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629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弥被征地社保办〔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08-23
信息名称
弥勒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弥勒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弥勒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弥勒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便于各乡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更好地理解《弥勒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弥政办发〔2023〕7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红政办发〔2019〕23号)文件精神,2020年3月30日,我市制定《弥勒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实施方案》(弥政办发〔2020〕15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弥勒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实施方案》存在保障范围界定不合理、激励措施吸引力不强两个突出问题,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失地的村社区2018年没有开展土地确权工作,村民没有有效的土地确权证;二是在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过程中,部分家庭出现同为失地的老龄夫妻,因分户一人可认定为被征地农民,而另一人则不能认定;三是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激励政策标准不高,难以调动参保积极性,在政策标准上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22〕21号)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工作要求有较大差距。为切实解决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023年3月市政府出台了《弥勒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弥政办发〔202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重要意义

  一是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目标。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国家确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两项制度中加以保障,既是我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平、统一、规范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二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权益的重要举措。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降低了被征地农民的参保门槛、扩大了参保覆盖面,让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可以享受补助政策,将帮助被征地农民获得更高的养老待遇水平,进一步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让其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三是确保专项资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家要求,我省自2009年开始筹集专项资金,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专项资金用于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发放政府补贴,既提高了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发挥专项资金的保障效能,又解决了专项资金统筹层次低、不可持续等问题,有效促进了制度的健康平稳运行和专项资金的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任务

  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确保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保障范围

  《实施办法》明确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超过0.3亩(含0.3亩)、土地被征用时的在册人员.不满16周岁的在册人员进行身份认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实名信息库管理,符合参加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程序办理参保缴费补助。

  对保障范围有三个方面的解释:

  (一)2019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范围、起始时间做出明确规定。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是在云政办发〔2019〕1号框架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的时间节点必须严格按照云政办发〔2019〕1号规定,即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超过0.3亩(含0.3亩)、土地被征用时的在册人员。

  (二)为解决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让广大被征地人员享受政策红利,我市突破前期政策限制,在放宽人员准入、提高补助标准等方面完善了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对“土地被征用时的在册人员”可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人员、土地被征用时的户口册人员、土地征用补偿名册人员。

  人均耕地面积的测算范围含以下几个方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予以确认的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三)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的社区干部任职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按照相关政策享受其它缴费补助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补助,但保留其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待社区干部离职离岗后继续以灵活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再享受本办法补助。注:社区干部养老政策执行《中共弥勒市委关于全面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弥发〔2015〕33号)文件,其养老保险费已按规定标准给予缴费补助。

  五、保障方式

  《实施办法》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年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作为参保人核定待遇的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通过社会保障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不记入个人账户,不作为参保人核定待遇的依据。

  六、参保缴费补助的标准

  关于参保缴费补助的标准《实施办法》明确,补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专项资金总额,保障对象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适时调整。

  (一)2020年3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为当年云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30%。

  七、补助办法

  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种方式分别执行不同的补助办法。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1.自2023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费后,按年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参保缴费补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满15年的,按1000元/年标准一次性补足至15年。

  2.对2020年3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按年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的参保缴费补助;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

  (二)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1.自2023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年依实际缴费享受参保缴费补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满15年,且累计补助总额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15000元的,应予一次性补足差额。

   2.对2020年3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按年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的参保缴费补助;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

  3.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缴费情况,通过数据比对筛选符合享受参保缴费补助人员。在市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本人提供缴费凭证,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及数据共享渠道核实参保缴费情况。

 

弥勒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