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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市监处罚〔 2022 〕36号

文章来源: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日期: 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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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云南省弥勒市土产日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5325262180302535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林爱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

   2021年12月15日,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及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第一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预警监测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函[2021]72号)文件安排,对云南省弥勒市土产日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魅力南凤(组合烟花类)、满地珍珠(喷花类)”进行监督抽查,样品经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其销售的“魅力南凤(组合烟花类)、满地珍珠(喷花类)”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9日将编号为(SC)YH2021-11-292、(SC)YH2021-11-293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2月10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魅力南凤(组合烟花类)”产品依据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GB24426-2015《烟花爆竹 标志》、《2021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药量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指标要求,主体稳定性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依据《2021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该批次产品于2021年12月11日从浏阳市丰祥烟花鞭炮厂共购进60箱,抽样基数为10箱,购进价45元/箱,销售价60元/箱。涉案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150元。该批次产品现已全部销售完。

  “满地珍珠(喷花类)”产品依据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24426-2015《烟花爆竹 标志》、《2021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药量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依据《2021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该批次产品于2021年12月11日从浏阳市丰祥烟花鞭炮厂共购进20箱,抽样基数为6箱,购进价60元/箱,销售价80元/箱。涉案货值金额480元;违法所得120元。该批次产品现已全部销售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主体类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的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的身份。

  (二)事实类证据: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监督抽查抽样现场笔录 证明 监督抽查的合法性及现场情况。

  4.现场笔录证明经现场检查仓库内无该两批次产品库存。

  5.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

  6.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 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魅力南凤(组合烟花类)、满地珍珠(喷花类)”属不合格产品。

  7.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 证明当事人销售“魅力南凤(组合烟花类)、满地珍珠(喷花类)”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三)程序类证据:

  8.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证明将检验结果及享有权利告知当事人。

  9.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10.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证明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的事实。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2年3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弥市监罚告[2022]36号),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2.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216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70元。

  以上两项罚没合计:2430元(贰仟肆佰叁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7800024109270012,地址:弥勒市弥阳镇冉翁西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并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弥勒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  开远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