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高增富
地 址:******************
负责人: 高增富 ,联系电话:***************
住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19年2月28日,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弥勒市虹溪镇太和村委会高家寨村139号“弥勒市虹溪高氏香米粑粑厂”负责人高增富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未办理《营业执照》而从事米线、粑粑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情况。为进一步调查取证,2019年2月28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高增富于2018年10月1日到2019年2月28日,在弥勒市虹溪镇太和村委会高家寨村139号,经营面积大约30平米铺面内从事生产加工米线、粑粑销售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至今有3600元营业额减去2400元成本共获利12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无照生产加工米线、粑粑销售的地点与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而从事无照生产加工米线、粑粑销售的事实;
3、当事人正在从事无照生产加工米线、粑粑销售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4、当事人高增富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弥勒市虹溪镇太和村委会开具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地点。
2019年3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弥市监罚先告〔2019〕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弥市监听告〔2019〕12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高增富无照生产加工米线、粑粑销售案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决定处罚如下:
一、停止无证照经营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二佰元整(¥1200.00);
三、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弥勒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户名: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7800024109270012,地址:弥勒市弥阳镇冉翁西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弥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