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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 弥勒市发改局
作者: 弥勒市发改局
发布日期: 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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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弥发改价检处(2018)1号

  当事人:云南途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弥勒盛世佳园分公司

  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镇弥勒大道盛世佳园商铺10-5号

  电话:0873-6262888

  2018年3月29日接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群众投诉举报,弥勒市发改局价格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3日对云南途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弥勒盛世佳园分公司经营的弥勒斯维登度假公寓价格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当日,弥勒斯维登度假公寓未在酒店大堂对现有房型及价格进行标示,大堂内售卖商品未明码标价。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询问笔录及检查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和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对违法行为及后果有了较好的认识,并于现场检查后规范了大堂内的明码标价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具备从轻处罚情节,因调查中无法查明违法所得额,视为无违法所得,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该公司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违法所得1500.00元缴至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开户行:工行云南红河分行庆来支行,账号:2507011529026401436。

  逾期不缴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执行。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弥勒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