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弥勒市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 行政监督管理 > 行政管理

云南民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弥玉高速公路项目第一合同段“3·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文章来源: 弥勒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日期: 2022/12/13
浏览次数:

 

云南民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弥玉高速公路

项目第一合同段“3·11”物体打击事故

调查报告

 

  2022年3月11日11时许,位于弥勒市五山乡辖区的弥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第一合同段土建4-1分部桥梁工程2#预制梁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事故发生后,弥勒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对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作了批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3月11日,弥勒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戈建生担任组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山乡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弥勒市弥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四分部二号预制梁场“3·11”事故调查工作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派员参与,依法全面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专家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和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情况

  1.项目总体情况。弥勒至玉溪高速公路位于云南省滇中地区弥勒市、玉溪市境内,为滇中环线的组成部分,其中SJ-2标段在弥勒市境内,标段起点(K0+000)位于新哨镇南面,距离新哨镇约3.8公里,终点位于五山乡西北边界,南盘江东岸,止点桩号为K39+506,路线全长39.506公里,设计为双向六车道,概算金额69.76亿。路线从新哨南面开始由东往西展布,经新哨、竹园、虹溪、五山四个乡镇。公路等级为高速公路,设计时速为100km/h。

  2.弥玉高速公路项目第一合同段土建4-1分部(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下设分部)情况。项目部设在弥勒市虹溪镇新大街,内设安全生产部、工程部等工作科室。土建4-1分部起止桩号:K14+130-K19+120,起于大红坡大桥桥头段K14+130接3分部止点,路线沿玉溪方向整体升坡,经大红坡,至K16+000路线折向东南,经招北1号大桥、招北2号大桥、招北3号大桥抵达招北村北侧,止于钱王隧道进口处,接5分部起点。土建4-1分部K14+130-K19+120,路基(单幅)长4635.36m,桥梁5座(单幅)长5344.64m,涵洞4道。包含大红坡大桥、老鹰箐大桥、招北1号大桥、招北2号大桥、招北3号大桥各一座(T梁651片)。

  3.2#预制梁场情况。在主线路基两侧K18+600-K18+920段,建有2#预制梁场、钢筋加工场及小型构件预制场2个(左、右幅);左幅钢筋加工场及T梁预制场(宽×长)24m×150m;小型预制构件加工及堆放场1个,右幅左幅钢筋加工场、小型预制板加工及堆放场(宽×长)24m×150m。此处地势相对平缓距离招北3号大桥、招北2号大桥运输距离短;临时便道357国道接8号便道接051乡道直接主线路基内,交通方便,便于材料运输。

  左侧预制梁场:(长×宽)100.5m×19.7m ,钢筋加工场:(长×宽)25m×24m;构件预制场:(长×宽)24.5m×19.7m ;右侧小型构件预制场及堆放场:(长×宽)127.2m×19.7m;钢筋加工场:(长×宽)22.8m×24m。

  2#预制场总体建设规划面积:(左、右幅)7200㎡。其中:钢筋加工场建筑面积:1147㎡;小型构件场、堆放场建设面积:652.8㎡;T梁预制场建筑面积:2412㎡。招北3号大桥、招北2号大桥T梁预制生产T梁总计30m:70片、招北2号大桥预制桥面预制小板1865片。

  T梁预制场划分3个区域:(T梁预制区、存放区、小板构件预制区和堆放场)T梁预制场相互连接3个区,T梁生产加工3个,布设T梁台座10个。

  (二)弥玉高速公路项目第一合同段土建4-1分部(以下简称4-1分部)项目参建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云南弥玉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赫琳。

  2.总承包单位: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文山。

  3.劳务分包单位:云南腾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刘程峰。

  4.监理单位:重庆中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9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龚世强。

  5.机械设备租赁、管理、使用单位:云南民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刘志邦。

  (三)事故单位、设备基本情况及其他情况

  1.云南民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91341440L;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6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刘志邦,经营状态为存续,经营期限:2014年2月28日至2024年2月28日,工商注册号为530112100153975,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秋苑二期2组团26幢1单元第6层601号,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桥梁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隧道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建筑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电力工程;施工专业作业;水污染治理;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的租赁等。

  2.设备基本信息

  设备名称:双梁桁架式龙门起重机(以下简称:龙门吊);设备型号:MG80/10-23A3; 设备代码:421010A9420181427;

  产品编号:20181427;跨度/起升高度:23m/9m;制造单位: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证书编号:TS2410A94-2018。设备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起重机械产品质量证明书》《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编号:20181427)《产品技术特性》等资料。2021年12月17日,河南省重起机器有限公司及云南民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到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备案。告知单编号:42105301022021110001 ;设备型号:MG80/10-23A3;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天下发《弥勒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全责任告知书》。

  3.合同签订情况

  2021年7月15日,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民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MYGS-04-JxzL-0002,总工期为:12个月(期间租赁的机械设备均由云南民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使用)。2021年8月24日,云南建投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民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重起机器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安装合同》。(河南省重起机器有限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

  4.总包项目部及4-1分部日常检查情况

  (1)总包项目部检查情况:2021年10月13日,施工总包项目部对4-1分部2#梁场工地进行检查,发现2#梁场龙门吊吊钩无防脱装置、违规操作等隐患,向4-1分部下发整改通知书;2021年11月2日,施工总包项目部对4-1分部2#梁场工地进行检查,发现2#梁场龙门吊未装导绳器、钢丝绳变形严重无超高装置等隐患问题,要求尽快检测备案,并向4-1分部下发整改通知书;2021年12月25日,施工总包项目部发出《安全生产隐患设备停用整改通知书》,隐患问题是2#梁场龙门吊未完成检测、备案相关手续;2021年12月30日,施工总包项目部向4-1分部发出《安全生产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隐患问题是2#梁场龙门吊未完成检测相关手续,要求2022年1月15日落实到位;2022年1月19日,施工总包项目部再次向4-1分部发出《安全生产隐患设备停用整改通知书》,隐患问题是:2#梁场几台龙门吊多次检查存在未完成检测相关手续等隐患问题,要求将设备退场。

  (2)4-1分部项目部检查情况

  2021年10月30日,4-1分部项目部对2#梁场工地进行检查,发现2#梁场1、2、3号龙门吊主构建存在焊接变形、未完成检测、备案相关手续等隐患问题,要求云南民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尽快检测备案;2021年11月25日,4-1分部对2#梁场检查发现,2021年10月30日检查下发的《安全隐患设备停用整改通知书》未落实整改,责令云南民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停止使用该设备并清退出场;2022年2月15日(春节收假后),4-1分部对2#梁场工地进行检查,发现龙门吊未提供相关资料、存在结构问题、跨度私自变更等4条隐患问题,向云南民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项目部检查验收后,方可复工。

  5.重庆中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驻地监理检查情况。

  2021年10月27日,对4-1分部2#梁场工地进行巡查,发现2#梁场10t、80t龙门吊无检测合格证和使用登记证,向4-1分部发出《监理指令单》,要求停止使用;2021年11月2日,4-1分部回复:已指令云南民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停止使用龙门吊,要求整改隐患,并及时办理检测合格证和使用登记证。

  6. 起重机械龙门吊安装、拆除情况及相关说明

  (1)龙门吊安装

  2021年10月初设备进场,云南民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为了节约成本,未报告4-1分部,派公司技术员带领工人进行设备安装。

  (2)龙门吊拆除情况

  总包项目部及4-1分部经多次检查发现2#梁场龙门吊存在龙门吊吊钩无防脱装置、未装导绳器、钢丝绳严重变形、无超高装置、未完成检测、备案相关手续,主构件存在焊接变形、存在结构问题、跨度私自变更等问题,向云南民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安全生产隐患设备停用整改通知书》,并要求2#梁场设备清除退场。

  2022年3月初,云南民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为节约成本和赶工期赶进度,在未向4-1分部及驻地监理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复工复产,由公司技术员张梅青负责组织、指挥李景元、芮路东、白路生、张云超4人及朱赛友的1台25吨汽车吊对2#梁场3台龙门吊机械进行拆除。2022年3月6日,10t门式龙门吊拆除完毕;2022年3月10日,一台80t门式龙门吊拆除完毕;2022年3月11日上午开始拆设备型号为MG80/10-23A3的龙门吊(事故设备)。

  (3)相关说明

  《龙门吊施工方案》中龙门吊施工方法(拆除):做好准备工作后,(1)将龙门吊运行至拆除位置,上紧夹轨器,将大车走行侧面变速箱使用枕木垫支牢靠,断电后,依次拆除附属部件;(2)在刚性支腿和柔性支腿上端相对拉设4根对称的缆风绳,将缆风绳与地锚收紧使刚性支腿和柔性支腿垂直固定,两条支腿保持竖立;(3)使用配套的汽车吊按照流程抬吊主梁(略)。拆除过程中链接部位解体分离检查控制措施:(1)拆除前应对门式起重机进行全面检查,是否有部件变形、焊缝出现裂缝或螺栓松动等情况,需提前进行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2)拆除过程应严格按照拆除工艺进行作业,严禁私自拆除门式起重机的部件或螺栓等。(其他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 事故经过

  2022年3月11日8时40分许,张梅青(拆卸现场班组负责人、指挥人、技术人员)带领工人李景元、芮路东、白路生、张云超4人进入施工现场开始作业,对型号为MG80/10-23A3龙门吊进行拆卸作业。芮路东、白路生2人负责拆卸连接主梁与支腿之间的72颗8.8级高强度螺栓和上横梁与主梁连接的16颗8.8级高强度螺栓,张梅青、张云超、李景元3人负责在地面拆除电线、电箱、司机室、护栏清理等工作。上午10:40许,李景元、张云超配合25吨汽车吊司机朱赛友拆除安装在刚性支腿处的司机室;芮路东、白路生在刚性支腿端部准备吊卸上横梁(连接主梁两端的横梁)。

  10时50分许,龙门吊主梁突然向刚性支腿方向倾斜,主梁与柔性支腿脱离连接,柔性支腿瞬间失稳倒塌,在龙门吊小车旁(置放在龙门吊下面的事前拆除的龙门吊小车)的李景元被突然倒塌的柔性支腿横梁撞击倒地重伤,柔性支腿、主梁压在小车上(小车已在3月7日拆除),刚性支腿与主梁脱离后倾覆斜靠在边坡上。芮路东、白路生在主梁倾覆中被佩戴的安全带拉回、反弹碰撞受伤。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上午11时许现场人员拨打120电话,同时拨打“110”电话。11时20许,弥勒市虹溪中心卫生院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对李景元生命体征进行诊断,确认死亡。随后弥勒第一医院两辆“120”急救车相继赶到事故现场,将受伤的芮路东、白路生送往弥勒第一医院救治。

  (三)事故接报情况

  2022 年3月11日11时57分,弥勒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弥勒市虹溪镇应急服务中心电话报告:2022年3月11日11时许,在弥勒市弥玉高速公路项目4-1分部石丫口二号梁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伤者已送弥勒第一医院救治。接到事故报告后,弥勒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弥勒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弥勒市人民政府领导作了批示,要求及时抢救伤员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随后,弥勒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弥勒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部门领导及时赶往事故现场核实了解事故相关情况,指导善后处置工作。

  (四)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及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事故处置工作,及时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及善后事宜,督促企业保护事故现场。弥勒市人民政府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积极开展事故调查,由于组织有力,未发生次生伤亡情况,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对善后处置工作未提出异议。

  (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及相关图片

  事故现场位于弥勒市五山乡牛平村委会牛平村小组石丫口(云南建投弥玉高速公路土建4-1分部2#制梁场),东侧约200米处为在建弥玉高速招北3号大桥,西侧为在建弥玉高速及钱王隧道,南北两侧为山体。中心现场位于云南建投弥玉高速公路4-1分部2#制梁场弥勒至玉溪方向左幅,倒塌的龙门吊由北向南倒塌斜跨在在建高速公路路沿山体U型斜坡上。设备名称:双梁桁架式龙门起重机;型号:MG80/10-23A3;代码:421010A9420181427;产品编号:20181427;跨度/起升高度:23m/9m。倒塌的龙门吊西面有一台25吨汽车吊,在倒塌的柔性支腿与横梁接头处下方地面上有一片呈浸染状的暗红色血迹。

事故现场由北向南图

事故现场由东向西图

夹轨器正常使用时

  

柔性支腿未使用的夹轨器

 

刚性支腿未使用的夹轨器

 

  (六)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弥勒市应急管理局、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弥勒市交通运输局、弥勒市五山乡人民政府等单位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妥善做好死者、伤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及善后处理事宜,积极救治伤员。事故发生单位与死者家属于2022年3月14日签订了赔偿协议,并按照协议进行赔付。死者遗体于2022年3月18日在弥勒市殡仪馆火化。受伤的两人于 2022年4月6日出院回家疗养。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现场设备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龙门吊在拆卸前未使用夹轨器夹紧大车行走轨道,防止龙门吊移动。

  2.未对龙门吊刚性支腿、柔性支腿分别设置缆风绳拉紧固定,防止在拆卸过程中支腿失稳。

  3.主梁与刚性支腿、柔性支腿之间的连接螺栓共有72颗,被拆除58颗,仅剩14颗螺栓与主梁相连接;其中主梁1连接的螺栓(共6颗)已全部松动,不能承受水平推力,主梁2连接的螺栓(共8颗)有5颗已松动;主梁与上横梁连接螺栓共有16颗已全部拆除。导致龙门吊整体失稳。

  综上所述,龙门吊拆卸班组安全意识淡薄,拆卸班组负责人、指挥人、技术员张梅青违规指挥、带领拆卸班组人员违规作业,未按照《80t龙门吊安装与拆除专项施工方案》中拆除方法和步骤进行施工;未使用夹轨器夹紧大车行走轨道和使用枕木垫将大车走行侧面变速箱垫支牢靠,防止龙门吊移动;未对龙门吊刚性支腿、柔性支腿使用缆风绳拉紧固定;未严格按照龙门吊拆除过程中链接部位解体分离检查控制措施和拆除工艺进行拆除作业;主观臆断指挥工人拆除主梁与刚性支腿、柔性支腿之间的连接螺栓58颗,剩14颗螺栓已拆松动等严重违规操作、冒险作业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云南民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使用、管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结合公司实际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力,未检查、督促龙门吊拆除作业人员严格按照龙门吊拆除施工方法和步骤进行施工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进行作业;拆卸前未告知总包4-1分部和监理擅自进行龙门吊拆除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专家现场勘察分析,根据专家组出具的“事故直接原因报告”,事故调查组认为,该事故是一起起重机械拆卸过程中违规冒险作业导致的事故。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云南民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弥玉高速公路项目第一合同段“3·11”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责任人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云南民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结合公司实际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安全作业指挥不当;龙门吊拆卸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弥勒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刘志邦,男,50岁,云南民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节约成本和赶工期赶进度,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邀请有资质的单位来拆除龙门吊,未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弥勒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刘双元,男,46岁,云南民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安全主要负责人。《云南民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弥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人员任命的通知》[2021]006号任命刘双元为项目经理,经查,无安全负责人相关资质证书。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工作职责;龙门吊拆除前未向弥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第一合同段土建4-1分部及重庆中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驻地办报告龙门吊拆除计划;未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检查龙门吊拆卸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检查、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为节约成本和赶工期赶进度,未按照相关规定邀请有资质的单位来拆除龙门吊,而是由本公司技术员张梅青负责组织本公司工人进行龙门吊拆除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弥勒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3.张梅青:男,41岁,云南民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工人、技术员。持有原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资质证书,作业项目代号Q4(作业项目:桥门式起重机司机,有效期:2017年4月10至2021年4月9日,已超期)、作业项目代号Q2(作业项目为: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有效期至2025年3月)证件编号:****。云南民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派驻弥玉高速公路项目第一合同段土建4-1分部2#梁场施工工地起重机械管理、操作技术员,隐瞒特种设备作业资质证书的作业项目,一证通用,负责、组织、指挥龙门吊拆除施工。在指挥龙门吊拆除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岗位责任,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按照龙门吊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作业;明知龙门吊拆除流程,为了省工省时报着侥幸心理违反操作规程冒险指挥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刘云鹏:男,23岁,云南民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工地的安全员。经查,无安全员资质证书。其在事发当天,在距离龙门吊拆除施工现场200多米的钢筋加工棚里。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排查龙门吊拆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张梅青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云南民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云南民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企业“五落实五到位”责任体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技术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装拆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检查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弥玉高速公路项目第一合同段土建4-1分部

  1.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认真剖析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充分认识并深刻吸取事故带来的教训,树立起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夯实安全生产各项基础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有效化解事故风险隐患。

  2.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本质安全。针对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要结合当前项目工程的特点和季节特点,从本质安全的角度全面审视、排查梳理现有的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及作业方式,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并加以贯彻落实,提高各类规范、规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汛期安全隐患检查排查工作。

  3.加强人员培训,强化现场管控。要进一步强化对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技能及安全防护意识的教育培训,在做好入职三级教育的基础上,要结合作业人员实际工作内容,采取实操式、体验式的方式提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和防范意识。现场管理人员要加大对作业现场,特别是对特种设备安装、拆卸作业过程的现场管理。督促作业人员切实担负起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范责任。

  (三)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弥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按规定配强配足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使作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安全作业习惯,强化现场安全管控,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坚决遏制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失控行为。

  (四)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弥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改善作业安全条件,规范从业人员安全行为,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并举一反三,对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进行认真排查,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确保施工安全。

  (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各行业领域、有关部门、企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的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深刻认识事故发生暴露出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法治观念,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层层压实责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11”事故调查工作组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