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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弥环罚字〔2024〕01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作者: 法宣科
发布日期: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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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国源商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PEJJ26N 

  法定代表人:周峰 

  地址:云南省弥勒市新哨镇新哨村委会大新哨二社18号 

  2023年12月18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红河州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异常查证处置通知书》(在线监字〔2023〕年第342号)对红河州国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证(以下简称“公司”),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50万吨褐煤提质项目的炉窑废气排放口(DA002)在线监测数据于2023年12月10日至12月15日期间,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小时值)超标30个小时,超标平均值为1059.3559mg/m³,超标24.6%。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组5张;2023年12月1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12月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2月1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红河州国源商贸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红河州国源商贸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系统2023年12月10日-12月15日日报表数据1份;在线监测系统运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红河州国源商贸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委托运维合同书2份;《红河州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异常查证处置通知书》(在线监字〔2023〕年第342号)1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4〕01号)及《送达回证》,2024年3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4〕01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以“行政处罚不成立或者不适当及公司存在的实际困难”等为由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进行第二次集体讨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裁量。一是个性裁量基准。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为1;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5天,裁量等级为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污染物超标倍数24.6%(超标10%以上不足50%),裁量等级为2;小时烟气流量15.025万立方米(10万标立以上20万标立以下),裁量等级为4。二是共性裁量基准。该公司在两年内第一次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该公司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该公司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 

  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元整(¥10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