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弥勒市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产品质量监管执法信息公开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市监罚〔2021〕53 号

文章来源: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9/24
浏览次数:

  当事人:弥勒市则玛美容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32526600215315                                 

  住所:弥勒市弥阳镇********                         

  经营者:施丽芳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本局根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关于弥勒市则玛美容馆出售“自制”“无任何名称、成分表”的化妆品“祛痘膏”的举报信息,于2021年3月16日组织执法人员对弥勒市则玛美容馆现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化妆品货架、货柜上陈列的头道汤艾灸调理套盒(使用期限至20181201)等10个品规的化妆品存在超过使用期限的情况,另有1个被称为“祛痘膏”的化妆品无任何标签,共计11个品规(24盒/支/瓶)。本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上述11个品规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无标签的化妆品进行了扣押。2021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上述11个品规化妆品的采购渠道、经营使用情况、相关票证进行了检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遂于2021年3月17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弥勒市则玛美容馆主要开展生活美容服务和化妆品经营活动,多数顾客购买化妆品后将其留存在美容馆,在顾客接受服务时使用。该美容馆经营者施丽芳宣称因生意不好,平时对化妆品经营活动疏于管理,没有定期检查,导致10个品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没有及时处理,仍然陈列在货架、货柜上。分别是:①头道汤复合艾灸调理套盒(使用期限至20181201,共5盒,其中1盒已开封);②头道汤复合艾灸调理套盒(使用期限至20180911,共1盒,已开封);③头道追风汤 [寒湿1号汤](使用期限至20171017,共4盒,其中2盒已开封);④头道汤蜂宜草本肩颈养护套装(使用期限至20181101,共1盒);⑤华SPA通化清(使用期限至20161213,共1盒);⑥梵洁露(使用期限至20200102,共1支);⑦头道汤固发活力液(使用期限至20180911,共2支,其中1支已开封);⑧百诗凯亮肤补水洁面乳(使用期限至20190426,共1瓶,已开封);⑨无限极植雅润发精华素(使用期限至20180707,共1支);⑩无限极植雅定型啫喱(使用期限至20170507,共1支)。上述10品规化妆品合计18盒(支/瓶)。当事人在采购经营化妆品时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无标签的化妆品“祛痘膏”(又称“祛痘霜”)9瓶,已售出3瓶,剩余6瓶。该“祛痘膏”为弥勒市则玛美容馆经营者施丽芳经朋友介绍通过微信购买并销售,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化妆品的供货方资质、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和检验合格证、销售单等材料。上述查获的10个品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为8146.00元;1个品规无标签的化妆品“祛痘膏”的货值金额为2774.00元,销售收入合计97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主体类证据 

  1.弥勒市则玛美容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施丽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事实类证据 

  2.《现场笔录》2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和无标签化妆品的地点、销售价格、数量与事实。 

  3.《询问笔录》2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和无标签的化妆品的事实、销售管理等。 

  4.《弥勒市则玛美容馆超过使用期限及无标签化妆品零售(使用)价格情况表》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11个品规化妆品的零售(使用)价格事实。 

  5.《弥勒市则玛美容馆超过使用期限、无标签化妆品货值金额统计表》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无标签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销售收入等。 

  6.《证据复制(提取)单》17份共17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无标识的化妆品的陈列位置、超过使用期限的日期、购进价格、销售价格、购进渠道的事实。 

  7.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共1页,证明本案的案源情况。 

  8. 当事人《情况说明》原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认错态度。 

  (三)程序类证据 

  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弥市监强决〔2021〕2702号)和《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弥市监物清〔2021〕2702号)各1份共2页,证明执法机构扣押物品的事实。 

  10.《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各2份共4页,证明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程序合法。 

  2021年4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弥市监听告〔2021〕14号),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和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和无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弥勒市则玛美容馆经营者施丽芳态度端正,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深刻反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无标签的化妆品的问题严重性,承诺立即整改,依法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云市监办发〔2020〕74号)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弥勒市则玛美容馆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无标签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头道汤艾灸调理套盒6盒(含2个不同效期)、头道追风汤 [寒湿1号汤]4盒、头道汤蜂宜草本肩颈养护套装1盒、华SPA通化清1盒、梵洁露1支、头道汤固发活力液2支、百诗凯亮肤补水洁面乳1瓶、无限极植雅润发精华素1支、无限极植雅定型啫喱1支及无标签化妆品 “祛痘膏”6瓶,共计24盒(支/瓶); 

  2.没收违法所得974.00元; 

  3.处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10000.00元;处经营无标签的化妆品罚款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97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弥勒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户名: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780002410927****,地址:弥勒市弥阳镇冉翁西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弥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