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2408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弥政规〔2021〕6号
发布日期
2021-08-26
信息名称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市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办法的通知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弥勒市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委、办、局:

  现将《弥勒市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耕还林管理实行市、乡镇(街道)、村(居)分级负责制,逐级签定退耕还林管理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市、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本级政府退耕还林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居)民小组长为具体责任人,退耕农户为管护责任人。

  第三条  退耕还林管理遵循“谁退耕、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在退耕后具有管护的义务和责任。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将土地租赁给他人退耕的,由租赁人承担管护责任。退耕农户在不能履行管护义务和责任时,可采取向村(居)民委员会缴纳管护费,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管护,履行管护责任。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对退耕地上长势较差或产生效益低的林木,要组织退耕农户采取抚育措施或进行树种调整。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农户间种豆类等矮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第五条  对实施退耕还林的地方,应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因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损害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责令补种,拒不补种或补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林木所有者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放牧损害者承担。

  第六条  在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范围内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损害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因国家工程建设或其他建设需要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严禁未批先占、少批多占退耕还林地。违者,严格按照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加强对退耕还林地的年度检查验收工作,严格兑现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对面积保存率、林木成活率等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暂停支付国家补助,责令补植补造,待下一年检查验收符合标准后,再一并兑付补助。下一年检查仍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国家补助。

  第九条  退耕农户在享受国家补助政策期间擅自复耕的,取消国家补助,并依法追回享受国家补助的全部资金。年度检查兑现国家补助,需经乡镇(街道)林水中心造册签字认可。在年度检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并责令收回已兑付的补助。

  第十条  退耕后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经批准可依法采伐,但必须及时更新造林,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第十一条  退耕还林后,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