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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弥勒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的通知

文章来源: 弥勒市安监局
作者: 弥勒市安监局
发布日期: 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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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弥安监发〔2015〕8号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弥勒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的通知

各乡镇安监站、有关企业:

  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州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红政发〔2014〕102号)和《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部分调整和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红安监〔2014〕172号)要求,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弥勒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指南》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在施行中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11日

  弥勒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市安监局负责审查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小型露天开采的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设计等别为五等库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三)小型露天开采的非金属矿山、设计等别为五等库的尾矿库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禁止审批设计库容在5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建设项目)。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三级加油站)许可证核发。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级加油站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六)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无储存设施经营许可证核发。

  (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八)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九)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核发。

  二、严禁审批的建设项目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规定,对下列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审批手续。

  (一)非煤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低于国家或云南省规定标准的;尾矿库设计库容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

  (二)建设项目与其周边公路、铁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电力、水库、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三)露天矿山矿界与矿界之间的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

  (四)露天矿山矿区面积过小或地形不利,不能满足修路上顶,难以实现分层分台阶开采,不利于推行中深孔爆破的。

  (五)整合矿山未重新规划设计的。

  (六)风景名胜旅游区可视范围内的。

  (七)尾矿库周边有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安全造成影响的。

  (八)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强制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九)设计内容及深度不符合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函〔2014〕83号)规定的安全专篇编写提纲要求的。

  (十)危险化学品(三级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编写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十一)未到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其他规定:根据云安监管〔2012〕178号文件规定,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以及最终开采高度不超过10米的小型采砂场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在其有效期满后不再办理延期换证手续。每年由市安监局组织专家或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进行一次安全评估,经评估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允许其继续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要求

  《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规定,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必须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安监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申请,并提交规定文件资料,经审查予以批准的,方可开工建设。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未经审查批准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1. 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2.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3. 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七)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八)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九)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十)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十二)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十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十四)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的,必须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上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监部门备案。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十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必须符合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规定。

  (十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抽取专家的专业必须涵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所涉及的专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规定的内容和竣工验收的程序逐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十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验收;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非煤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审批除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外,还应当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等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审批。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一)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五、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小型非金属露天矿山和设计等别五等库的尾矿库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需要提供的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2份);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复制件;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书及安全专篇(一式3份);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6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申请小型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2.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3.工商营业执照复制件;

  4.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5.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8.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制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10.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为从业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

  12.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3.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情况和监控措施;

  14.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材料;安监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的证明材料;

  1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6.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许可证复制件。

  (三)小型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2份);

  2 .企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3 .工商营业执照复制件;

  4 .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5 .原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6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8.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9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制件;

  10.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1.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12.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为从业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

  13.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4.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情况和监控措施;

  15.初步设计或开采设计和安全专篇(已提交过的就不再提交);

  16.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17.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发生过死亡事故的)或安全现状评估报告(未发生过死亡事故的),结论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或二级,且未发生过死亡事故的,可以不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或安全现状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三级的,自安监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认定该等级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手续,且未发生过死亡事故的,可以不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或安全现状评估;超过6个月的必须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发生过死亡事故的)或安全现状评估(未发生过死亡事故的);

  18.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隐患整改落实的情况报告及报告编制单位的整改确认意见;

  1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20.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许可证复制件。

  (四)申请设计等别为五等库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2.企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3 .工商营业执照复制件;

  4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7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含尾矿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制件;

  8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9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为从业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

  10.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2.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情况和监控措施;

  13.建设单位对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材料;安监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的证明材料;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五)设计等别为五等库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2份);

  2 .企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3 .工商营业执照复制件;

  4 .原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5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6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7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8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含尾矿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制件;

  9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10.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为从业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

  12.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3.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情况和监控措施;

  14.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15.设计和安全专篇,调洪演算和坝体稳定性分析报告(已提交过的不再提交);

  16.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价结论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或二级,且未发生过死亡事故的,可以不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三级的,自安监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认定该等级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手续,且未发生过死亡事故的,可以不进行安全现状评价,超过6个月的必须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17.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隐患整改落实的情况报告及报告编制单位的整改确认意见;

  1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六)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级加油站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一式2份);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七)申请危险化学品(三级加油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一式2份);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复制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八)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三级加油站),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一式2份);

  2.申请的加油站属于三级站的说明材料;

  3. 企业对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6.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复制件;

  7.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9.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单复制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制件;

  1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1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2.安全评价报告、报告中隐患整改落实的情况报告及报告编制单位对报告中存在隐患整改的确认意见;

  13.其他规定:

  (1)租赁仓储或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还应提交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应分别提供成品油批发、零售批准证书或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2)仓储经营企业新设立的专门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还应提交其储存设施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门区域规划的证明文件;整体出租储存设施并由承租方负责经营管理的,应提供安全管理协议,由经营方按批发、零售企业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资料。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三级加油站)延期换证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一式2份);

  2.申请的加油站属于三级站的说明材料。

  3.企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复制件;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9.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三级及其以上)证书复制件;

  10.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及报告编制单位对报告中存在隐患整改的确认意见;

  1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为从业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

  1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

  13.原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十)申请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无储存设施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一式2份);

  2.企业对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复制件;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8.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单复制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制件;

  9.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10.其他规定:

  (1)单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直销或贸易经营企业,应提交与供应方的合同、供应方的资质证明文件,与运输企业签定的合同、运输企业资质证明文件,经营企业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不租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书。

  (2)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应提交安全评价报告、与供应方的合同和供应方的资质证明文件。

  (3)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经营除外)的,应提交港口经营许可证。

  (十一)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无储存设施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一式2份);

  2.企业对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复制件;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8.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三级及其以上)复制件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为从业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

  10.原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十二)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或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3. 企业对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4.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书;

  5.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

  6.消防器材,安全警示标志证明材料;

  7.零售场所产权证明材料复制件;

  8.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9. 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复制件;

  10. 属地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对申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材料的审查意见;

  (十三)申请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需提交的材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经营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一式2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和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5.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制件;

  7.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延期的需提交原核发的备案证明原件。

  (十四)申请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

    2.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制件;

    3.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及产品技术(标准)文件复制件;

  4.有关质量管理和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五)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2份);

  2.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说明材料;

  4.原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5.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或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非煤矿山企业还需提交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6.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7.变更注册地址的,还需提交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8.危险化学品企业变更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十六)证件遗失、损毁申请补办,需提交的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证件补办申请表(一式2份);

  2.原证件登记编号;

  3.市级以上刊物登报申请原证件作废证明材料。

  六、各类证件延期的有关规定

  (一)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日(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办理延期手续,经发证机关审查合格后准予延期,换发新证。

  (二)非煤矿山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七、许可证变更办理的规定

  (一)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单位地址、变更经济类型、变更许可范围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有关文件、证明资料。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有关文件、证明资料。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1.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三)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八、有关要求

  (一)申请人(单位)要按《服务指南》规定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各项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印章,需独立成册并装盒;申请人(单位)要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表按国家安监总局新规定的格式文本式样填写(申请书格式文本可在国家安监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safety.gov.cn)表格下载中下载或到市安监局领取。

  (三)申请人(单位)提交的各类原件及复制件,在受理时由市安监局行政审批窗口经办人查阅原件,留存复制件,所有复制件必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四)咨询服务电话:0873—8883963 (政务中心窗口)、6163501(非煤科)  6163502(危化科)、6163503(职安科)

  九、行政审批程序及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程序分为受理、审查、复核、审批、告知五个程序,时限为20个工作日(特殊规定除外)。

  (一)受理

  1. 标准: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州安监局规定的申请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州、市安监部门及本《指南》规定的基本要求。

  2. 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人员。

  3. 岗位职责: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州安监局及本《指南》规定申请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要求的,即时出具予以受理的《弥勒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州安监局规定申请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按照市安监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的《弥勒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5)对已受理的申请,受理人员填写《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业务审查通知书》,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入业务科室,进入审查程序。

  4. 时限要求:2个工作日。

  (二)审查

  1. 标准: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规定要求。

  2. 岗位责任人:业务科室审查人员、科室负责人。

  3. 岗位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规定的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安全生产条件、审批(许可)范围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可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并填写《红河州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业务审查意见书》。

  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提出建议发证的审查意见,并在业务审查书中确定许可范围,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入行政审批(许可)办公室,进入复核程序。

  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出建议不予发证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入行政审批窗口,进入告知程序。

   4. 时限要求:10个工作日。

  (三)复核

  1. 标准:申报材料要件符合规定要求,符合法定形式。

  2. 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许可)办公室经办人、负责人。

  3. 岗位职责:对行政审批窗口受理情况,业务科室的审查情况进行复核。

  (1)复核合格的,提出建议发证的复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送分管局领导审批,进入审批程序;

  (2)复核不合格的,提出不予发证的复核意见,并说明理由,进入告知程序。

  4. 时限要求:2个工作日。

  (四)审批

  1. 标准:申报材料要件符合规定要求,符合法定形式。

  2. 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3. 岗位职责:根据审查、复核意见进行审批,作出同意发证或不同意发证的决定(不同意发证的,说明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行政审批窗口,进入告知程序。

  4. 时限要求:3个工作日。

  (五)告知

  1. 标准:

  (1)及时告知申请人行政审批结果;

  (2)制发的证书、文书完整、准确。

  2. 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人员。

  3. 岗位职责:

  (1)经审批同意发证的,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相关证书,并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件;

  (2)经审批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对审查、复核或审批未通过的申请事项,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将审批文书、企业申报材料整理,交局办公室档案管理员归档。

  4. 时限要求:3个工作日。

  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流程(见附件)

  附件1:流程图(20个工作日)

 

  附件2:流程图(变更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