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2372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23
信息名称
解读《弥勒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弥勒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8月23日,弥勒市人民政府印发《弥勒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弥政规〔2021〕5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为了便于各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管理局,市级各有关部门以及市场开办方、经营户更好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2021年云南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工作安排部署,纵深推进爱国卫生“管集市”专项行动,扎实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和“美丽县城”创建成果,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凝聚监管合力,促进农贸市场规范建设、规范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云南省农贸市场环境卫生全提升工作标准和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弥勒市实际,通过向各有关单位、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管理局及弥勒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管理、场内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对集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涵义进行了定义。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固定交易场所、配套设施和服务的零售场所;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三)突出了属地管理原则。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原则。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制定资金扶持政策,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农贸市场综合治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东风农场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做好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并鼓励国有、民营和境外投资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据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农贸市场。

  (四)明确了规划与建设的具体规定。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本市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新建、改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建设规范和标准及有关审批备案要求。已建成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规范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管理局制定计划,逐步改造提升。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新建居住区的规划中,鼓励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建配套设施。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和标准后,纳入弥勒市农贸市场名录管理,并给予适当资金扶持。

  (五)明确了农贸市场的开办要求。市场开办者应当取得农贸市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进行商事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农贸市场转让、转租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市场开办者不得擅自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确需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和场内经营者。

  (六)明确了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明确了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的市场日常管理职责、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职责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便于明确和划分市场开办方与监管部门的责任。

  (七)明确了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明确了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在交易活动中禁止出现的行为,有利于于经营者对照遵守和执法监管。

  (八)明确了有关部门管理职责。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管理局负责依法组织关闭非法农贸市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卫生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所要履行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厘清监管职责,有利于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农贸市场监管体制,提高了《办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九)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责任规定。本《办法》未设置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对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概括性规定,明确了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