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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弥勒市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 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
发布日期: 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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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发改价格〔2022〕2号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按照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教育体育局、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红发改价格〔2022〕32号)要求,为切实规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负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弥勒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是指小学、初中学校在正常上课日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利用课后时间为有需求的学生或家长提供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一)学校自行提供的课后服务。按照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城区中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400元,乡镇中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35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3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学校在实施方案中按提供的基本类、特色类服务需投入的成本费用情况进行核算,报经市教育体育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学校自行组织的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需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收取的费用作为代收费管理,具体收费管理政策按州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民办学校提供课后服务。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上述规定自行组织课后服务,如学校收取的学费中已经包含课后服务有关费用,学校不得再另行收取课后服务费。

  二、相关要求

  (一)规范课后服务收费行为。各学校提供课后服务应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事先征得学生和家长同意,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提供服务。严禁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课后服务费。课后服务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对学生入学后因故休学、转学或请假的,学校应按照实际参加课后服务情况,据实结算退还相应费用。

  (二)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优惠政策。各学校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包含:脱贫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其他特殊困难学生;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其他优抚对象子女)免收课后服务费。做好名单公示。

  (三)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方式,主动、长期向社会公示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收费标准、减免政策、费用开支、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情况,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学校招生时应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告知学生及家长符合规定并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

  (四)加强资金和票据管理。课后服务收费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学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结算方式由各学校自行明确实施;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学校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代收费要根据代收费的性质提供税务票据或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五)实行收费报告制度。各学校应于每学期末结束后将本学期学校开展课后服务的内容、参加课后服务人数、费用收取、费用开支、免收费人数占比、清退费用等情况及时报告市教育体育局汇总。

  (六)压实课后服务收费工作职责。各校要严格按照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坚持“一校一案”原则,围绕服务时间、服务类别、费用收取成本依据,费用使用范围、经费管理、教师考核等方面制定课后服务具体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及时报市教体局审核;市级发改、财政、教体、市场监管等要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认真履职,切实加强课后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试行期1年。未尽事宜及政策调整,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