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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第二期)

文章来源: 弥勒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日期: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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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扎实开展弥勒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督促警示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现公布弥勒市第二期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弥勒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非煤矿山企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5日,弥勒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采石场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1项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存在问题

  实际测量石场西北面最终边坡台阶高度35米高(1270米至1305米),超过设计高度10米的要求,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第二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四)项所列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三、处理结果

  该企业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弥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人民币31000元(大写:叁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该案中,企业未认真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检查发现该采石场企业存在1项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暴露出该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力量薄弱,未采取相关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该非煤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树立了执法权威,倒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重大事故隐患精准治理,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