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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 弥勒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

文章来源: 弥勒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日期: 2020/03/09
浏览次数:

  弥应急发〔2020〕7号

  

各乡镇应急服务中心、东风农场管理局安监站:

  根据《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弥勒市各乡镇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弥政办发〔2018〕41号)《弥勒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取消索要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弥审改办〔2018〕11号),为使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相对人知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弥勒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指导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相对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办事指南》要求,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办理。《办事指南》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弥勒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弥安监发〔2015〕8号)废止。在施行中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布出台,按新规定要求执行。

                                                                                                         弥勒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查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小型非金属露天矿山(含矿山附属选矿厂及排土场)、设计等别为五等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小型非金属露天矿山、设计等别为五等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级加油站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级加油站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五)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上级部门负责审查的项目除外)。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三级加油站)核发。

  (七)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无储存设施经营许可证核发。

  (八)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二、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小型非金属露天矿山(含矿山附属选矿厂及排土场)、设计等别为五等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需要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矿山需提供采矿许可证);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证书)(复印件);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备注:如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到现场进行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小型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申请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查看原件);

  3.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大于45日)(查看原件);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查看原件);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具体包含: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书复印件,至少一种操作证书)(查看原件);

  6.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具体包含: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具体包含: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的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8.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不能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10.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11.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2.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含具备资质的评价单位出具的验收评价报告);

  13.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若委托具备爆破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的,提交委托合同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14.企业法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备注: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的证明材料(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如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到现场进行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小型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需要提交的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2.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查看原件);

  3.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大于45日)(查看原件);

  4.原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查看原件);

  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具体包含: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书复印件,至少一种操作证书)(查看原件);

  7.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具体包含: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8.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具体包含: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9.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不能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11.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12.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3.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若委托具备爆破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的,提交委托合同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14.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当年)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及报告编制单位的整改确认意见)或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等级证书复印件,或认定之日起六个月之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等级证书复印件;

  15.申请前三个月内矿山开采现状实测图;

  16.企业法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备注: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的证明材料(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如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到现场进行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0号令)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4)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核发尾矿库(设计等别为五等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的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查看原件);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查看原件);

  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尾矿作业等涉及本企业的特种作业工种证书复印件)(查看原件);

  5.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具体包含: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具体包含:尾矿排放与筑坝管理制度、尾矿库水控制与防汛管理制度、排渗设施管理与渗流控制管理制度、尾矿库防震与抗震管理制度、坝体动态监测制度、尾矿输送系统操作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不能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9.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10.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1.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含具备资质的评价单位出具的验收评价报告)。

  12.企业法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备注: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的证明材料(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如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到现场进行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办理尾矿库(设计等别为五等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需要提交的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2.原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查看原件);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查看原件);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尾矿作业等涉及本企业的特种作业工种证书复印件)(查看原件);

  6.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具体包含: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具体包含:尾矿排放与筑坝管理制度、尾矿库水控制与防汛管理制度、排渗设施管理与渗流控制管理制度、尾矿库防震与抗震管理制度、坝体动态监测制度、尾矿输送系统操作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8.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不能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10.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11.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2.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当年)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及报告编制单位的整改确认意见)或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等级证书复印件,或认定之日起六个月之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等级证书复印件;

  13.上游式尾矿库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的,延期换证时还应提交坝体稳定性专项评价报告;

  14.企业法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备注: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的证明材料(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如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到现场进行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级加油站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查看原件)。

  备注:如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到现场进行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七)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级加油站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4.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备注:如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到现场进行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八)申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备注:如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到现场进行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九)申请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三级加油站),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申请的加油站属于三级站的说明材料;

  3.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复制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

  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查看原件);

  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查看原件);

  8.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含专家意见);

  9.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中提出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不能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11.企业法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12.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制件。

  备注:

  (1)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4)如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到现场进行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十)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三级加油站)延期手续,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的文件及申请书;

  2.申请的加油站属于三级站的说明材料;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查看原件);

  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查看原件);

  7.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8.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及报告编制单位对报告中存在隐患整改的确认意见;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不能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10.原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11.企业法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1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

  备注:

  (1)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4)如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到现场进行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十一)申请核发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无储存设施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查看原件);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查看原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不能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7.企业法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8.其他规定:

  (1)单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直销或贸易经营企业,应提交与供应方的合同、供应方的资质证明文件,与运输企业签定的合同、运输企业资质证明文件,经营企业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不租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书。

  (2)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应提交安全评价报告、与供应方的合同和供应方的资质证明文件。

  备注:

  (1)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如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到现场进行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十二)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无储存设施经营许可证延期手续,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查看原件);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查看原件);

  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不能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6.原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7.企业法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备注:

  (1)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如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到现场进行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十三)申请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或预核准文件复制件(查看原件);

  3. 企业法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4.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书;

  5.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

  6.消防器材,安全警示标志证明材料;

  7.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安装视频监控的照片;

  8.零售场所产权证明材料复制件;

  9. 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复制件(零售经营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零售经营销售人员安全岗位责任制、培训教育制度、烟花爆竹临时存放保管制度、购销管理制度、烟花爆竹零售安全操作规程);

  10. 属地应急服务中心(安监站)对申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材料的审查意见。

  备注:如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到现场进行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十四)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变更说明材料;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

  4.原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单位名称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预核准文件复印件(查看原件);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查看原件);

  6.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预核准文件复印件(查看原件),新老主要负责人需在变更材料上签署同意变更;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查看原件);

  7.变更单位地址的,还需提交变更单位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变更单位名称的,需提交变更后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不能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备注:如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到现场进行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十五)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变更说明材料;

  3.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原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预核准文件复印件(查看原件);

  6.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预核准文件复印件(查看原件);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查看原件);

  7.变更注册地址的,还需提交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8.危险化学品企业变更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交变更后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不能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备注:如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到现场进行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十六)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申请补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证件补办申请表;

  2.原证件登记编号;

  3.在有关电视台、报刊等媒体上登报原证件作废的证明材料。

  备注:如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到现场进行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许可证变更办理的规定

  (一)非煤矿矿山(包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单位地址、变更经济类型、变更许可范围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1.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四、各类证件延期的有关规定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办理延期手续规定的文件、资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非煤矿山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二)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办理延期手续规定的文件、资料。

  五、有关要求

  (一)申请人(单位)要按《办事指南》规定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各项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印章,需独立成册并装盒;申请人(单位)要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表按国家应急管理部规定的格式文本式样填写(申请书格式文本可在国家应急管理部网站,网址:https://www.mem.gov.cn/)服务—应急管理部行政许可—应急管理部集中受理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表格下载中下载或到市应急管理局领取。

  (三)申请人(单位)提交的各类原件及复印件,在受理时由弥勒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经办人查阅原件,留存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必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办理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莲花路弥勒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应急管理局窗口。

  咨询服务电话:0873—6386377(行政审批窗口)、0873—6163505(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0873—6163501(非煤矿山科)、0873—6163502(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0873—6163503(安全生产基础科)。

  六、行政审批程序及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程序分为受理、审查、审批、告知四个程序,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专家现场复核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受理

  1.标准: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应急管理局规定的申请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应急管理局规定的基本要求。

  2.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应急管理局规定申请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要求的,即时出具予以受理的《弥勒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市应急管理局规定申请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按照市应急管理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的《弥勒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对已受理的申请,受理人员填写《弥勒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业务审查时限通知书》,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入业务科室,进入审查程序。

  4.时限要求:2个工作日。

  (二)审查

  1.标准: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规定要求。

  2.岗位责任人:业务科室审查人员、科室负责人。

  3.岗位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规定的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安全生产条件、审批(许可)范围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可聘请专家(专业人员)协助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发证条件的,提出建议发证或建议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并在《弥勒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业务审查意见书》中确定许可范围,与申请材料一并送分管局领导审批,进入审批程序。

  如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还需补正的,应在接到审批申请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将需补正内容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人员;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发证条件的,提出建议不予发证或建议不予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入行政审批窗口,进入告知程序。

   4.时限要求:12个工作日。

  (三)审批

  1.标准:申报材料要件符合规定要求,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规定要求。

  2.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3.岗位职责: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审批,作出同意发证或同意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与申请材料一并退行政审批窗口,进入告知程序;作出不同意发证或安全设施设计不予批准决定的,需说明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行政审批窗口,进入告知程序。

  4.时限要求:3个工作日。

  (四)告知

  自作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书等各类许可证件核发决定之日起3日内,由行政审批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弥勒市应急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单位)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审批意见书。对审查或审批未通过的申请事项,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向申请人出具《弥勒市应急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进行公开。

  1.标准:

  (1)及时告知申请人行政审批结果;

  (2)制发的证书、文书完整、准确。

  2.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

  (1)经审批同意发证的,制作并颁发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相关证书,向申请人出具《弥勒市应急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经审批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出具审查意见书,向申请人出具《弥勒市应急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对审查或审批未通过的申请事项,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向申请人出具《弥勒市应急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将审批文书、企业申报材料整理,交局办公室档案管理员归档。

  4.时限要求: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