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弥勒市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 行政监督与管理 > 行政处罚

红弥环罚字〔2023〕16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作者:
发布日期: 2024/01/05
浏览次数:

云南大禧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4MAC0E0GA9Q 

  法定代表人:朱红丽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竹园镇土桥村委会大塘子村(原土桥造纸厂内) 

  2023年11月3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大禧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以下简称“公司”)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环保检测线排气分析仪未开展零气标定,检验时发动机未加速至70%额定转速,违反了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及在检测环节擅自修改检验方法(将稳态工况法修改为双怠速法),违反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附录D.3.1的规定,并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显示结果为合格,均有相应的授权人和批准人签字)9份,涉及9辆车,报告编号分别为53250023082400005、53250023102300001、532504512307031104209228、532504512308211334581179、532504512308050923458820、532504512308041400007014、532504512307041503305004、532504512308081159440857、532504512307201418402923;检测费用为100元/辆,共计900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1组4张;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3份;云南大禧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任命书(复印件)3份;云GPR677、云G729A7、云G1S657、云GB9666、云GXJ128、云HAW985、云GZA971、云G7M162、云GRG615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收费证明;云南大禧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资表复印件1份等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3〕16号)及《送达回证》,2023年12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3〕16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元整(¥9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壹拾万零玖佰元整(¥100,9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