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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市关于贯彻落实省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弥勒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作者: 弥勒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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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弥勒市关于贯彻落实省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措施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0日

  弥勒市关于贯彻落实省州旅游市场秩序

  整治措施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17〕19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17〕20号)及全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服务环境,维护旅游企业和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旅、依法兴旅,提高全市旅游市场治理能力,推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规范、健康、有序”的目标,认真落实省、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各项措施,强化各成员单位治理旅游市场秩序的共同责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加大旅游市场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全面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和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游客满意度,努力构建健康和谐的旅游发展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推进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成立弥勒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暨弥勒市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部(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暨指挥部)。

  组    长(指挥长):包 旭  市委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副指挥长):田红梅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唐举顺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  伟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王孝云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杨  力    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主任

  王章林   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杨丽娟   市法院副院长

  钱国忠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纳丽梅   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局长

  谷  田   市监察局局长

  秦绍华   市民政局局长

  姚治明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陈小勇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何世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国锐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罗丽莉   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局长

  张  瑾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

  张剑林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何  华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孔令光   市林业局局长

  官  亮   市国税局局长

  张智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黑忠明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科员

  陈云红   市景区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暨指挥中心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暨指挥中心主任由张瑾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张宇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暨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分析研判旅游市场形势,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作出决策部署;根据目标任务,统筹调度各成员单位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部开展工作;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考评验收工作;每2个月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推进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如有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三、整治时间

  2017年6月6日至2018年4月15日

  四、整治内容和责任单位

  (一)加强旅游购物管理

  1.强化购物企业管理。对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领队证。所有旅游购物企业纳入社会商品零售企业进行统一监管。(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税局配合)

  2.严禁变相安排和诱导购物。严禁购物商店尤其是景区景点、公路沿线、休息区、车站等旅游者集中的购物场所与旅行社或司陪人员串通,通过购物回扣、返佣,给予“停车费”、“茶水费”、“人头费”等形式,安排旅游团队购物或兜售商品。严禁景区景点、演艺、住宿、餐饮等旅游者集中活动场所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进入购物商店消费。(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3.严惩针对旅游者的欺诈销售。严厉打击各类商店以及景区景点、酒吧、餐厅等场所通过揽客、拉客、“药托”、“酒托”等方式诱骗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购物商店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诱骗购物、强迫购物、不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局配合)

  (二)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4.禁止“不合理低价游”。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禁止旅行社发布、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对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旅行社提请州旅游主管部门停业整顿,对整顿后再次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提请依法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领队证。按照省、州相关要求,配合做好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列入“黑名单”工作,实施行业禁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5.严格执行新的旅游合同。督促各旅行社启用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未载明游览、娱乐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未载明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标准,旅行社指定购物点、推销自费项目、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的,根据《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五十五条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6.严格监管旅游合同。加大对旅游合同的日常监管,对签订虚假合同、阴阳合同的旅行社及从业人员,根据《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五十五条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进行旅游合同电子化管理,便于旅游者、旅行社及监管部门实时查询,确保公开、透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7.建立旅行社“黑名单”制度。根据旅游者投诉、行政处罚等信息,对旅行社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上报旅行社违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出租、出借、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根据《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四十七条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旅行社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根据《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四十六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进入“黑名单”的旅行社,通过约谈、采取加大检查力度、限制新增业务范围、提请停业整顿等措施进行重点监管,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提请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规范旅行社租(使)用车辆行为,旅行社必须使用正规旅游汽车公司提供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旅游车辆,并签订规范的用车合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配合)

  (三)规范完善旅游交通市场秩序

  8.规范出租车管理。根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及《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弥政发〔2017〕99号)的相关规定,规范管理出租车,严厉打击出租车不打表、乱收费、拒载等侵害市民、游客权益的行为,对违法行为由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行政处罚。(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公安局配合)

  9.规范网约车管理,健全完善网约车驾驶员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等七部令2016年第60号)、《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弥政发〔2017〕99号)和《弥勒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办法,由发改、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由公安、网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行政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交通运输、公安局交警大队等部门按照行业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指导网约车规范合法经营,并加强客运市场“打非治违”工作,确保客运安全。(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配合)

  10.规范城市公交管理。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和《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时,要按照核定的运营线路、车次、时间发车和运营,对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违反规定中途调头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由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站外上下乘客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结合旅游市场需求,鼓励城市公交车转型升级,逐步实现高铁站至市区、景区景点直通车。(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公安局配合)

  11.加强旅游大巴监管。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管理。同时做好旅游汽车服务质量等级初评工作,受上级评定机构委托,按照《旅游汽车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342-2011)标准,对评定对象定期复核,复核不合格的评定对象,由各级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评定机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公安局配合)

  12.加强景区专用车辆(观光车)管理。建立健全景区专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景区专用车辆进行备案登记。加强景区专用车辆管理,加大驾驶员安全知识培训力度,提高驾驶员安全、责任和服务意识,加强出车前、收车后的安全检查。(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景区管理中心、各景区景点配合)

  (四)规范导游管理

  13.建立健全全市导游管理信息。依托全省统一的导游管理信息平台,按照要求将全市导游人员信息准确录入,对导游人员从业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全力配合省、州旅发委做好导游监管工作。(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配合)

  14.公开导游服务质量评价。依托省级建立的导游服务质量网上评价系统,做好导游服务质量网上评价工作,根据旅游者对导游服务质量进行的网上评价结果(优秀、良好、一般、合格、不合格),对导游进行奖惩,同时作为导游星级评定的主要依据。

  (1)导游综合考评奖励。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由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佳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等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行业协会对导游进行评价考核和自律管理。通过“弥勒旅游”微信平台、弥勒电视台实时动态公布导游服务质量网上评价、违法违规情况和星级评定结果,为旅游者自主选择提供参考,形成导游良性竞争机制和良好执业环境。

  (2)导游不规范行为惩罚。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市总工会配合)

  15.强化签约导游管理。旅行社、景区景点等机构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对签约导游进行严格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教育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建立合理薪酬制度,保障导游合法权益。(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配合)

  (五)加强景区景点监管

  16.健全完善景区景点管理办法。依据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借鉴先进县(市)经验,立足弥勒实际,拟定出台景区景点管理办法,强化景区景点标准化管理。(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市景区管理中心配合)

  17.规范旅游景区景点经营管理。加大对景区景点环境卫生、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整治力度。加强景区景点内部管理,健全完善台账资料,提升景区服务质量。规范景区景点经营行为,禁止捆绑销售、园中园、票中票、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行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景区管理中心配合)

  18.整治景区景点突出问题。对旅游者投诉率居高不下、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的景区景点进行重点整治,对问题严重的勒令停业整顿。对景区景点存在“围追”兜售小商品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对旅游者多次投诉的酒吧、餐厅等勒令停业整顿。(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市安监局配合)

  (六)加强住宿业监管

  19.严格宾馆酒店1人1证实名登记制度。加大对宾馆酒店入住登记监管,宾馆酒店等未按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七)推行综合监管模式

  适应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在全市实行“1+3+N+1”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模式。

  20.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综合监管指挥平台。加强旅游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强化综合调度指挥中心职责,完善运行机制,配备足够力量,形成信息汇集、及时研判、综合调度、联合执法、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机制。(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编办、市法院配合)

  21.组建三支执法队伍。建立市场监管局旅游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对旅游虚假宣传、假冒伪劣、违规经营、不正当竞争等进行快速查处。加强旅游警察队伍建设,出台旅游执法指南,构建快速出警处理机制。设立旅游巡回法庭,构建矛盾化解和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就地解决旅游矛盾纠纷。(市政府办牵头,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编办、市法院配合)

  22.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旅游、发改、交通运输、人社、文广、市场监管、民族宗教、国税等涉旅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发挥专业监管和执法作用,积极承担旅游监管责任,形成常态化的治理机制,大力整治餐饮、住宿、商品市场等服务行业,规范服务,诚信经营,着力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提升弥勒旅游城市形象,打造弥勒全域旅游新品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国税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委编办、市法院配合)

  23.建立旅游监管履职监察机制。监察部门要把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发生重大涉旅事件时,监察部门启动监督、问责程序,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市监察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法院配合)

  (八)深化行业协会改革

  24.推动行业协会去行政化。旅游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完全脱轨,实现机构、职能、资产、人员等分离。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并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监督。行业协会按照现代社会组织要求,依照法规和章程进行自我管理。(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民政局负责)

  25.强化行业协会职能。旅游行业协会应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在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下,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切实承担好旅游行业标准制定,旅游企业等级评定,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格认证、考核评价,旅游纠纷调解等自律监管职能。(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民政局负责)

  26.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构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完善协会组织体系,合理确定市旅游行业协会与不同层级协会、各专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协会组织有效运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民政局负责)

  27.建立行业协会监管机制。各成员单位结合实际,明确所属行业协会职责,督促协会履职到位,年底对协会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合格的给以一定的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约谈、通报、问责,并责令整改。(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民政局负责)

  (九)强化监管责任

  28.明确旅游市场监管责任主体。按照省、州关于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旅游市场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为直接责任人,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将旅游市场监管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对市场监管不力,发生恶性旅游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成员单位具体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牵头,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配合)

  29.切实加大监督考核问责力度。建立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全市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重点依据旅游者投诉情况、违法违规案件、处置应对效率、旅游者满意度等指标,每季度对旅游综合监管进行量化考评,考评结果予以通报。季度综合考评连续3次处于后3位的,对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连续3次处于末位的,对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问责。(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牵头,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配合)

  五、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7年6月21日-6月30日)

  各成员单位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和统一部署,及时将全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措施工作方案迅速传达到所属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结合实际,部署好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二)整治阶段(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14日)

  1.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7月1日至7月10日)。各成员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以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为主,开展联合执法。要加大对全市旅游投诉的受理,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回复,件件有结果。

  2.全面整治阶段(2017年7月11日至12月31日)。各成员单位要发挥好旅游市场执法主体的作用,加大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对所属旅游企业、从业人员集中开展全面整治排查,切实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案件。全力抓好旅游企业督导检查,主管领导要亲自参与、亲自抓好落实。

  3.督查检查阶段(2018年1月1日至2月28日)。督查检查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加强协调,统筹各方力量,发挥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作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增强工作合力,加大对旅游市场整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抽查复查阶段(2018年3月1日至3月14日)。领导小组暨指挥部办公室将组织检查组,对旅游市场整治效果进行抽查复查,确保弥勒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8年3月15日至4月15日)

  各成员单位认真总结整治成果,集中梳理旅游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件,进一步完善旅游市场秩序相关制度规定。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正确认识旅游市场秩序面临的新形势,正视旅游市场现状,克服松懈思想和厌战情绪,切实增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旅游市场秩序整治作为全市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汇集多方力量,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旅游监管工作不放松、服务质量不下降。

  (二)标本兼治,加强督导检查。全力抓好旅游企业督促检查,主管领导要亲自参与,加强部署落实,认真组织开展检查督查活动,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为突破口,发现问题不回避,敢动真格,敢于碰硬,从重处罚顶风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查处一批典型案件,严惩一批违法违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实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目标,从源头上解决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监管能力。

  (三)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新媒介的作用,集中报道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社会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不断推进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及时总结推广开展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努力营造有利于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的舆论氛围,扩大整治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四)强化落实,加强信息报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期间,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报送典型案件和重要情况。领导小组暨指挥部将对推进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进行督促检查,对整治工作措施不力的成员单位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部署有响声、工作落实有回声,确保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