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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市监罚[2021]52号

文章来源: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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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弥勒市朋普镇易达纸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NN7J63A,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弥勒市朋普镇锁龙寺,经营者:李福贵(身证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包装纸、卫生纸、文化用纸、纸巾纸生产销售。联系电话:***************。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造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于2020年10月1日开展2020年第三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抽查工作,抽取易达原木抽取式面巾纸,抽样数量6提,抽样基数45件×10提(生产日期2020年9月20日),出厂价8.00元/提;易达家庭装10券装本色卫生纸6提,抽样基数40件×10提(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日),出厂价9.00元/提,付样品费102元,我局于2021年3月1日下发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云南省造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报告。易达原木抽取式面巾纸(报告书编号N0:YC2020100),易达家庭装10券装本色卫生纸(报告书编号N0:YC2020102)。经抽样检验,以上两批次产品判定为不合格,同时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我局于2021年3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造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于2020年10月1日开展2020年第三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抽查工作,抽取易达原木抽取式面巾纸,抽样数量6提,抽样基数45件×10提(生产日期2020年9月20日、报告书N0:YC2020100),出厂价8.00元/提,成本价5.50元/提;易达家庭装10券装本色卫生纸6提,抽样基数40件×10提(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日报告书编号N0:YC2020102),出厂价9.00元/提,成本价6.20元/提,付样品费102元,以上两批次不合格产品已经销售完毕。以上两批次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7200元,违法所得为224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间为2021年3月17日,检查地点为朋普镇锁龙寺,检查对象为弥勒市朋普镇易达纸厂; 

  2、弥勒市朋普镇易达纸厂营业执照1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NN7J63A证明弥勒市朋普镇易达纸厂合法性; 

  3、负责人李福贵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基本情况; 

  4、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事项; 

  5、受委托人李永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基本情况; 

  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产品信息联、产品质量监督抽样现场记录各1份,证明抽样的合性; 

  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1份,证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造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为抽样单位; 

  8、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时抽样送达的文书及送达方式、时间及鉴收情况; 

  9、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2021)015号,证明省局转办的内容及要求; 

  10、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各2份,证明抽样不合格产品名称及复检权利、时间及鉴收情况; 

  11、云南省造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各2份,证明抽样不合格产品名称及复检权利、时间及鉴收情况; 

  12、云南省造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各2份,载明产品信息,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结论等相关信息; 

  13、弥勒市朋普镇易达纸厂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停止生产,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 

  14、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及提供的证据的认可,涉案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7200元,违法所得为2247元。 

  2021年4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弥市监罚听告[2021]3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决定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的易达原木抽取式面巾纸、易达家庭 装10券装本色卫生纸; 

  2、并处罚款7200.00元(柒仟贰佰元); 

  3、没收违法所得2247.00元(贰仟贰佰肆拾柒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弥勒市农村商业银行朋普支行(账户名: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7800024109270012)。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弥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一 份送达,   一 份归档,一份送审核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