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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http://www.ynsafety.gov.cn/
作者:
发布日期: 20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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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

联合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监管局,本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暂行办法》已经省安全监管局2018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审批表

  2.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信息汇总表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7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33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效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推动形成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三)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四)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水平。

  (六)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第三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

  (三)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优惠政策、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四)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五)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

  (六)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第四条  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有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可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州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

  (三)州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经相关业务机构审核,局领导审批后,纳入州市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施情况报送至省安全监管部门。

  (四)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报送信息,由法制机构、业务机构审核,经分管业务机构的局领导审批后,纳入省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符合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条件的,于每月10日前报应急管理部。

  (五)决定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省、州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守信联合激励管理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期限为3年。管理期限届满前,其条件仍满足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程序,提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第六条  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守信联合激励对象条件时,要及时进行核实并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移出联合激励名单的意见,报送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报送虚假信息等不当手段取得联合激励资格的,在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管理的同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激励对象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备忘录》约定和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分别落实各项激励措施。

  第九条  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联合激励信息管理制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规范信息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对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严肃问责。

  第十条 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举报联合激励对象的违法失信行为。举报经查属实的,对举报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