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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付兆勇)

文章来源: 弥勒市安监局
作者: 弥勒市安监局
发布日期: 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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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弥 )安监管罚〔2018〕05号

  被处罚人:付兆勇,性别:男 ,年龄:** 联系电话:1388758****

   家庭住址:弥勒市弥阳镇章保村委会章保二村  所在单位:弥勒市福生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施工工地负责人。单位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镇中山路湖泉尚景。邮编: 652399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你有作为弥勒市弥阳镇章保小学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安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不到位;。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对施工工地挖孔桩和砌筑围墙两项工作交叉作业的违章行为不加以制止,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对工地施工安全检查、监督、管理不到位。对 “12·04”物体打击一般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七)项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银行北门支行),账号 530016667370510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弥勒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弥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018年3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