或50元处罚。

  (四)关于管理职责分工。城市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和收费,由弥勒市城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对划有临时停车泊位外的乱停乱放等机动车违法行为,由弥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进行管理。

  (五)关于拖移违停车辆。除划有临时停车泊位外,城区部分支路存在乱停乱放机动车现象。这类情况比较复杂。对严重影响交通通行秩序,引发群众出行不满而投诉的,由弥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进行拖移。

  (六)关于生效时间和新老正常的衔接问题。为保障政策的延续性,衔接上弥政发〔2017〕198号文件,过渡期内,有关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按原文件执行。《通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通告》生效后,将全面按照新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