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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羚)

文章来源: 弥勒市安监局
作者: 弥勒市安监局
发布日期: 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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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弥)安监管罚〔2018〕02号

  被处罚人:马羚, 性别:女 ,年龄:** ,联系电话:13987344****

  家庭住址:弥勒市, 所在单位:弥勒市福生工程有限公司,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镇中山路湖泉尚景,邮编: 652399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你有作为弥勒市福生公司总经理, 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不到位。对“12.04”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以18000元的行政处罚(上年年收入的30﹪)。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银行北门支行),账号 530016667370510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弥勒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弥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018年3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