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跃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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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杨跃刚 ,联系电话:********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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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5日,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弥勒市虹溪镇康园村公路旁,门口标挂有“恒通汽修”标志牌负责人杨跃刚的陪同下对该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汽车修理经营活动的情况。为进一步调查取证,2019年3月25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杨跃刚于2018年12月20日到2019年3月25日,在位于弥勒市虹溪镇康园村公路旁,门口标挂“恒通汽修”标志牌面,经营面积大约60平米的经营场所内,从事汽车修理经营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期间没有任何盈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汽车修理经营活动的地点与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汽车修理经营活动的事实;
3、当事人正在从事汽车修理经营活动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4、当事人杨跃刚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019年3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弥市监罚先告〔2019〕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弥市监听告〔2019〕19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杨跃刚无照经营汽车修理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决定处罚如下:
1、停止无照经营行为;
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弥勒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户名: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7800024109270012,地址:弥勒市弥阳镇冉翁西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弥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日